1、附件1济南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我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提升我关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关口岸安全与人员财产安全,确保紧急情况下济南海关正常的执法和办公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我关全局或局部工作,严重威胁口岸安全、海关人员和财产安全,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本办法适用于我关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进出境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口岸通关突发事件、缉私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 济南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口岸通关安全管理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二)常抓不懈,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应急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风险防
3、控与应急准备工作。(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总关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济南海关应急管理体制,总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和制度体系,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密切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动配合机制。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第五条 总关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济南海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决
4、策指挥。小组成员为:(一)组长:由关长担任;(二)副组长:由各成员单位分管关领导担任;(三)小组成员:由总工程师,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关税处、卫生处、动植处、食品处、商检处、监管处、企管处、财务处、科技处、人教处、缉私局、风控分局、后勤管理中心、数据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视突发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适当调整或增补成员部门。各隶属海关应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第六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主要职责为:(一)办公室:负责接报突发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汇总报送应急信息,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二)各业务部门:
5、负责协调发生在关区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等。(三)法规处:负责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等。(四)科技处:负责突发事件相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畅通运行,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等。(五)财务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六)人教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七)后勤管理中心:负责总关办公区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等。小组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海关应急工作,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应急工作。第七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关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关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常设机构为总值班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6、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运转、值班、应急处置工作;(二)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三)负责信息汇总、文件材料汇总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组的组织协调工作;(四)对各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五)检查督促总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措施的落实。第八条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业务协调、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网络安全等工作组。具体工作组由相关的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承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具体任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主要职责(1)综合协调组:负责起
7、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总署报送应急工作的信息和文件;承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业务协调组:处理应急期间海关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各项业务在应急工作中的开展情况。(3)新闻发布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舆情监测、引导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起草、报审新闻稿件,并及时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引导舆论。(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与安排调配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吃、住、行的后勤保障;负责研究制定受灾地区海关的恢复重建方案,汇总受灾地区海关人员、财产损失伤亡情况,慰问受灾海关关员及家属。(5)
8、网络安全组:保障海关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负责保证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监管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通讯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应急工作需求可增设其他类型工作组。第三章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第九条 济南海关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质、地震、海洋等灾害,并严重影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设施和设备事故等,并严重影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
9、农产品安全事故,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严重影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海关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冲击海关机关、作业现场、监管区域,进出境通道、海关卡口严重拥堵,暴力干扰海关人员正常执法,群体性聚集、聚众闹事、非法上访等影响海关正常执法作业和人员、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第十条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0、中予以明确。必要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类突发事件,可以根据以下两种形式确定其分级:(一)国务院、海关总署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涉及济南海关职责范围或需要济南海关参与处理的,我关对应国务院、海关总署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二)国务院、海关总署未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济南海关职责范围的,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评判,确定处置该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第四章 预警响应机制第十一条 总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第十二条
11、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包括:(一)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或向济南海关通报的信息;(二)济南海关有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情报;(三)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发现的信息、情报;(四)安全保卫人员发现的信息、情报;(五)济南海关干部职工或系统外部人员发现并报告的信息、情报;(六)其他相关信息或情报。第十三条 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我关采用以下分级响应机制:(一)级响应:由总关主要领导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二)级响应:由总关分管领导负责,该类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部门牵头,
12、相关部门总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单位配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三)级响应:由总关分管领导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隶属海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发生地隶属海关单位负责,启动所在海关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植物疫情等预案对于响应机制、等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应急处置第十四条 总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单位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风险监测情况,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总关各部门
13、、各隶属海关单位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第十六条 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一)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在确认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本单位领导和总值班室,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关主管部门及总值班室。正常情况下,突发事件报告须经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领导审批;遇来不及书面审批的重大紧急情况,应由关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口头批准,值班人员直接上报。(二)总关总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视情况抄报有关部门;办公室主任应视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立即向关领导报告。接报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
14、,总值班室应第一时间报告关长和分管关领导,不能按常规逐级上报。(三)总关总值班室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整理成济南海关值班信息,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上报总署总值班室,或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先以电话口头报告,再补报书面信息。级(较大)、级(一般)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一)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报告总关总值班室。在1天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关主管部门及总值班室。突发事件报告须经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领导审批,节假日期间可以通过电话报告,上班后补报书面材料。(二)总关总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视情抄报有关部门;办公室主任应视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酌情向分管关
15、领导报告。第十七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依据有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总关可派出工作组或督导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关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的对外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经总关授权,可由事发地隶属海关根据授权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突发事件涉及多个隶属海关单位的,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挥或指定牵头单位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做到善待媒体、审时度势、客观冷静、及时主动、有利有节、息事宁人,努力转“危”为“机”。第十九条
16、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者取得预期处置结果时,根据相关权限或关领导指示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可终止应急处置工作,但同时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一)调查与评估:总关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级,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派员参与调查或直接进行调查。(二)恢复与重建:总关对各隶属海关单位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根据申请,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 第六章 应急准备和支持保障第二十
17、一条 切实加强各项应急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一)总关及各隶属海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日白天值班由办公室承担,工作日夜间及节假日值班由值班关员承担。值班室应配备电话、传真、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确保应急状态下的信息畅通。(二)总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单位应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并加以综合分析,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准确及时提供基础材料。(三)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与资金,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总关和各隶属海关单位分级负担。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物资,科学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四)突发事件特别是口岸突发公共
18、卫生事件和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发生后,总关应根据疫病疫情的防控需要,要求各隶属海关单位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同时切实加强现场处置人员的自身医疗防护和医疗保障。(五)总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单位可因地制宜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做好应急人才储备工作。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总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单位应不断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每年的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仿真模拟、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济南海
19、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隶属海关单位应急预案不得少于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 总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单位应广泛宣传应急法规制度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关员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总关各部门、各隶属海关单位应当强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人员和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第二十四条 济南海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济南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总关责令改正、通
20、报批评、给予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二)未认真调查突发事件情况,造成错误评估判断或提出不当防治、处理建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未建立严格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的;(四)不服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的;(五)未按要求保证和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物资的;(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的;(七)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工作秩序的;(八)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九)在突发事件处置、调查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南海关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30日下发的济南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济关办发202017 号)同时废止。-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