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根据县水利工程管理管护人员管理办法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所有小型水库,我县已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水库”)的巡查值守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水库管护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放水洞及其附属设施,确权划界划定的管理范围,管理、观测等设施。第四条各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隶属关系落实小型水库管理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第五条水库主管部门要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应当组织对其所
2、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落实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护工作,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按隶属关系,由相关乡(镇)承担管理单位职责。第六条相关乡(镇)负责落实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在省、市、县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多方筹措管护经费,水库灌溉、供水、养殖等收取的水费、承包费,要优先用于水库管护支出。第七条实行水库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聘任制度。相关乡(镇)负责选聘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签订水库管护责任书;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应相对固定,管护人员年龄应在1850周岁,值守人员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熟悉工程情况和识别基本险情,聘任人员
3、的合同及相关材料要报县农村水利水电站备案。第八条 实行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培训制度。县农村水利水电站负责对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 相关乡(镇)应为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提供安全、便捷的水库管护条件,应根据管理需要,配备、补充水库日常管理观测、通讯等设施。分期分批为每座水库新建、改扩建管理房,并配备日常办公、生活设施。第十条 实行巡查、维护制度。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年度巡查、特别巡查和日常维护。相关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分别对每座水库安排一名编制内的职工进行监督管理,分别对每座水库聘请一名责任心强、
4、熟悉水库基本情况的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汛期每座水库聘请三名值守人员,非汛期每座水库聘请一名值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汛期高水位或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应增加巡查次数,每天至少1次。当水库遭遇强降雨、洪水、地震、水位升降或持续高水位等情况,应增派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与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做好水库工程及管理设施的维护工作,及时处理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对各级防汛检查中发现的水库安全隐患,应按照整改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每次巡查均应做好记录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对所有巡视检查和观测记录、图件、报告
5、、总结及维护情况等均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三条 完善预案管理制度。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依法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并及时修订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批执行。第十四条 实行合同申查备案制度。相关乡(镇)对有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活动的水库,应通过公开竞标确定经营人,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情况报县农村水利水电站备案。第十五条 实行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考核制度。相关乡(镇)负责对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考核不称职
6、的解除聘用合同;县农村水利水电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财政补助经拔付的主要依据。第十六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相关乡(镇)于每年12月底进行年度考核,填写评分表,形成考核报告报县农村水利水电站。复核:县农村水利水电站成立考核组,结合各相关乡(镇)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报告。第十七条 对管理责任心强、工作到位、业绩突出的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特别是对发现危及水库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或作出有效处理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因水库管护责任人或管护人员和值守人员履职不到位导致重大险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