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市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游乐设施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和小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每秒2米,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小型游乐设施是指在公共场所使用,承载儿童游乐的设施,且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包括:滑梯、秋千、摇马
2、、跷跷板、攀网、转椅、室内软体等游乐设施。第三条运营单位责任开展经营性运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并对运营安全承担责任。第四条行政管理职责本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完善游乐设施安全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本市住建局、城管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教育局等部门及游乐场所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3、全”原则和“谁的场地谁负责”的要求,扎实开展本行业领域内的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各镇区(街道)及有关部门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各镇区(街道)加强对本行政区城内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主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第五条人员配备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的情况,配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运营单位没有维修能力的,应当将维修工作委托
4、具有相应维修资格的单位承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第六条培训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作业人员培训记录,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第七条安全管理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培训考核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每日运行日志和维修保养日志,并至少保存3年。第八条应急预案和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编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应急预案:(一)运营单位概况和安全状况分析;(二)游乐设施危险性辨识和
5、伤害后果预测;(三)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配置;(四)游乐设施事故预警预防措施;(五)游乐设施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六)游乐设施事故应急技术措施。运营单位应当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第九条安全防护措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一)在游乐设施的运行区域周围,设置隔离护栏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二)在游乐设施运行中可能发生坠物情况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网;(三)在运营场所公共区域内,设置人行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四)夜间运营的,在游乐设施及其通道、出入口设置充足的照明。第十条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游乐设施的运行特点,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和
6、警示标志,标明以下内容:(一)乘坐游乐设施的禁忌病症;(二)乘客身高、年龄等限制;(三)必须由成年人陪同乘坐的要求;(四)禁止乘客进入的区域;(五)乘坐游乐设施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运营单位设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图案、文字、颜色,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第十一条操作人员职责运营单位的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运行前进行试运行,确认运行正常、安全装置有效;(二)指导乘客使用安全装置和正确乘坐游乐设施,并向乘客讲解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三)及时制止和纠正乘客违反安全注意事项的行为,如制止和纠正无效,有权拒绝其乘坐大型游乐设施;(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设
7、施运转,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向乘客说明情况;(五)发生事故后疏散乘客,与暂时不能离开设施的乘客保持联络,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六)完整填写每日运行日志。第十二条维修保养人员职责运营单位的维修保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日检、月检和年检;(二)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实际使用状况,对游乐设施进行日常保养;(三)对检查或者保养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及时组织维修,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四)完整填写维修保养日志。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的作业情况和
8、各项记录;(二)制止和纠正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三)及时处理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报告;(四)发生停电、恶劣气候、火灾等紧急情况时,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五)发生事故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十四条全面检查和保养游乐设施因下列情形停止使用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一)经受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火灾、水淹、雷击、大风等自然灾害的;(二)发生事故的;(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游乐设施因紧急情况或者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场所或者单位网站对外公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和期限。第十五条事故处理运营单位在游乐设施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救,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六条场地提供者的责任公园、体育场、游乐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为他人提供游乐设施运营场地的,应当督促、协助运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运营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