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区城区建设工程弃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区建设工程弃土管理,根据*等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5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弃土运输、倾倒等处置活动以及弃土消纳场的选址、建设、运营、封场。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弃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活动产生的外运土石方。第三条 严格控制弃土总量,工业用地土石方自身平衡,其他建设开发用地尽量减少弃土外运。(一)调整黄金坡片区控规,优化用地和道路标高;(二)尽量采用大地块出让方式,合理利用地形地貌,争取达到用地范围内土石方自身平衡;(三)在满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鼓励
2、结合山体地形修建半掩埋车库。第四条 区城管局是建设工程弃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弃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弃土消纳场所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需要设置建设工程弃土消纳场、弃土外运倾倒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实施。第六条 弃土消纳场的设置,应优先选址在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弃土的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城市建设用地边界10公里,并不得在下列区域内选址:(一)山体崩塌、滑坡、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3、(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第七条 申请设置建设工程弃土消纳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区城乡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三)弃土消纳场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场内安置拆迁方案、建设工程图纸、项目经济测算、收费标准、封场利用方案等。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申请处置建设工程弃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建设工程弃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消纳场地等相关资料;(三)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第九条 建设工程弃土消纳场按照“就近收纳”的原则实行划片管理,划定黄金坡片区、国家高新区及城区其他3个区域
4、,具体范围由区规划局划定。第十条 产生建设工程弃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建设工程弃土处置费,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张贴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及运输公司标识,必须符合相关单位运输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生活垃圾混入建设工程弃土;(二)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弃土;(三)擅自设置建设工程弃土处置场收纳建设工程弃土;(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设工程弃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二条 需要变更建设工程弃土处置核准事项的,应向原核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区城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区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凡在城区从事建设工程弃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