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局机关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应与工作需要、岗位实际相结合,切实做到有效激励、一人一岗、各尽其责,坚决杜绝人浮于事、“编内人员看、编外人员干”,甚至为在编人员“吃空饷”谋条件、为编外人员“吃空饷”打掩护等典型问题发生。要严格控制编外人员岗位和数量,坚持合同管理、按需使用、能进能出。要规范有序、加强监督,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应与有资质
2、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机构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一般为2年一签,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章招聘条件与岗位职责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后,新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岗位工作所需任职资格条件和实际工作能力;(三)劳务派遣人员年龄应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不得聘用未满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四)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古委办201848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核定总量控制数内(编外人员比例为核定的单位总编制数的20%)招聘编外人员”的规定,严格控制招聘人数。同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
3、进行招聘。第七条 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报请相关单位审批通过。第八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应按“一人一岗”的要求给予明确工作岗位。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辅助在编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但不得独立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涉密等岗位的工作。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义务。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参加单位日常考勤。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内党、团、工会等关系由用人单位管理,编外人员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回派遣机构或解聘:(一)在试
4、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条件的;(二)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三)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不按工作操作规程而发生责任事故的;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六)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派遣机构,或者额外支付2个月工资后,退回派遣机构或解聘:(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5、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阶段性工作已结束或不再需要聘用的;(四)签订用工派遣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上级政策发生大调整、购买服务的机构撤并(注销)或所承担的职责调整等,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的。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派遣协议终止:(一)用工派遣协议期满未继续签订协议的;(二)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学习、就业、健康等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
6、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 工资薪酬与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按劳动工资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并缴纳会费的,可以同等享受职工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参照在职工作人员,酌情给予发放奖金福利,但上级有文件规定不予享受的除外。第十九条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有关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填写县交通运输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考核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工作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评比进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或是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机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