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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审管分离和信息双向推送管控举措、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控举措.docx

  • 上传人:gjxwyhcr
  • 文档编号:19436936
  • 上传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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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管分离和信息双向推送管控举措、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控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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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审管分离和信息双向推送管理办法、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理办法*县审管分离和信息双向推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改革后审批和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办字20189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审批职责,各职能部门履行审批标准制定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第三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各主管部门建立审管信息双

    2、向推送机制,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共同做好审管信息推送共享,并各自对推送信息的真实性和接收信息的及时性负责。第四条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已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审批;(二)根据改革相关要求,对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减少办理环节、缩减办理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三)建立线上、线下信息双向推送平台,便于审管信息互通共享。第五条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相关部门不再对已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批,主要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二)在接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的审批信息后,及时履行监管职责;(三)积极

    3、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本系统或行业内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具体实施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相关文件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四)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行业负面清单、总量控制规划、审批限制条件等与审批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并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五)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审批决定明显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按工作流程及时处理;(六)将审批人员需参加相应的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信息及时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第六条信息推送分为线上和线

    4、下两种方式同步进行:(一)线上方式通过*智慧服务平台或部门审批专网即时推送或接收信息。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当天通过线上信息推送平台将信息推送到相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迅速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信息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当天推送的,应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推送到位;(二)线下方式通过清单式资料推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相关部门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将上周审批和监管信息统一汇总形成清单并加盖公章后通过电子公文平台互推共享。第七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未及时推送审批信息导致监管缺位,经查实损害个人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行政

    5、审批服务局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相关部门未及时推送相关信息或未按要求提供行业负面清单、总量控制规划、审批限制条件等与审批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致使审批决定与规划及相关政策发生冲突,经查实损害个人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20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6、的通知(陕办字20189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需开展现场踏勘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以下简称“现场联合踏勘”),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中需勘验的实质内容联合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第四条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并对现场踏勘结论共同负责。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由部

    7、门分管领导、业务骨干、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业务能力强、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熟悉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人员参与行政审批现场联合踏勘工作,人员确定后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第六条现场联合踏勘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便捷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七条现场联合踏勘工作人员职责:(一)参加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必须服从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完成现场踏勘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或推脱,影响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的时效性;(二)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如实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要素的具体要求,对踏勘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照片或视频资料应能反映勘查所需

    8、的关键项、重点项,印证勘查记录;(三)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记录表,现场出具勘察结论,经联合踏勘人员签字后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四)*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记录表和现场勘查照片及视频资料作为行政审批的印证资料,应统一打印或刻录后同申请材料一并存档。经过二次踏勘的,两次勘查资料应全部存档备查。第八条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程序:(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当事人申请事项审批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联合踏勘人员和时间,同时采用电话等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现场踏勘时间及要求。原则上现场联合勘查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二)参与现场联合踏勘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

    9、场联合踏勘工作,并出具勘察结论;(三)对现场联合勘查暂不符合条件但经整改后可达到审批标准的,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应当出具整改意见书,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现场联合踏勘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安排二次踏勘,二次踏勘时间不计入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经二次现场联合踏勘仍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联合踏勘工作,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第九条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纪律:(一)参与现场联合踏勘的人员应服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安排,按要求按时参加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确保联合踏勘工作的时效性;(二)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应客观、公平、公正的出具现场勘查结论,并对

    10、现场联合踏勘结论负责;(三)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纪律要求,严禁接受申请人提供的交通工具;严禁收受“红包”、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接受申请人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向申请人推荐评估、检测、检疫、鉴定、咨询等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组织。第十条现场联合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情形之一的;(二)未尽到勘查责任导致勘查结论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明显失实的;(三)擅自提高或降低现场勘查标准的;(四)参与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不按时参与或不配合现场联合踏勘,无故拖延时间,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联合踏勘工作任务的;(五)第一次联合踏勘后需要申请人整改,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事项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现场联合踏勘人员有权终止或取消勘查,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配合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的;(二)经查实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现场的;(三)辱骂、诽谤现场联合踏勘工作人员的;(四)威胁、逼迫踏勘人员出具合格结论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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