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示范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和协会组织,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实施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申请对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的申请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
2、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及其他机构。申请单位(机构)和申请单位(机构)项目负责人未受到因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相关处理,未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第四条 资助内容。对列入市知识产权局创建目录的市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经过一年培育期,通过验收的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含企业、机构、协会组织、专业市场等)。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创建目录或被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含企业、机构、协会组织、专业市场等)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第五条 创建标准。创建市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属产业是
3、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数字经济领域,优先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企业或单位申报创建。(二)所属单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认证,具有完善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三)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拥有一批高价值专利、商标品牌、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类型的自主知识产权;(四)定期开展核心产品或技术的知识产权风险测评,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五)具备处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经验和案例,近三年内以司法诉
4、讼或行政裁决(调解)渠道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优先支持获得胜诉或裁决支持的单位进行申报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创建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标准为准。第六条 项目申请和评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按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通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公布本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的名额、申请条件、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二)填报材料。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资助申报书;(2)能证明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证明材料;(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5、(5)申请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组织评审。申请时间截止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调查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四)结果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资助或补贴的对象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凡是有投诉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结论向社会公开。(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或补贴对象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拨付资金。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申请对象获得的该资助或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八条 获得资
6、助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针对该资助和补贴政策开展的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第九条 实行承诺制度。申请资助的对象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作出承诺声明,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条 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对象提交申请材料、投诉举报、管理使用所获得的该资助或补贴政策资金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市级知识产权项目及相关评先评优申报与参与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第十一条 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在项目评审、
7、资金使用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责任人、获得资助或补贴的对象及其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涉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二、增强知识产权运用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化运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促进专利等知识产权要素合理高效流动和配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
8、),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资助项目和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资助的申请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有线上大数据系统、知识产权收储系统、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系统、知识产权交易撮合系统及线下载体等知识产权转化运营功能设施。(二)按照相关程序及要求,通过市知识产权局立项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立项的程序及要求,另行制定。(三)根据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的专业化、市场化属性,采用混合所有制形式注册成立了专门的公司,作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运营主体。(
9、四)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运营业态,制定了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第四条 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的申请对象为重庆市范围内从事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转化运营且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方面产生了一定运营绩效的专业化机构,且具备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1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三)受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不低于20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四)制定有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并开展
10、了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实践。(五)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活动并具有良好成效,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第五条 申请单位(机构)和申请单位(机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未受到因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相关处理,未被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第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中心建设资助标准。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对象,市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建设经费引导资助。知识产权运用中心建设资助金额实行总额控制,市级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标准。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的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业务,按其实际运营
11、金额给予2%的补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为准,专利许可、专利转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运营数据管理平台统计为准,知识产权证券化以证券化产品发行及企业实际融资金额为准。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金额实行总额控制,市级每年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若多个单位符合奖补条件,且理论奖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单个单位理论奖补金额占理论奖补总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实际奖补金额。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资助项目和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项目按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通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请通知,通知应包含本年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资助和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的兑现政策内容、
12、补助标准、办理程序、申报要求等事项。(二)提交申请。申请对象按照申请通知要求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资助项目需提交的资料:(1)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资助申报书;(2)能证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3)申请对象主体资格材料;(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项目需提交的资料:(1)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申报表;(2)证明知识产权运营绩效的收入、利润等经济数据相关材料;(3)能证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3)申请对象主体资格材料;(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三)组织评审。申请时间截止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不少于3
13、名的奇数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调查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四)结果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资助或补贴的对象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凡是有投诉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结论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对象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拨付资金。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申请对象获得的该资助或补贴政策资金只能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或补贴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针对该资助和补贴政策
14、开展的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第十二条 实行承诺制度。申请资助或补贴的对象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作出承诺声明,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或补贴的对象提交申请材料、投诉举报、管理使用所获得的该资助或补贴政策资金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市级知识产权项目及相关评先评优申报与参与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第十四条 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在项目评审、资金使用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责任人、获得资助或补贴的对象及其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涉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