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訂線第二頁申請書函聯絡住址:台北市路5段150巷2號13樓之5電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最速件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申字第九九五號主 旨:為申請抵押權人同意書一式二份,請鑒核。說 明:申請人於民國87年7月30日,提供台中市北區錦村段地號土地六筆,向貴行辦妥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柒仟萬元整,並經台中中正地政事務所設定記抵押權在案。茲因前揭部份土地即北區錦村段、等五筆土地已建築使用,為地籍管理之方便擬將前述五筆土地合併為二筆,故請 貴行惠予出具抵押權人同意書,以憑向地政機關辦理合併登記,深感德便。申請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