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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称工作实务.docx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9394422 上传时间:2023-03-15 格式:DOCX 页数:48 大小:68.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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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 南 省 职 称 工 作 实 务操作指南(2022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7月目 录第一编 职称取得第一章 职称评审第一节 申报评审条件第二节 申报推荐第三节 材料审核第四节 组织评审第五节 结果公示第六节 结果备案第七节 责任追究第二章 职称认定第一节 绿色通道考核认定第二节 成建制升格职称认定第三节 职称初次认定第三章 职称考试第二编 职称证书办理 第一章 职称证书领取第一节 高级职称证书领取第二节 中初级职称证书领取第三节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领取第二章 职称证书查询第一节 高级职称证书查询第二节 中初级职称证书查询第三节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第三章 职称证书补

2、办第一节 高级职称证书补办第二节 中初级职称证书补办第三节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补办附录 职称文件汇编附录一 30个职称系列(专业)一览表附录二 各系列职称下设分支专业名称一览表附录三 国家已出台27个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目录(内容略)附录四 各市州人社局联系方式附录五 各系列(专业)职改办联系方式附录六 部分系列(专业)晋升职称基层工作经历具体要求附录七 外语、计算机考试建议目录附录八 职称表格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2.个人失信记录表3. 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4. 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5-1. 年度事业单位特殊情况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

3、核准表5-2. 年度事业单位特殊情况申报高级职称花名册6-1. 年度事业单位“退多补少”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6-2.事业单位高级岗位 年底前退休人员花名册附录九 委托评审函模板附录十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可)表附录十一 2016年以来相关职改政策文件目录(内容略)第一编 职称取得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 取得职称一般有三种方式:评审(含考评结合)、考试、认定。第一章 职称评审职称申报评审流程为:个人申报、单位初审、市州人社局(主管部门)形式审查、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复核、评委会组织评审、结果公示、结果备案、

4、发文发证等。原则上,高级职称评审每年评审一次,每年6月人社部门发布年度职称评审通知,7-8月申报审核事业单位评审职数,9月底接收申报材料,10-12月开展评审工作。第一节 申报评审条件全省目前设置职称系列(专业)共30个,下设相应分支专业。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27个),按国家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国家未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执行省里的标准条件。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自主评审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经备

5、案的标准条件执行。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要求,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里标准,省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通常情况下,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如下:一、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5 年及以上。(二)副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2 年及以上;3.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6、 5 年及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长期(15 年及以上)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或县以下(含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中级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7 年及以上;5.获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4年及以上;6.民营企业专技人才未获得中级职称,但成绩突出、贡献卓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超过正常申报年限 4 年及以上,在满足相应职称系列(专业)晋升条件的基础上,经由民营企业等单位考核推荐,可直接申报。具体如下:(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6 年及以上;(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12 年及以上;(

7、3)具备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从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13 年及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及以上。(三)中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助理级)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2 年及以上;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助理级)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4 年及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助理级)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8、 4 年及以上;5.获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及以上;6.民营企业专技人才未获得初级职称,但成绩突出、贡献卓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超过正常申报年限 2 年及以上,在满足相应职称系列(专业)晋升条件的基础上,经由民营企业等单位考核推荐,可直接申报。具体如下:(1)具备双学士学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6 年及以上;(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7 年及以上;(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9 年及以上。(四)初级职称(助理级)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

9、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 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员级),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2年及以上;4.具备中专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员级),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4年及以上;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2 年及以上。(五)初级职称(员级)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中专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1 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二、年度考核等要求部分职称系列(

10、专业)国家评价标准条件对年度考核有明确申报要求的,从国家规定。年度考核结果由高评会评议,可在量化评审环节作为现实表现或工作业绩,赋予评价权重进行量化加减分,也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以上或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部分系列(专业)晋升职称须具备相应基层工作经历,具体如下:(一)晋升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须累计有 2 年及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 1 年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晋升中小学教师

11、系列中级职称须有 1 年及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二)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 1 年及以上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三)晋升农业系列、林业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须有 1 年及以上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四、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可在年度评审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项,用人单位聘任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再作具体规定。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原则上要求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12、单。五、年龄要求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专技人才在申报材料截止日及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提交材料,也不接受其申报参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申报参评职称可放宽至65周岁(时间计算到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专技人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民营企业工作满 1 年方可申报参评职称,且新取得的职称不与原单位相关待遇挂钩。六、其他规定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不受资历、台阶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台阶条件进行申报,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

13、术业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技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第二节 申报推荐职称申报推荐包括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初审推荐等环节。一、年度评审职数审核。非事业单位无评审职数控制。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应空缺岗位组织差额推荐。有关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及专项报告,呈报市州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予以审核。省人社厅仅对无空缺岗位但存在特殊情况的评审职数进行审核。(一)有空缺岗位单位的申

14、报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情况,科学确定当年度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职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本单位 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 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并附公示情况截图,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市州人社局、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予以审核。(二)无空缺岗位单位的申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若无空缺岗位,以下情况可由用人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经市州人社局、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同意后汇总报省人社厅。1.依托我省省级引才工程(含备案的其他引才工程),从境内外引进来湘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2.国家或省重大科研

15、专项、重点学科(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民生领域、文艺等领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服务年限的创新类急需紧缺人才;3.在乡镇专技岗位累计服务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技人才(中小学教师、基层系列除外);扎根基层一线(与基层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特别优秀的青年博士;经考核合格出站留湘的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上情况,所在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 年度事业单位特殊情况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 年度事业单位特殊情况申报高级职称花名册。4.处于消化职数阶段的事业单位,为形成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可根据现在岗在聘下一评审年度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按照“退多补少”的原则,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 年度事业单位“退

16、多补少”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事业单位高级岗位 年底前退休人员花名册。国家已明确“即评即聘”系列(专业)除外。(三)其他有关事项1.已聘任相应职称(职务)的专技人才,可申报同层级另一职称,且不受岗位职数限制。2.对于急需紧缺、“退多补少”等使用特殊政策超岗评审职数取得职称的专技人才,事业单位在岗位出现空缺时优先聘用。3.“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实行比例单列、总量控制,不占当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各市州人社局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卫健、农业农村、林业)等研究确定当地基层高级职称评审总量规划及每年度相关系列(专业)评审数量计划,报省人社厅备案。(四)公布年度评审职数1.事

17、业单位根据市州人社局、省直主管厅局(高校)人事部门或省人社厅核复的系列(专业)评审职数,公布当年度使用的岗位数量、名称、任职条件等,并组织申报。2.非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组织申报。3.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高校和医院在空缺岗位范围内,自主确定当年度主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职数,并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二、个人自主申报。专技人才申报职称,须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作出真实性承诺。(一)事业单位专技人才。申报人属事业单位的,还须符合“对岗(专业)申报”的原则。1.凡被事业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技

18、人才,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须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凡通过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之外渠道申报参评的,一律按弄虚作假处理;2.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技人才,由其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申报,申报参评时须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佐证材料。(二)国有企业专技人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科研院所等)专技人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通过市州人社局或省属企业申报参评职称。(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等,原则上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

19、务。此类人员可由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申报,也可按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地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园区、教育就业办及民营企业推荐申报。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参评职称。(四)委托评审专技人才。专技人才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出具委托评审函:1.我省不具备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或不设立相关高评会的,由省人社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省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组建的高评会代评。2.省直单位及市州、县(市、区)无相应系列(专业)中(初)评会的,分别由省直单位、同级别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3.中央驻湘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

20、托我省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社部门(或具有评审权的中央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高级职称委托评审函经省人社厅签署意见后,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按规定接受评审委托。三、单位初审推荐。(一)初审考核。单位成立群众代表、同行专家、行政领导、纪检部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采取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的参评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并对申报人的材料全面审核把关,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根据评议考察结果差额推荐参评人员。(二)材料公示。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学历、资历、工作业绩、

21、成果、论文、服务基层、是否破格申报、违纪违规情况等),特别是评审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将公示无异议者的参评材料按人事隶属关系呈报有关人事管理部门。第三节 材料审核一、高级职称材料审核流程(一)高校教师系列1.自主评审高校:个人自审、用人单位(院系处室)初审、高校人事部门形式审查、高校职改办复核、年度高评会复审。2.委托评审或联合评审高校:个人自审、用人单位(院系处室)初审、委托评审或联合评审高校人事部门形式审查、接受委托高校职改办或联合评审高校成立的职

22、改办复核、年度高评会复审。(二)市州中小学教师系列、基层系列个人自审、用人单位初审、市州人社局形式审查和复核、年度高评会复审。(三)其他系列(专业)个人自审,用人单位初审,市州人社局、省直行政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分别按人事隶属关系形式审查(申报人属市州的,由市州人社局形式审查;属省直单位的,由省直行政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形式审查;属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由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形式审查),省直系列(专业)职改办复核,年度高评会复审。(四)自主评审单位(高校除外)个人自审、用人单位初审、省直行政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形式审查(无主管单位由自主评审单位人事部门形式审查)、自主评审单位职改

23、办复核、年度高评会复审。二、材料审核要求(一)个人自审。专技人才须诚信申报参评职称,确保所提供材料和填报资料真实、准确、有效,确保完全符合申报参评条件,申报人需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二)单位初审。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材料认真审核,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查询认证学历、奖励及相关证件,检索核实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核对确认任职年限。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须在评审表中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用人单位测评、公示结果,初审及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相关结果及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三)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对不完

24、整、不规范的申报材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参评。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主管部门或市州形式审查及呈报意见”栏内注明审查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四)材料复核。高评会日常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材料复核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伪、是否符合申报参评条件负责,合格者进入高评会评审环节,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的申报参评。材料复核是申报审核的重要环节,负责复核的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人。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材料复核意见”注明复核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五)材料复审。高评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25、。材料复审须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参评条件负责,合格者进入评议评审环节,不合格者可在投票环节直接予以不通过。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评委会材料复审意见”注明复审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各系列(专业)职称下设分支专业、高级职称具体申报评审材料要求、评审职数申报表格及要求等均可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专题专栏-“职称和职业资格”栏目(第四节 组织评审各级评委会应按照人社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主动、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高级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一、申请开评。(一)报备要求各高校(含自主评审、委托评审、联

26、合评审高校)职改办应在开评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及高校主管部门报送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年度评审方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及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其他高评会日常办事机构须在开评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人社厅报送年度评审方案。未按要求报备,原则上不得开评。(二)年度评审方案内容1.高校教师系列(1)自主评审、联合评审高校年度评审方案,应包括评审时间、材料复核合格进入高评会评审人数(区分正副高)及花名册、破格申报情况、评价标准、量分细则、评审程序、监管办法、评委库使用、评委抽取安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2)委托评审高校年度评审方案,应包括形式审查合格人数(区分正副高)

27、、破格申报情况、形式审查合格人员花名册、推荐办法、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及监管办法等。2.其他系列(专业)及自主评审单位年度评审方案应包括评审时间、材料复核合格进入高评会评审人数(区分正副高)及花名册、破格申报情况、评价标准、量分细则、评审程序、监管办法、评委库使用、评委抽取需求,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 2、 抽取评委。 (一)高校教师系列高评会、中小学教师系列高评会、“基教高”“基卫高”“基农高”“基林高”评委会的评委,须在上级纪委驻高评会组建单位纪检组或高评会组建单位本级纪委的直接监督下,按相关要求抽取。(二)其他高评会的评委抽取程序及要求。开评前1天,在省人社厅机关纪委及高评会组建单位机关

28、纪委的监督下,按照省人社厅提供的高级职称评委库和高评会组建单位提供的所需评委专业和数量,根据年度高评会组建的具体要求,通过“评委管理与语音抽取通知系统”抽取和通知评委。如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应按程序再次抽取,直至满足年度高评会(评议组)所需人数。年度高评会评委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17人,仅评委主任可指定。除评委主任外,已连续两个年度担任同一高评会评委的,第三年度不得再被抽取担任同一高评会评委。通知评委报到时,除自主组织本单位内部的评审外,其他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坚持“报到地点与评审地点分开、评审地点和面试答辩地点分开”两分开的原则,严禁通知评委直接到评审地点报到集合;严禁通知参评人员直接

29、到评审地点进行面试答辩。三、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有:宣布评委名单及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副主任委员,宣布评委学科(专业)分组,明确评审政策,学习评审标准作出评审安排,提出评审要求,强调评审纪律。所有评委应现场签署评委承诺书,评委承诺书由评委代表在评审会议上宣读,代表全体评委作出承诺。评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四、资格复审。高评会对全部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须对参评人员是否符合相关参评条件负责。合格者进入评审下一环节,不合格者可在投票环节直接投票予以不通过。五、分工初评。高评会下设学科(专业)评议组的,由评议组负责初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不设评议组的,由各评委

30、按分工负责初评工作。初评是对参评材料进行初步审议的过程,具体负责被审材料(参评人员)初评的评委为该材料(参评人员)的主审评委。主审评委须认真审阅核实参评人员的资格条件、成果、业绩及其他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系列(专业)或单位量化评审办法进行量化评分;拟定参评人员的面试题目及标准答案(得分条件)。六、组织面试。高评会应在面试前设置试题复核程序,对面试试题及答案的质量标准进行审核把关,试题的出题人、审核人(小组)应实名签字,确保面试命题公正公平、可追溯。高评会可分组(人数少的可不分)对参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内容为参评人员的业绩成果及参评论文代表作情况,主要考查核实论文的真伪、业绩贡献

31、的真伪或参与程度等。面试时间一般为8-10分钟。面试结果应及时告知参评人员本人。七、小组评议。高评会下设学科(专业)评议组的,初评及面试结束后,由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对本组参评人员的全部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以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倾向,并按“一致同意推荐、不同意推荐、提交大会审议”三类形成小组推荐意见。八、大会审定。高评会下设学科(专业)评议组的,由组长介绍初评和面试情况;未设评议组的,由主审评委介绍初评和面试情况。高评会全体评委听取初评和面试情况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要求,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对有争议的参评人员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审

32、议结论。九、投票表决。在全体评委综合评议的基础上,高评会召开表决会议。出席表决会议的评委为全体评委或评委代表,评委代表应从评委中提名选举产生。由评委代表出席表决会议时,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7人。表决会议根据核定的评审通过率和评审职数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拟通过人选赞成票须达到出席评审表决会议评委数2/3(含)以上。未出席评审表决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表决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未获通过的参评人员,不得进行复评。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控制在正高40%以内,副高55%以下,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年度评审方案备案环节提出,不得在投票环节

33、临时突破。高评会在投票表决时,还须将事业单位的参评人员与核准的评审职数进行核对,不得跨专业、超职数评审。十、签字确认。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为参评人员填写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加盖高评会印章。十一、归档。高评会应建立会议记录、材料归档制度。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未通过人员写明原因)、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面试试题、投票原始记录等,由高评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第五节 结果公示年度高评会评议投票工作结束后,各高评会日常办事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公示当年度评审结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公示部门1.高校教师系列:高校职改办公示评审结果。2.市州

34、中小学教师系列、基层系列:市州人社局公示评审结果。3.其他系列(专业):省直系列(专业)职改办公示评审结果。4.自主评审单位(高校除外):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公示评审结果。二、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应包括拟通过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拟取得的职称名称、分支专业、投诉举报电话及途径等。三、公示方式高级职称评审结果一般应在高评会组建单位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门户网站的可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公示)。自主评审单位可选择在单位官方网站或办公内网、单位宣传栏内或醒目位置公示。第六节 结果备案一、时间要求各高评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在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社厅报送备案材料。 二、备案主体要求1.高校教师系列

35、:各高校职改办提交本校的备案材料。2.其他系列(专业)及自主评审单位:市州中小学教师系列、基层系列由市州人社局提交备案材料;系列(专业)由省直系列(专业)职改办提交备案材料;自主评审单位(高校除外)由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提交备案材料。三、材料要求1.备案报告申请。不超过500字,写明投票表决日期、材料复核合格进入高评会评审人数(区分正副高)、评审通过人数(区分正副高)、评审通过率(区分正副高)、评审结果公示情况(注明有无异议);2.评审工作总结。不超过2000字,包括使用评委库及评委抽取情况、评审流程、典型经验、改进方向、意见建议; 3.投票表决汇总表复印件。可原始资料复印,也可只打印名单注明得

36、票数,均加盖公章; 4.“湖南职称与专家管理系统”生成的年度通过人员信息光盘。5.出席本年度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名单(仅高校职改办提交);6.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复的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复印件;无空余岗位有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仅高校职改办提交)。四、其他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年度评审结果备案进度,各高评会日常办事机构将公示及职数无异议人员先行(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以尽早下发确认文。有异议的人员待处理结束后再另行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评审结果备案时间为高评会投票表决日加5个公示工作

37、日,各类高评会需把握时间节点,原则上不跨年度评审和备案。省人社厅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材料等备案要求对各高评会组建单位予以考核,在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进行年度通报。第七节 责任追究一、申报人责任追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对违纪违规的申报人在全省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评委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和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按相关规定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

38、申报人的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3、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

39、员责任。三、评委责任追究。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评委会责任追究。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度评审期间,省人社厅将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质询、约谈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按一定比例对评委会的职称政策执行、参评材料审查、评审评议工作等情况进行巡查;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

40、自主评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条件标准和相关规定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督查。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流程下发通知省人社厅下发年度职称评审通知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事业单位按要求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由市州人社局、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或省人社厅按要求进行核准。用人单位考核推荐、材料初审、公示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评审职数,动员个人申报,组织考核推荐,差额确定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初审。非事业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择优差额推荐,进行材料初审。用人单位将拟推荐的申报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按管理权限报市州人社

41、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市州和省直厅局形式审查、汇总呈报市州人社局和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核对评审职数,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汇总呈报至各高评会日常办事机构。高评会日常办事机构进行材料复核、汇总,制定评审方案各高评会日常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制定评审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抽取和通知评委在省人社厅和高评会组建单位机关纪委的监督下,通过“评委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随机产生评委。组织评审各高评会按照评审方案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开展年度高级职称评审。高评会日常办事机构公示、发文、发证,省人社厅备案后提供查询和相应服务各高评会日常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经备案后予以发文确认。省人社厅

42、备案后,提供公众查询平台、职称电子证书、统一的空白证书和证书系统编码。各高评会日常办事机构将盖印后的证书和评审表格退至市州人社局和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第二章 职称认定一、绿色通道考核认定(一)对依托我省重点学科、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或通过省级引才工程(含备案的其他引才工程),从境内外引进来湘创新创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根据需要放宽身份、资历、台阶、学历等条件限制进行实时评价,采取个人述职答辩、同行专家考核评议“直通车”方式直接认定相应职称。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评价。具备自主评审权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根据相关程序制定高

43、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办法和操作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后考核认定相应职称。不具备自主评审权的单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呈报市州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由市州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根据相关程序制定考核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案。可采取系列职改办年度职称评审认定,也可单独组织相应评审会考核认定等,高级职称操作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审核后认定相应职称。(二)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认定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市州人社局或省属企业复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人社厅备案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3) 取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或取得“中华技

44、能大奖”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可认定相应专业高级职称;取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或优胜奖,或取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可认定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市州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制定考核认定标准、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考核认定。高级职称认定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 二、调入认定 非人才工程外省调入专技人才(含中央驻湘、军队转业)的职称,由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进行考评认定。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应制定考评认定办法,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考评其品德能力业绩能否胜任岗位工作。市州所辖单位引进调入专技人才的职称考评认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州人社局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高级职称认定结果由市州人

45、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备案。三、成建制升格职称认定对成建制由中专、技校升格为大专院校,或原中央部属单位成建制划转到我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需转换系列认定职称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具备职称评审确认权的评委会进行认定。四、职称初次认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根据他们的政治表现和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初次认定职称工作。(一)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经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认定其职称。国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承认

46、学历的非正规全日制毕业生与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二)对所学的专业与实际从事的专业不相符合(简称非本专业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经考核,在见习期能胜任工作,基本符合任职条件,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需求,按其所从事的系列(专业)直接认定其职称。(三)全国(全省)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翻译、出版、土建),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职称的认定、评审工作。相关专技人才一律参加考试获得相应职称。(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初次认定职称系指:1.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员”级。2.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认定“助理”级。3.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助理”级。4.获双学士学位后,认定“助理”级。5.获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认定“中级”。6.获博士学位后,认定“中级”。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初次认定。初级职称的认定权限在县级人社部门;中级职称的认定权限在市州、厅局级人社(职改)部门。第三章 职称考试根据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67 号)精神,取得51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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