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授权承诺函致工商银行 支行、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基于熟知并完全理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我单位承诺无条件遵守该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单位同意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财务部核准后,由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本单位在工商银行 支行开立分账户作为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账户(户名: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账号:0200004209027300169)的子账户,并且同意该账户的变更、撤销均由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本单位进行操作。本单位知晓开立在工商银行 支行的分账户用于识别我单位信息和记录资金往来信息,仅用于现金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支付结算,不具
2、备其他直接支付结算的功能,分账户的资金仅用于体现本单位开立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的资金。在此本单位承诺不以该分账户的余额向贵行主张任何权利,不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自助终端等渠道对该账户进行操作,不通过该账户购买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以及办理票据业务,同意该账户的资金由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实时归集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账户并代理结算。本单位知悉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工商银行注册电子银行业务,涉及对本单位账户的操作,本单位特此作出如下授权和承诺:本单位授权工商银行通过电子银行为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对本单位开立在工商银行的分账户(账号: ,户名: )的查询、向其他账户进行转账付款等业务。本单位承诺遵守中石化现金集中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细则,同意按该实施细则与工商银行开展各项业务。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工商银行签订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解除前,本授权承诺函始终有效。本授权函内容符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与本单位的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一致,如不一致的,以本授权函为准。本承诺函一式三份,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本单位、本单位分账户开户银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