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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1篇.docx

上传人:小魏子好文库 文档编号:19371493 上传时间:2023-03-15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9.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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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1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第五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六条合伙目的: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第八条合伙经营的期限为2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

2、。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三个,分别是:1.住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2.住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3.住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1.合伙人: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合伙人: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合伙人: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第十

3、条以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的合伙人,其必须保证对该土地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业就该土地及房屋主张权利。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方式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担:第十四条合伙企业每半年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

4、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对与其无关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成立之前由其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八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

5、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十九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二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合伙

6、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二十三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两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第二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

7、)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8、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二十九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三十条退伙人退伙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三十一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分担亏损。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

9、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三十五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10、承担义务。第三十七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

11、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四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是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

12、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第五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合伙人:年 月 日合伙人:年 月 日合伙人:年 月 日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2篇甲方:_ 身份证号:_乙方:_ 身份证号:_丙方:_ 身份证号:_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 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合

13、伙组织名称为:_合伙经营项目为:_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_止。第四条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

14、,按比例承担。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2)未履行出资义务;(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期间,未经全

15、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合伙人会议制度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

16、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6)其它5、其它工作会议:(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3)

17、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

18、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

19、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

20、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三)除合伙协议另有

21、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

22、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 其他(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全体合伙人签章处:甲方: _乙方: _丙方: _签约时间: _年_月_日签约地点: _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3篇姓 名_,性 别_,年 龄_,住 址 _。(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第一条 合伙宗旨:_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年_月_

23、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_年。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一)合伙人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

24、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

25、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

26、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 对合伙事

27、业进行日常管理;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 支付合伙债务;5. _。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

28、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 被依法撤销;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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