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 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制度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做好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县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
2、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文广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通性、倾向性
3、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文广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文广新局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广新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
4、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l 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
5、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l 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封查封、扣押等行政强
6、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
7、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8、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机制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
9、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机制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相关规定,制定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河北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内容已在邯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中予以公布。本标准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为邯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0、 三、有关措施 (一)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机制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3、一般案件查处制度 为加强文化市场案件查处管理工作,规范文化市场一般案件报告、立案、查处和考核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标准 文化市场一般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
11、化市场经营活动和文化产品服务(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案件。 二、查处流程 文化市场一般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发现文
12、化市场一般案件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涉及刑事犯罪的文化市场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留存相关移交手续
13、。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审批表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送达当事人。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
14、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结案。 文化市场一般案件从立案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案情特别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案件查处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依法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 三、考核办法 根据相关规定,对文化市场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存在瞒报、隐报、渎职、查办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关办案人员警告、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
15、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美术品经营活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满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品市场的建康发展,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对从事美术品经营的单位平均每季度检查不少于l次对已登记备案的美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二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美术品经营单位,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
16、措施 对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检查美术品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是否未经批准违规从事美术品的进出口经营或涉外商业性展览活动;所经营的美术品的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是否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等。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美术
17、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作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
18、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错时抽查。利用节假日、工作时间外抽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错时抽查不少于2次。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
19、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20、任。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监管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平均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平均每年实地巡查不少于2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
21、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实地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
22、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23、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查,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
24、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娱乐场所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电子游戏游艺经营活动及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娱
25、乐场所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l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平均每季度检查不少于l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错时抽查。利用节假日、工作时间外抽查娱乐场所,每月错时抽查不少于1次。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
26、签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监管制度为进一步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提升广播电视播出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播电视台(站)是否按批准的办台宗旨和节
27、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有无擅自扩大节目设置范围、增加自办节目套数。 (二)广播电视台(站)有无播放违禁内容的节目。 (三)广播电视台(站)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整转播或传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河北人民广播电台、河北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四)广播电视台(站)有无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防止出现差错和事故。 (五)广播电视台(站)是否加强播出节目的管理,提高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六)广播电视台(站)是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严禁采播有偿新闻。 (七)广播电视台(站)是否按有关规定播放广告。 (八
28、)广播电视台(站)是否执行国家、部门其他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以书面核查为主,实施或协助宣传部门实施年终考核。 (二)借助一定的技术系统实时监听监看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内容。 (三)必要时,可从意识形态领域管理和公共文广安全保障的角度,依法实地检查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监测设施。 (四)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计划,对节目质量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二) 组织部署栏目节目质量提升措施和方案。 (三) 对节目信号源是否正常传送进行实时监测,对广告播出进行抽样检查。 (四) 核查有关材料,组织或协助宣传部门对广播电视
29、台(站)实施年度考核。 (五) 接受群众举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节目信号源监测:实时监测,发现问题,立即向播出机构反馈,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播出机构需立即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如实上报。 (二)广告播出1制定检查计划;2实施抽样检查;3通报检查结果;4整改处理。(三)节目质量1制定检查计划,拟定年度考核目标;2组织节目栏目评选考核;3通报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1 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监管制度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30、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经营单位平均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经营单位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二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经营单位,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检查运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
31、围开展业务活动;制作经营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等;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监管制度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
32、传送秩序,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经营单位平均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经营单位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二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经营单位,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检查运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
33、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是否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是否按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等。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
34、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监管 为加强对我市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广生活需要,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无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二)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是否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
35、之二。 (三)是否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四)是否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五)是否改动票房收入数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检查:检查年度影片发行放映结构、票房收入等; (二)现场检查:实地查看电影放映情况、售票系统情况; (三)年度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做好年度电影发行放映统计工作。 (二)对国有影院,实施年度考核。 (三)组织检查,如发现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四)接受群众举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
36、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3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二)现场检查1委派两名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2了解掌握有关事实依据;3对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13、印刷业经营活动监管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印刷业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
37、区印刷企业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对乡(镇)印刷企业平均每半年检查不少于l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错时抽查。利用节假日、工作时间外抽查印刷企业,每月错时抽查不少于1次。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
38、、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4、出版物市场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
39、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出版物经营单位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对乡(镇)出版物经营单位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l次,每家出版物经营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错时抽查。利用节假日、工作时间外抽查出版物经营单位,每月错时抽查不少于1次。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物市场进
40、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检查是否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是否发行非法出版物及侵权盗版出版物。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行为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3 /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