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工地类型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建筑施工1.01市政(拆迁)施工1.64工地类型扬尘类型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措施达标是否建筑施工一次扬尘道路硬化措施0.0710边界围挡0.0470裸露地面覆盖0.0470易扬尘物料覆盖0.0250定期喷洒抑制剂0.030二次扬尘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0.310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0.1550市政(拆迁)施工一次扬尘道路硬化措施0.1020边界围挡0.1020易扬尘物料覆盖0.0660定期喷洒抑制剂0.030二次扬尘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0.680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0.0340备注:1.施工扬尘是指本
2、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道桥施工工程按本表中“市政(拆迁)施工”确定扬尘产生量系数和削减系数。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一次和二次扬尘削减系数可以叠加扣减。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
3、,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建筑工程的施工方应与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规定的合法主体资格保持一致。2.纳税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施工工期。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施工工期小于5日的不计算;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施工工期15日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如纳税人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准。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备查。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