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购买第三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服务的内容、时限和工作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就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管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进行购买第三方服务,现就第三方服务的内容、时限和工作要求等明确如下:一、服务内容: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管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二、服务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8年6月29日。3、 项目预算: 人民币0.56万元/家(报价超过0.56万元/家按无效标处理)。四、服务要求: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根据国家法规、相关检测规范的的
2、规定,开展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五、有关事项:(一)服务承接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对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性检测工作,要客观、如实地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并对作出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二)服务承接商和其从业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泄露被检查核查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2. 转包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项目;3.擅自更改、简化调查、核查程序和相关内容; 4.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具体工作;(三)服务承接商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过程控制 体系。检查与核查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 及相关证明资料,应当建立台账,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全过程管理。(四)服务承接商每完成一家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后,要填写#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采样情况报告,并由企业陪同人员签字,于三周内出具检测报告。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