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1-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责任主体市经信委经济运行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2、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3、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
4、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一)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第四十五条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5、。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行为的处罚(节能监察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2.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6、);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5.省编委关于省节能监测中心更名的批复:“省节能监察中心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责任主体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7、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3-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
9、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3-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
10、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3-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罚款”。3-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
11、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3-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中华
12、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实施依据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责任主体市经信委经济运行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相关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14、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15、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第五十一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
16、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供电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
17、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2.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责任主体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告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执行责任、其他责任;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受省经信委(省无线电办公室)委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完成行政受理记录、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立案通知书。2. 调查责任:完成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无主器材设备拆除、没收告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8、处理审批表、行政罚没器材设备处置意见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续页、协助调查函、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鉴定(检验)委托书、案件调查报告等。3. 审查责任:对违反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意见。4. 告知责任:完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 决定责任:完成处罚决定法律文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通知书。6. 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7. 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
19、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应当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
20、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1-2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征收权力项目名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四条。2.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21、责任主体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受省经信委(省无线电办公室)委托,凡在市辖区范围内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含对讲机、卫星地球站、广播电视、微波通信、无线数传、短波电台等)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 审查责任: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范围、数量、金额进行审查,确保准确。3. 决定责任:完成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文书,及时通知设台单位。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
22、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2.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研制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试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公众移动电话的频率占用费,由经营单位负责代收后缴纳给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不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视为用户自动放弃频率使用权,由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措施收回频率。3.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
23、费199821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9号)。收费标准:一、无线电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每频点2000元;2、无线寻呼系统每频点4万元;3、无绳电话系统每基站150元;4、电视台每套节目(地级台)1万元;每套节目(县级台)5000元;5、广播电台每套节目(地级台)5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100元;6、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600总吨位以上船舶每艘2000元;1600总吨位以下船舶每艘1000元;功率20马力的鱼船每艘100元;7、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每频点1000元;
24、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每频点100元;8、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每站、兆赫(发射)40元;工作频率10GHz以上每站、兆赫(发射)20元;有线电视传输(MMDS)每站、兆赫(发射)600元;9、地球站每站、兆赫(发射)250元;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1、无线接入系统, 1.8GHz-1.9GHz频段(FDD、TDD)每基站150元;450MHz每频点/基站500元;2、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率每MHz基站40元(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 的按1MHZ收);3、无线数据频段每频点/基站800元;三、村通工程1、450MHz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每频点/基站250元;2、扩
25、频系统2.4GHz、5.8GHz频率每站每兆赫300元;3、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每站75元;4、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1-3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催告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其他责任权力项目名称查封无线电设备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
26、8号)第四十三条。2.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责任主体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责任事项1. 催告责任:受省经信委(省无线电办公室)委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完成查封无线电发射设备催告知书。2. 决定责任:完成查封无线电发射设备决定法律文书。3. 执行责任:执行查封无线电发射设备。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
27、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2.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
28、的,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1-4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
29、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第四条: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责任主
30、体行政审批服务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项目核准(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省企业投材料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七条)要求,对项目核准申请材料(项目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2.审查责任:项目核准的审查责任:按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委托咨询评估、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按第二十二条对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经济社会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地区布局和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审核项目备案的审查责任:按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合规性
31、”审查。3.决定责任:项目核准的决定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项目备案的决定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八条,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4.事后监管责任:项目核准的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项目备案的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十九
32、条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受理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项目核准的受理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3、的格式;(四)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条件,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和条件,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备案的受理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2.审查责任依据:项目核准的审查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受理项目申请
34、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企业投资项目,应一并核准企业投
35、资项目招标事项;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应在具备招标条件时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事项。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备案的审查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备案进行“合规性”
36、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三)是否属于应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除上述审查内容外,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备案审查内容。3.决定责任依据:项目核准的决定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初审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
37、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核准机关。经省政府核准同意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核准文件。项目备案的决定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项目核准的事后
38、监管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项目备案的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项目的备案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二)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
39、案的。5.其他责任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2.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责任主
40、体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可行性技术分析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协调,必要时责成设台单位提供技术测试报告,设台、组网设计方案经市无线电办公室审定后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41、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
42、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43、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实施依据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责任主体市经信委经济运行科责任事项(一)申请 1.凡是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须自行前往当地区县经信局领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2.单位或个人向施工作业点所在地的区县经信局上报申请表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2)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证书、身份证原
44、件及复印件、联系电话等)。(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作业的详细内容,施工场地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是否需要停电作业,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等。(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特种设备(吊车、挖掘机、塔吊、推土机、打夯机、水泥罐车、翻斗车、钻探机等)和操作人员的详细资料。(二)勘查1、经信局在收到施工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表和资料后,审查其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有效的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2、经信局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35kV220kV线路及杆塔产权单位为供电公司输电检修室;10kV线路、杆塔、地下
45、电缆产权单位为各区县供电部门)派人和经信局的查勘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一起进行现场查勘。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查勘人员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明确是否符合施工条件,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须说明理由。经信局查勘人员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交回经信局。 (三)审批1、经信局对符合开工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2、经信局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修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后报经信局审查后,再组织现场查勘和审批。责任事项依据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三)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13 - / 13-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