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一、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3份)二、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正反面信息需要复印在纸张同一面)(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四、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凭证(包括历次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或户口薄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死亡医学证明书。 若结婚证、离婚证丢失: 1. 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2、书)丢失的,凭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凭证或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 2. 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 (1)丧偶或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凭证的; (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相关部门无当年档案记录查找不到其档案材料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六、个人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七、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申请人自备,纸质)
3、(3份)八、独生子女持有的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九、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入户(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凭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十、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上述材料复印件统一为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