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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教育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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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 山 区 教 育 局金 山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金 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金 山 区 民 政 局金 教 成 2 0 1 7 7 号金山区教育局等 4 部门关于印发金山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为 更 好 地 落 实 市 政 府 专 题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规 范 本 市 教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 的 工 作 方 案 和 市 教 委 专 题 研 讨 会 精 神,在 区 委、区 政 府 领 导 下,结 合 我 区 实 际 情 况,由 区 教 育 局 和 区 市场 监 管 局 牵 头 制 定 和 细 化 本 区“规

2、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 工作 方 案”,报 市“专 项 工 作 组”备 案 后,按 全 市 统 一 部 署,组 织实 施。一、工 作 目 标按 照“全 覆 盖 调 研、分 类 治 理 规 范、完 善 综 合 执 法”的 工 作要 求,规 范 本 区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进 一 步 深 化 教 育 领 域综 合 改 革,建 立 和 完 善 规 范 教 育 培 训 市 场 秩 序 的 长 效 管 理 机 制,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促 进 区 域 民 办 教 育 健 康 发 展。文 件2二、工 作 原 则1.依 法 规 范。认 真 落 实

3、义 务 教 育 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等相 关 法 律 法 规,根 据 市 专 项 工 作 组 统 一 部 署 依 法 开 展 综 合 整 治,并 为 制 定 全 市 规 范 性 文 件 提 供 实 践 依 据。2.权 益 保 障。切 实 保 护 学 生、家 长 和 培 训 机 构 合 法 群 益,认真 做 好 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 工 作 的 相 关 配 套 预 案,制 定针 对 性 的 应 对 措 施,确 保 整 治 工 作 平 稳 有 序 推 进。3.疏 堵 结 合。在 摸 清 底 数 的 基 础 上,分 类 梳 理 和 依 法 规 范。在 规 范

4、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 的 同 时,积 极 推 进 学 校 提 供 放 学后 学 生 晚 托(看 护)服 务,满 足(保 障)社 会 需 求。4.理 性 宣 传。理 性 稳 妥 做 好 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 工作 的 相 关 宣 传 工 作,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三、工 作 机 制按 市 政 府 统 一 部 署,建 立 完 善“上 下 衔 接、协 同 牵 头、条 线联 动、条 块 结 合”的 工 作 机 制。在 区 委 区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明确 各 相 关 委 办 局 权 责,依 法 依 规 落 实 执 行;发

5、挥 各 街 镇 网 格 化 管理 优 势,具 体 协 调 落 实 实 施。1.成 立 区 专 项 工 作 领 导 组区 层 面,由 区 领 导 担 任 专 项 工 作 领 导 组 组 长,统 筹 协 调、部署 推 进、指 导 督 查 本 区“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工 作。2.成 立 区 专 项 工 作 推 进 组委 办 局 层 面,由 区 教 育 局、区 市 场 监 管 局 主 要 领 导 担 任 专 项工 作 推 进 组 双 组 长,成 员 由 区 府 办、区 委 宣 传 部、区 教 育 局、公3安 金 山 分 局、区 民 政 局、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6、 障 局、区 住 房 保 障 房屋 管 理 局、区 城 管 执 法 局、区 市 场 监 管 局、区 消 防 支 队、区 教 育督 导 办 公 室 和 各 街 镇(工 业 区)的 分 管 领 导 等 组 成,工 作 组 办 公室 设 在 区 教 育 局,由 区 教 育 局 局 长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分 管 局 长 兼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专 项 工 作 推 进 组”下 设“新 闻 宣 传 组”、“排 查 调 研 组”、“综合 执 法 组”“综 合 协 调 组”和“信 访 维 稳 组”等 5 个 工 作 小 组。由 区 新 闻 办 和 区 教 育 局 牵 头,区 市 场 监 督

7、局、区 人 社 局 和 区民 政 局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成“新 闻 宣 传 组”。负 责 协 调、审 核 新 闻宣 传 报 道 方 案;组 织 和 指 导 各 类 媒 体 理 性 开 展 新 闻 宣 传,把 握 社会 舆 论 导 向,保 障 调 研 和 规 范 整 治 工 作 平 稳 有 序 推 进。由 区 教 育 局 和 区 市 场 监 督 局 牵 头,区 人 社 局 和 区 民 政 局 等 相关 职 能 部 门 组 成“排 查 调 研 组”。制 定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排 查 调 研 方 案,建 立 排 查 调 研 协 同 机 制;组 织 开 展 对 各 街 镇 排 查

8、调 研 工 作 的 培 训和 指 导;配 合 各 街 镇(工 业 区),按 居、村(园 区)为 单 位,整 合相 关 资 源 和 专 业 力 量,组 建“教 育 培 训 认 定”专 业 力 量,确 保 排查 工 作 无 遗 漏。由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和 区 教 育 局 牵 头,区 民 政 局、区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局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成“综 合 执 法 组”。区 市 场 监 管 局 负责 牵 头 对“无 证 无 照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超 范 围 经 营 公 司”的 查 处;区 教 育 局 负 责 牵 头 对“有 证 有 照”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的

9、“收 费 行 为、消 防 安 全、教 师 资 格、广 告 宣 传、教 育 教 学 内 容、设 点 办 学 行 为”等 6 个 方 面 的 行 为,进 行 依 法 规 范;区 民 政 局、负 责 牵 头 对“无4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民 非 法 人、社 团 法 人 和 基 金 会 法 人”的 依 法 查处;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牵 头 对“有 证 有 照 职 业 技 能 类 教 育 培训 机 构”的 违 规 办 学 行 为,进 行 查 处;区 市 场 监 管 局 负 责 牵 头 对“发 布 虚 假 教 育 培 训 广 告”的 查 处。同 时,按 照“市 专 项 工 作 组”

10、的 统 一 部 署,建 立 联 合 执 法 机 制,并 进 行 联 合 执 法。由 区 教 育 局 牵 头,区 市 场 监 管 局、区 民 政 局、区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局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成“综 合 协 调 组”。在 市 级 业 务 部 门指 导 下,加 强 与 各 街 镇 的 沟 通,建 立 落 实 维 稳 措 施 和 预 案;负 责工 作 进 展 和 情 况 专 报;做 好“晚 托”需 求 服 务。由 区 信 访 办 和 区 教 育 局 牵 头,区 市 场 监 管 局、区 民 政 局、区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成“信

11、 访 维 稳 组”,处 理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信 访 事 项,协 调 处 理人 民 群 众 信 访 诉 求。街 镇 层 面,在 区 政 府 统 一 部 署、指 导 下,制 定 和 细 化 本 街 镇“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 工 作 方 案”,报 区“专 项 工 作 推进 组”批 准 后,组 织 实 施,同 步 建 立 和 落 实“维 稳”措 施 和 预 案。按“居/村(或 园 区/楼 宇)”落 实“参 与 专 项 调 研 和 依 法 规 范”工 作 人 员,经 统 一 培 训 后,在 区“专 项 工 作 推 进

12、 组”和“教 育 培训 认 定 专 家”的 指 导 下,开 展 和 落 实 本 辖 区 内“专 项 调 研 和 依 法规 范”工 作。协 调 和 落 实 本 街 镇 市 场 监 督 所、房 地 办、各 居 村 委 和 辖 区 民警,全 力 配 合“专 项 调 研 和 依 法 规 范”工 作 的 开 展。各 街 镇 指 派 专 人 负 责,形 成“一 事 一 报、特 事 快 报”专 报 制5度。3.建 立“例 会 制 度、专 报 制 度、宣 传 报 道 制 度”区“专 项 领 导 组”每 月 召 开 一 次 例 会,布 置、统 筹、督 查 区专 项 工 作 组 工 作 推 进 的 情 况;区“专

13、 项 工 作 推 进 组”每 2 周 召 开一 次 工 作 例 会,落 实 区 领 导 小 组 和 市 级 业 务 部 门 的 工 作 要 求,协商、沟 通 工 作 信 息。区“专 项 工 作 推 进 组”指 定 专 人 负 责,形 成“每 周 一 报、特事 快 报”专 报 制 度。各 街 镇 指 派 专 人 负 责,对 接 区“专 项 工 作 推进 组”形 成 专 报 制 度。四、工 作 任 务按“专 项 调 研、依 法 规 范、巩 固 成 效、长 效 机 制”四 个 阶 段工 作 节 奏,落 实“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工 作 任 务。第 一 阶 段:专 项 调

14、 研(4 月 底 前 完 成)1.全 面 调 查 排 摸(3 月 2 8 日 前 完 成)。采 取“区 街/镇(工业 区)居/村 委(或 各 类 园 区/楼 宇)”方 式,“一 点 一 报”全 面排 查 调 研 全 区 各 类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情 况。2.梳 理 法 律 法 规(4 月 2 0 日 前 完 成)。在 分 析 排 摸 过 程 中,不断 梳 理 现 有 法 律 资 源 和 执 法 资 源,为 市 级 层 面 制 定 依 法 规 范 的 政策 法 规 提 供 区 级 实 践 经 验 和 建 议。3.撰 写 调 研 报 告(4 月 2 0 日 前 完 成)。对 调 研 内 容

15、进 行 梳 理,形 成 调 查 报 告,报“市 专 项 工 作 组”。第 二 阶 段:依 法 规 范(4 月 至 6 月)1.依 法 规 范 措 施 制 定(4 月 5 月 上 旬)。在 全 面 专 项 调 研 基6础 上,区 市 场 监 管 局、区 教 育 局、区 民 政 局、区 人 力 和 社 会 保 障局 等 部 门 依 法 分 类 制 定 和 完 善“自 查 自 纠 和 依 法 规 范 治 理”工 作方 案。2.自 查 自 纠 和 依 法 规 范(5 月 中 旬 6 月 中 旬)一 是 自 查 自 纠。根 据 分 类 工 作 方 案,组 织“有 教 育 培 训 资 质”办 学 机 构,

16、从“收 费 行 为、消 防 和 校 园 安 全、从 业 人 员 资 质、广告 宣 传、教 育 教 学 内 容、设 点 办 学 行 为”等 方 面 开 展 自 查 自 纠。要 求 持 有 办 学 许 可 证 民 非 办 学 机 构 但 未 经 教 育(人 保)部 门备 案 设 立 的 教 学 点,无 教 育 培 训 资 质 的 公 司 制 企 业 和 分 公 司,无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民 非 法 人、社 团 法 人 和 基 金 会 法 人,以 及 没 有任 何 证 照 的“无 证 无 照”办 学 机 构 或 个 人 办 学 这 4 类 违 法 违 规 办学 对 象,对 照 相 关 法 规

17、和 规 定 自 行 进 行 规 范 和 整 改。二 是 依 法 规 范 治 理。集 中 开 展 对“存 在 消 防 和 安 全 隐 患”和“有 组 织 的 招 收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及 以 下 学 生,开 展 涉 及 招 生 考 试 科目 及 延 伸 学 科 教 学,有 偿 收 费”的“无 证 无 照”办 学 机 构 进 行 依法 整 治;引 导 基 本 符 合 办 学 条 件 的“无 教 育 培 训 资 质 的 办 学 机 构”,依 法 申 办“办 学 许 可”,规 范 办 学 行 为。三 是 检 查 落 实“规 范 和 整 治”(6 月 底)。在“自 查 自 纠 和 依法 规 范”基

18、 础 上,对“自 查 自 纠”不 力 且 存 在 问 题 的“有 教 育 培训 资 质”办 学 机 构,依 法 开 展 规 范 治 理;配 合 全 市 开 展 的 对“无教 育 培 训 资 质 的 办 学 机 构”的 检 查,落 实“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市 场 秩 序”工 作 要 求。第 三 阶 段:“巩 固 成 效”阶 段 的 主 要 任 务(7 月 9 月)71.专 题 研 究 区 域 内 教 育 培 训 市 场 管 理 中 热 点、难 点 和 焦 点 问题,认 真 学 习 新 出 台 的 民 办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审 批 和 管 理 等 规 范 性 文件,明 晰 法

19、规 政 策 和 规 范 整 治 措 施,并 组 织 实 施。2.全 面 完 成 对“有 教 育 培 训 资 质”办 学 机 构 的 规 范 和 整 治。3.对 基 本 符 合 条 件 且 完 成 整 改 的“原 无 教 育 培 训 资 质”办 学机 构,开 展 准 入 审 批 和 注 册 登 记。第 四 阶 段:“长 效 机 制”阶 段 的 主 要 任 务(1 0 月-1 2 月)落 实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关 制 度,规 范 准 入 审批,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强 化 信 息 公 开,监 管 与 服 务 并 举。1.依 法 建 立“证 照 齐 全、亮

20、 证 办 学”制 度,强 化 培 训 机 构 按许 可 合 法 经 营 和 依 法 办 学 的 意 识。2.严 格 按 照 依 法 开 列 和 明 晰 培 训 机 构“禁 止 或 限 制 性”办 学行 为,进 行 准 入 审 批。同 时,落 实“属 地 管 理”原 则,充 分 发 挥社 区 网 格 化 管 理 的 优 势,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和 综 合 执 法,建 立 和完 善 长 效 监 管 机 制。3.教 育 培 训 机 构 违 法 违 规 事 件、社 会 信 访 投 诉 事 件 查 处 记 录、机 构 信 用 等 信 息 上 传 市 级 数 据 库。通 过 市、区 两 级 公

21、 共 信 用 平 台,对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实 施 信 息 共 享 和 联 合 惩 戒。4.整 合 区 域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信 息 资 源,集 中 公 布 和 丰 富“有 教育 培 训 资 质 机 构”的 基 本 信 息,方 便 公 众 查 询。在 提 供 政 府 公 共服 务 的 同 时,接 受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5.发 挥 社 区 网 格 化 管 理 和 大 联 动 执 法 优 势,建 立“违 法 违 规办 学”网 格 化 管 理、巡 查 发 现 机 制、及 时 规 范 整 治 和 联 合 执 法。8五、部 门 职 责1.区 教 育 局:与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22、工 共 同 承 担“专 项 工 作 推 进 组”牵 头 单 位 职 能,共 同 制 定“本 区 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商 部 门 构 和 市 场秩 序”工 作 方 案,共 同 负 责“专 项 调 研”;会 同 区 市 场 监 管 局、区 民 政 局、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等 部 门 对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分 类梳 理,摸 清 总 体 情 况;负 责 规 范 和 整 治 有 许 可 证 办 学 机 构(文化 教 育 类)和 经 教 育 部 门 核 准 的 培 训 公 司(文 化 教 育 类);配 合 区市 场 监 管 局 对“无 证 无 照 教 育 培 训 机

23、构、超 范 围 经 营 的 公 司”进行 查 处;配 合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对 发 布 虚 假 教 育 培 训 广 告(文 化 教 育类)的 查 处。2.区 市 场 监 管 局:与 区 教 育 局 共 同 承 担“专 项 工 作 推 进 组”牵 头 单 位 职 能,共 同 制 定“本 区 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工 作 方 案;会 同 区 教 育 局、区 民 政 局、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等 部 门 对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分 类 梳 理,摸 清 总 体 情 况;牵 头 负 责 对“无证 无 照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超 范 围

24、经 营 的 公 司”进 行 查 处;牵 头 负 责对 发 布 虚 假 教 育 培 训 广 告 的 查 处。3.区 民 政 局:配 合 牵 头 部 门,共 同 制 定“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和 市 场 秩 序”工 作 方 案;会 同 区 教 育 局、区 市 场 监 管 局、区 人 力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等 部 门 对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分 类 梳 理,摸 清 总 体 情况;配 合 区 教 育 局 和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依 法 规 范 有 办 学许 可 证 的 办 学 机 构;负 责 对“无 教 育 培 训 资 质”的 社 团 组 织、民 办 非

25、 企 业 法 人 机 构 等“超 范 围 经 营”行 为 的 查 处。4.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配 合 牵 头 部 门,共 同 牵 头 制 定9“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工 作 方 案;会 同 区 教 育 局、区市 场 监 管 局、区 民 政 局 等 部 门 对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分 类 梳 理,摸 清 总体 情 况;负 责 规 范 和 整 治 有 办 学 许 可 证 机 构(职 业 技 能 类)和 经 人 社 部 门 核 准 的 培 训 公 司(职 业 技 能 类);配 合 工 商 部 门 对 发布 虚 假 教 育 培 训 广 告(职

26、业 技 能 类)的 查 处。5.金 山 公 安 分 局:负 责 做 好 对 非 法 获 取 家 长、学 生 信 息 等 事件 的 查 处;负 责 对 教 育 培 训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的 审 批 和 监 管;负 责 办学 机 构 恶 意 终 止 办 学 和 卷 款 潜 逃 的 立 案 查 处。参 与 区 教 育 局、区市 场 监 管 局 等 部 门 对 非 法 办 学 的 联 合 整 治,预 防 因 违 法 违 规 办 学导 致 群 体 性 事 件 发 生。6.区 消 防 支 队:负 责 对 教 育 培 训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的 审 批 和 监 管,对 办 学 机 构 办 学 场

27、所 消 防 安 全 隐 患 予 以 查 处。参 与 对 非 法 办 学 机构 的 联 合 整 治。7.区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配 合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物 业 管 理单 位 的 责 任。8.其 他 部 门(宣 传、综 治、网 信、税 务、物 价),按 法 定 职 责,配 合 做 好“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市 场 秩 序”工 作。六、督 导 督 查区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办 公 室 根 据 市 人 民 政 府 督 导 办 公 室 的 统一 要 求,制 定 专 项 督 导 方 案,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区 政 府 相 关 部 门,根据 工 作 节 点,围 绕 工 作 任 务,对 本 区 和 各 街 镇“规 范 教 育 培 训 机构 和 市 场 秩 序”进 展 情 况,开 展 专 项 督 导。1 0(此 页 无 正 文)金 山 区 教 育 局 金 山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金 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金 山 区 民 政 局2 0 1 7 年 5 月 2 0 日金 山 区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 0 1 7 年 5 月 2 0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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