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我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价值专利是指在我市重大产业、重点优势领域中,以企业、高校院所为主体整合各类创新资源,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培育具有高质量、高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第三条 补助资金来源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对获得大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称号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四条 补助资金标准和拨
2、付流程按照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组建形式:(一)在连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联合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或技术中心)或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二)在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或技术中心)作为申报主体,联合在连注册的企业或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示范中心。第六条 申报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依托专利技术形成专利产品产值超过500万元;2、专利技术获得了国家、省、市专利
3、奖励(科技奖励);3、单项专利转让交易、授权许可等费用超过50万元。(二)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和持续的专利创造能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00件或年申请发明专利50件以上,高校院所拥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0件或年申请发明专利200件以上。(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单位,建立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单位。 (四)联合组建示范中心的单位间签署合作协议。第七条 拟申报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或技术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4、应在申报前已就合作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合作机制及任务分工、预算经费分配及项目实施保障等事项)。第八条 申报材料:(一)大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申报书;(二)高价值专利证明材料;(三)拥有专利及申请专利证明材料;(四)联合申报单位合作协议;(五)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工作方案;(六)相关附件材料。第九条 申报程序(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大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申报工作;(二)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三)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用会议或网上评审等方式,根据评审需要可以组织现场评估,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四)经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第十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具有对补助资金的处置自主权,要对补助资金单独记账使用,可以将补助资金用于培育示范中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相关方面。 第十一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申报材料应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追回补助资金,取消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