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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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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HNPR20154500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湘食药监发201544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和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全省于2016年1月1日起按细则和规范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

2、,启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再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则和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向政府作好汇报,加快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机构、人员到位,为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提供体制保障。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理解、熟悉、掌握细则和规范的内容,严格执行,并做好人员、办公设备配备等食品经营许可启动管理工作,确保全省按时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制作办事指南,在许可窗口、机关网站主动公开食品经营许可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期限等。各地在试行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

3、,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

4、的现场核查。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含饮料现榨,不含饮

5、料现榨);(十)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应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提供自酿酒,应在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经营者可同时申请多种经营项目,多项目经营的,根据主要经营项目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第七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可以向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其下属直营连锁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6、的布局、操作流程技术性图纸等材料进行统一评定,并公布通过评定企业名录。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相关资质或培训合格证明的,可以免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经营面积(含贮存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食品零售者、加工经营面积500m2及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托幼养老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第九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食品经营者制订严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经营项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

8、度,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场所、设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留样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处理制度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包含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配置相应的食品经营陈列、摆放、留样等设备或

9、设施,以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第十四条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并提供网店地址、网店截图。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订餐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送餐条件。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无实体

10、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第十五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自制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供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清洗消毒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租用他人仓库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七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酒类、不含酒类),

11、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要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要求。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节和第三节的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八条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防潮防湿,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

12、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第二十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保温等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要的温度等要求。第二十一条食品贸易商和以电视购物、直邮等方式经营食品的无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二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食

13、品销售经营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第二十三条鼓励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经营面积(含贮存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食品零售者实行电子台帐。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四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和售货工具等。第二十五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

14、材料。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非特殊食品不得在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销售。第四章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七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要求。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十八条

15、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第二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第三十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

16、专间的墙裙应当铺设到墙顶。处理区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第三十一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中央厨房专间的水龙头应为非手触动式开关。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的粗加工场所应当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原

17、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加工经营面积150m2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中,没有条件分类设置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水桶、水盆等容器代替,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但应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和至少2个水龙头,确保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台上进行。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可不设置独立的食品原料清洗、消毒水池。烹调场所应当配置通风排油烟装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三条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

18、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第三十四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第三十五条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或分区域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柜(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第三十六条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第三

19、十一条规定的洗手设施。第三十七条加工经营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第三十八条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第三十九条倡导通过安装视频监控、透明玻璃或建设开放式厨房等方式公开制售加工过程。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条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集中备(分)餐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专间。饮料现榨、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等应当设置专用操作

20、场所。第四十一条各类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备餐间除外)、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加工经营面积150m2及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第四十二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二)设清

21、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第三节中央厨房审查要求第四十三条中央厨房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通用要求。第四十四条食品冷却、内包装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专间,并有相应的设备设施。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第四十五条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专用密闭容器和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设有温度控制设备。第四十六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

22、理人员。第四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七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应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通用要求。第四十八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分餐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专间。第四十九条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第五十条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第五十一条运输设备要求:(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三)运输集体用餐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第五十二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23、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五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第五十三条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通用要求。第五十四条学校食堂、托幼养老机构食堂备(分)餐,以及集中备(分)餐的单位食堂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专间;其他单位食堂备(分)餐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用操作场所。第五十五条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五十六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养老机构的食堂原

24、则上不得申请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筑工地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三)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四)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五)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分)餐场所

25、、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六)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七)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第五十八条根据本细则制定现场核查表,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第五十九条食品摊贩以及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管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本细则由湖南省

2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7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销售)类别核查事项及标准编号重要性核查结果一般要求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1*经营场所要求一般要求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2*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3*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防潮防湿,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防止积水的措施4*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5*经营场所要

27、求销售场所要求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6*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7*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8*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9*贮存场所要求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10*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11*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12*一般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根据经营项目配置相应的经营陈列、摆放等设备或设施13*按照经营项目的品种和数量设置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14*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为安全、无毒、无

28、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防腐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并有产品合格证明15*专项要求有温控要求的食品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保温设备,设备能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16*自动售货要求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17*互联网食品经营要求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18*无实体门店的,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19*散装食品要求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21*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有防尘防蝇等设施23*接触直接入口食

29、品的从业人员配备有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和售货工具等24*特殊食品要求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26*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按要求设立“*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27*非特殊食品不得在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销售28*鼓励性要求索证索票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经营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食品零售者具有实行电子台帐的设备30*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设立 “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31*核查意见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关键项 项,重点项 项,一般项 项。以下经营项目: 基本符合食品销售类现场核查要求。核查人签名:申请人签名:日

30、期:日期:说明:1.核查事项符合要求在“核查结果”栏内画“”,不符合要求画“”,合理缺项画“”。2.本表共31项,其中关键项29项,一般项2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判断原则:关键项不符合数=0,则判定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否则结论为不合格。附件2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餐饮服务)类别核查事项及标准编号重要性核查结果一般要求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1*选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2*场所设置和布局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

31、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3*有相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备设施4*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集中备(分)餐,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5*饮料现榨、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6*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7*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8*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9*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

32、作过程10*倡导通过安装视频监控、透明玻璃或建设开放式厨房等方式公开制售加工过程11*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比例:150m2以下的1/4;150m2(含150m2)500m2以下的1/5;500m2(含500m2)1500m2以上的1/6;1500m2(含1500m2)3000m2(含3000m2)以上的1/7;3000m2以上的1/812*一般要求粗(初)加工场所有粗(初)加工过程的,其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区域相对独立13*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经营加工面积15

33、0m2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没有条件分类设置清洗水池的,可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桶、水盆等容器代替,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14*切配烹饪场所切配烹饪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区域相对独立15*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16*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具备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面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单纯经营自制饮品项目的,可不设专用清洗消毒场所17*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18*采用化学消毒的,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热力等物理消毒方式的,可适当调整水池数量。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

34、明其用途。经营加工面积150m2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中没有条件分类设置水池的,可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桶、水盆等容器代替,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19*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清洗水池分开20*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21*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初)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22*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易积水23*一般要求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24*门

35、、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25*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材料涂覆或装修26*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27*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28*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29*洗手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并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30*采光照明设施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或防爆灯。冷冻(藏)库

36、房使用防爆灯31*废弃物暂存设施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32*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33*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或分区域设置34*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够做到隔墙离地35*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36*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37*冷冻(藏)库(柜)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38*一般要求更衣室更衣场所与加工

37、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39*厕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40*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41*特殊要求专间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经营加工面积150m2及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42*专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43*操作场所必须与其他场所完全隔断44*应设置独立的空调

38、设施和配备环境温度计。需要冷藏的食品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45*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不设置其他门窗;门应能自动关闭46*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47*至少设置1个水池48*设置空气消毒设施49*特殊要求专用操作场所至少设置1个清洗消毒水池51*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52*需要冷藏的食品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53*自酿酒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54*核查意见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关键

39、项 项,重点项 项,一般项 项。以下经营项目: 基本符合食品制售类现场核查要求。核查人签名:申请人签名:日期:日期:说明:1.核查事项符合要求在“核查结果”栏内画“”,不符合要求画“”,合理缺项画“”。2.本表共54项,其中关键项22项,重点项18项,一般项14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判定原则:关键项不符合数=0,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数之和8,则判定为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否则结论为不合格。附件3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单位食堂)核查事项及标准编号重要性核查结果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1*选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

40、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2*场所设置和布局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3*倡导通过安装视频监控、透明玻璃或建设开放式厨房等方式公开制售加工过程4*有相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备设施5*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水产品配制、裱花操作和学校食堂、托幼养老机构食堂备(分)餐,以及集中备(分)餐的单位食堂,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其他单位食堂备(分)餐设置专用操作场所6*饮料现榨、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设置

41、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7*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8*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9*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10*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11*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比例:150m2以下的1/4;150m2(含150m2)500m2以下的1/5;500m2(含500m2)以上的1/612*粗(初)加工场所有粗(初)加工过程的,其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区域

42、相对独立13*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14*切配烹饪场所切配烹饪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区域相对独立15*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16*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具备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面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单纯经营自制饮品项目的,可不设清洗消毒场所17*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18*采用化学消毒的,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热力等物理消毒方式的,可适当调整水池数量。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19*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清洗水池分开20*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21*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初)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22*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易积水23*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材料24*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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