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昆工商商字20181号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昆明商标受理窗口工作规范的通知商标处: 为规范昆明商标受理窗口工作,提高商标注册服务水平,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昆明商标受理窗口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昆明商标受理窗口工作规范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22日抄送:市局办公室,效能督查处,人教处。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22日印发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昆明商标受理窗口工作规范为规范窗口工作,提高窗口服务水平,促进商标工作发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窗口依商标局授权开展如下工作
2、: (一)商标注册工作。负责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收缴、代发商标注册证等工作;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做好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管理工作;开展商标注册申请等相关业务的咨询工作。 (二)商标质权登记工作。受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申请。(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权的其他业务。第二条 窗口应严格遵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受理窗口工作规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工作规程及市局党组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昆明商标受理窗口在昆明市工商局商标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商标处指定一名副处长具体分管,负责商标受理窗口全面工作。第四条
3、 商标处派驻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管,负责各项业务的统筹办理、窗口监督等具体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量需要,配备相应的辅助岗位开展业务工作。第五条 为加强工作管理,窗口可设立一名具有较强管理和组织能力的人员作为领班,辅助业务主管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辅助业务主管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昆明市工商局商标处安排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二)收集、反映窗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三)对窗口人员业务、作风、纪律进行直接监督。(四)对窗口人员的评价考核、请假休假、岗位调整、聘用等提出意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工位设置第六条 窗口共设5个工位,分别为商标注册申请
4、受理2个、商标质权登记受理兼商标咨询1个、综合2个。窗口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和人员情况对各工位进行调整设置。第七条 各工位职责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商标业务咨询。商标质权登记受理(商标咨询):受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商标业务咨询;开展商标宣传工作;业务导办服务。 综合:归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专用权登记申请材料;开具、收取、保管申请人缴费单据;收取和发放商标局各类商标注册受理文书、注册证,打印、发放商标专用权登记证;整理、保管、寄送商标注册申请、质权登记申请材料;与商标局、局财务就核对收费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章 服务规范第八条 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窗口来
5、人、来电办理业务,属于自身岗位职责的,及时按规定予以办理;不属于自身岗位职责的,应引导服务对象至办理该业务的工位办理。第九条 窗口实行延时服务制。下班时间到,已受理申请人业务尚未办理完毕的,应予以办结方能下班,不得以下班时间到为由停止办理。第十条 窗口实行午间服务制。午间休息时间有来人办理业务的,应予以办理,不得以午休为由不予办理。第十一条 窗口人员应遵循下列要求,树立文明、规范的服务形象。(一)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二)除身体、气候等不适宜着工装外,上班时间一律着工装。(三)对办事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请求,属规定范围和职责内的,及时予以解决;不属于规定范围和职责的,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不得与办事
6、群众顶撞、争吵、打架。对干扰和扰乱办公秩序的,立即向上级报告。(四)注意保持良好个人形象,不得有浓装艳抹、着奇装异服、留怪异发型等与政府机关形象不相宜的装扮。(五)注意保持个人办公环境,办公桌椅做到干净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有序。除水杯外,私人用品不得摆在工作台面和办公桌上。(六)电脑为办公用,非办公用不得私自下载、安装与办公无关的软件、程序、文件等。(七)上班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刷微信、炒股、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第五章 考勤管理第十二条 窗口人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30,下午13:00至17:00。双休及节假日
7、从国家和单位规定。第十三条 窗口实行考勤签到制,工作人员上下班应按上下班时间签到,严禁代签、不签、补签。第十四条 窗口人员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应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做好工作交接后方能离岗,严禁请“霸王假”、“通知假”。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请假审批程序先电话报审批人同意,事后补齐手续。第十五条 因事请假一天以内的,由领班签署意见,业务主管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内的,由领班、业务主管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处长审批。三天以上的,由领班、业务主管分别签署意见、分管副处长审批,并报处长备案。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请事假时长,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请事假天数累计
8、不得超过5天。第十七条 窗口人员因病请假,无需住院治疗的一般性病患按事假处理;需住院治疗或较长时间休养的,需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第十八条 窗口人员请事假超过累计规定、请病假超过15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减日平均工资,所扣工资加至上班人员。第十九条 窗口实行公休制度,窗口人员符合如下条件可以享受公休:(一)在窗口工作满1年的,每年可公休5天。(二)在窗口工作满3年的,每年可公休7天。(三)在窗口工作满5年的,每年可公休10天。(四)在窗口工作满7年以上的,每年可公休15天。(五)担任领班的,在按工作年限享受公休的基础上增加3天。(六)因工作突出评为先进表彰的,次年度休假时间增加3天。第二十条 公休需当
9、年休完,当年不公休的不予以补休,不算加班。 第六章 学习制度第二十一条 窗口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 窗口建立例行学习制度,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学习时长为半小时,窗口人员非因特殊情况应按时参加学习。学习以商标业务和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采取个人讲授、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窗口可以安排窗口人员参加本部门、上级和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学习活动,被安排人员非因特殊原因应予以参加,完成有关学习任务。第二十四条 窗口人员应配备专门学习记录本,认真记录学习内容。 第七章 轮岗制度第二十五条 为拓展窗口人员能力,促进岗位交流,窗口实行轮岗制度,定
10、期轮换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 质权登记岗位、商标注册申请岗位每季度轮换一次,综合岗位每半年轮换一次,领班不进行轮岗。第二十七条 轮岗人员轮岗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交岗:、(一)疏理本岗位工作任务,列出工作任务(包括已完成和未完成)清单。(二)对照工作任务清单位,整理好相应的台账、资料、账票、文书等,列出具体清单。(三)交接岗人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在轮岗工作交接书上签字确认,并将交接书交领班保管。第二十八条 领班负责轮岗的交接监督工作,应确保交接有序、工作无缝连接。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做好传帮带,轮岗岗位实行AB角制。岗位交接双方为该岗位AB角,接岗者为A角,负责做好该岗位的全面工作,承担相
11、应职责;交岗者为B角,应主动协助、指导接岗者熟悉岗位业务,在接岗者岗位空岗时替补该岗位工作。 第八章 统计制度第三十条 窗口建立统计制度,加强对工作的统计、分析,研判工作发展趋势,提供工作参考。第三十一条 窗口建立咨询服务记录台帐、商标注册证领取台帐、商标注册发票领取记录台帐,通过台帐真实记录工作痕迹和进行数据统计,窗口人员应如实记录。第三十二条 窗口建立商标注册情况月统计表、商标注册申请类别情况统计表、商标注册申请明细表,通过三个表实时反映商标注册情况。商标注册情况月统计表、商标注册申请类别情况统计表每月向商标处负责人、分管商标的局领导以及省工商局商标处报送。第三十三条 窗口每季度编制昆明商
12、标受理情况分析报告,全面总结分析受理窗口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窗口人员对工作中产生的工作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职责,严禁向外透露和提供。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请求窗口提供的,应由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函,经窗口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对提供。申请人申请查询本人(公司)的商标业务受理情况的,凭身份证明可予以查询。 第九章 考核管理第三十五条 窗口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的内容为:工作作风情况;纪律制度执行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第三十六条 考核实行积分制,以100分为基准分,通过加分和减分进行累积抵扣,得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分。第三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予以扣分:(一)请假超
13、过时限规定的,每超过一天扣2分。(二)不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岗的,请假期满未归岗的,每天扣5分。(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不良影响是指被服务对象投诉举报经查实、被上级督察发现、被新闻媒体暴光等对窗口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形。 (四)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五)不履行保密义务,擅自泄露内部工作信息的,每次扣5分。 (六)其他应扣分情形及标准,由窗口研究决定。第三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加分:(一)务实创新,所负责的工作有特色、有亮点、出经验的,加2分。(二)勤勉敬业,承担工作任务较多,在窗口工作中主动作为,贡献突出的,予以加12分。(三)窗口认为可以加分的其他情形,由窗口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窗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除聘用:(一)年度考核分低于60分的。(二)违反本规范规定,导致窗口工作形成负面社会舆情、受到问责追究、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不可逆损失等恶劣影响的。(三)无正当理由脱岗、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四)其他窗口认为需要解聘的情形。第四十条 窗口每年按考核积分评选一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出现积分相同的,由窗口负责人综合工作表现予以认定。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