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指南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注意:1登记申请表格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
2、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定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企业名称登记
3、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申请条件(一)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经审批机关批准;【2】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3】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4】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
4、【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经审批机关批准;【2】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
5、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5】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6】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7】有公司住所。(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1)经审批机关批准(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的企业提供);(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3)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4)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登记事项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6、,以及认缴的出资额。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流程(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
7、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设立登记,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办理材料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8、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
9、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
10、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6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
11、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材料合并提交)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9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10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
12、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
13、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1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12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
14、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
15、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
16、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
17、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
18、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19、、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东变更证明文件、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其中,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在中国(广东
20、)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属于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一)关于股东变更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
21、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3)自然人
22、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
23、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关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1)中方投资者应
24、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a外国自然人提交
25、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b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的,股权受让方的主
26、体资格证明无须提供。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
27、)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a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b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5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
29、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
30、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4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备 案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2备案事项证明文
31、件。 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其中撤销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或备案文件。(1)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
32、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2)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3)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
33、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4)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
34、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3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
35、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备案文
36、件。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
37、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6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7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9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5、6、7、8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10企业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
38、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无需提交有关解散及清算的材料。年度报告公示 在我市登记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
39、登记费。联系电话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咨询电话:0769-26986138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0;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8036;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1903317;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道滘分局
40、咨询电话:0769-88321389;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80701;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5623382;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816150;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谢岗分
41、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34095;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8077068;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滨海湾分局咨询电话:0769-26889690。相关表格链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注:本
42、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调整。附件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标明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二)从事生产
43、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三)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资企业除外。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一
44、)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
45、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二)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