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黔南州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 1行政许可权限内矿业权(采矿权和探矿权)许可、许可证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2、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3、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
5、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款按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及相关事项同级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煤层气、金、铁、铬、铜、铝、镍、锆、磷、萤石、锰 l2
6、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及相关事项管理。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矿种1。市(州)级出让登记权限矿种不得下放县级。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的矿产资源,由矿产资
7、源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河道或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或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的少量的煤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采挖。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8.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
9、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地质矿产管理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行政许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
10、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11、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8.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国土用途管理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国土用途管理科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行政许可权限内地图审核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
12、,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
13、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8.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科技与地理信息管理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技与地理信息管理科负责人、 具体
14、承办人 4行政许可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由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15、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8.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科技与地理信息管理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技
16、与地理信息管理科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行政许可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
17、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8.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
18、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国土空间规划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行政许可权限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
19、)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00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20、: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8.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国土空间规划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行政处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2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
22、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者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23、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
24、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对情节复杂
25、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0.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六条。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26、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27、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28、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0.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六条。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29、、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3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31、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32、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
33、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0.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六条。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行政处罚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
34、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35、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36、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0.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六条。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行政处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
3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
38、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
39、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0.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六条。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0、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的处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公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
41、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
42、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0.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六条。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单位法定
43、代表人、分管领导、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行政处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未报经有批准,且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处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44、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5、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46、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0.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外部行为阶段均全过程记录责任,实行全程记录、全程留痕。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六条。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行政处罚对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未报经批准的处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处以应缴费用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