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版次:A CNAS-PD27 共5页修订:1 国际合作程序 第5页 国际合作程序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了解认可国际信息,建立和维护CNAS的国际合作关系,规范CNAS的国际活动,特制定本程序。1.2 本程序适用于CNAS与相应国际和区域组织的联系、参与其相关活动和技术交流;跟踪并参加国际和区域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对国际标准、技术规范、认证认可政策及合格评定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及表决;处理国际或区域组织的各类问询,与其他国家相应机构的技术交流和合作、跨国认可合作等工作的管理;CNAS外事活动的安排、出国护照及签证的办理等。2 引用文件APLAC MR002 APLAC相互承认协议IAF-GD3
2、:2003 IAF对跨国认可活动的指南ILAC-G21:2002 避免重复的跨国认可原则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CNAS-RC07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IAF ML1:2003 MLA认可机构间为评审目的交换文件的程序IAF ML 3:2004 对IAF多边承认协议签约机构问询处理程序IAF ML 4:2005认可机构间及区域组织间多边互认安排的原则和程序PAC-DOC-004 通知变化情况的程序3 术语和定义3.1 信息通报 通报信息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CNAS与签署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各方就认可活动的实施及其结果、认可结果的变化以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的
3、数据信息通报;其次是就认可规范和相关程序等文件以及新业务开发进行的技术信息通报。适当时,还可能包括与有关方开展的评审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与研讨等。3.2 派员协助按照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CNAS与IAF-MLA、PAC-MLA及ILAC-MRA、APLAC-MRA的签约认可机构之间,根据实际需要派出各自评审员、技术专家或翻译,参加对方评审组的合作活动。3.3联合评审 CNAS与签署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认可机构一起对同一个受评审方实施评审。4 职责4.1 国际合作处职责国际合作处的职责包括:a) 负责与相关国际、区域组织的联系并组织参与其活动;b) 负责国际双边交流与合作活动;c)负责国际信息
4、的收集与传递;d)负责中心的外事工作。4.2秘书长助理职责提出国际合作活动工作计划以及国际活动的具体事务。4.3 副秘书长职责审定相关国际合作活动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实施。4.4 秘书长职责负责批准相关国际合作活动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5 程序5.1 信息的收集和处理a)国际合作处通过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的网站或信件负责了解、收集IAF、PAC、ILAC、APLAC和ISO等国际或区域组织的信息,并管理CNAS英文公共信箱,对该信箱收集到的信件、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进行处理。b)对一般类信件,国际合作处研究处理。对各类投票、参加国际会议、技术交流活动等方面信件,国际合作处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
5、报请主管秘书处领导批示。 c) 国际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下述种类:国际会议,合作交流,投票表决,信息调查,以及稿件征集。5.2 答复国际组织开展的调查活动针对各类国际组织,如IAF、ILAC、PAC、APLAC和ISO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调查活动。国际合作处在收到相关调查信息后,对调查涉及的内容进行分析,根据要求和内容商请有关业务处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国际合作处报请秘书处有关领导批示后报送相关国际组织。5.3 意见征集、投票表决的处理5.4.1 各类国际组织对国际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征求成员机构的意见或其他方面的意见征集。国际合作处在收到相关信息后,经分析研究以及与其他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国际
6、合作处将最终意见和信息报请秘书处领导批准后报送相关国际组织。5.4.2 有关国际组织或区域就有关议案提请CNAS进行表决的事项,国际合作处收到此类信息后,及时报请秘书处领导阅示,秘书处做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后,由国际合作处代表秘书处并以秘书长的名义进行投票表决。5.4 承办国际会议 由CNAS承办的国际会议,国际合作处根据秘书处的工作计划,适时地提出承办会议的初步设想,并报请秘书处领导同意后商各有关处并由国际合作处牵头组成承办会议的临时秘书处,并与有关处共同商量确定具体的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日程、会议内容、会议地点、会议文件和宴会等的安排和准备,以及与会各方的联络和会议代表的邀请等。5.5外事接待国
7、际或区域组织及其他国家的组织或机构访问CNAS或与CNAS进行技术交流的活动,由国际合作处根据活动和交流内容提出接待方案及参加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报秘书处领导批示,国际合作处根据秘书处领导的批示统一协调安排相关活动。5.6 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国际合作处统一负责CNAS人员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主要包括护照和签证的办理。5.6.1 CNAS有关处(室)人员因公出国(境),首先由出国(境)的人员所在处拟写秘书处内签报,按外事管理规定会签有关处(室)后报秘书处领导批准。5.6.2 出国(境)的团组为一个处(室)人员参加时,由参加人员的所在处拟写签报;团组为多个处(室)的人员参加,由团长指定
8、参加人员的处(室)拟写签报。5.6.3 签报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后,国际合作处统一向国家认监委拟写因公出国(境)请示文件,收到国家认监委批复的因公出国(境)文件后,国际合作处及时着手办理相应的护照和(或)签证。5.6.4经过批准的出国(境)团组,出国(境)的团组为一个处(室)人员参加时,由参加人员的所在处负责相应的邀请函、境外住宿、会议注册及费用管理等事项;如果为多个处(室)的人员参加,由团长指定参加人员的处(室)负责以上相关工作。5.7信息通报5.7.1 CNAS与签署多边或双边承认协议的认可机构,就信息通报的方式和内容达成一致,互通信息。5.7.2 国际合作处在收到签署多边或双边承认协议的认可
9、机构或认可合作组织通报信息的请求后,报主管副秘书长审阅并将转业务相关处,由业务相关处根据要求向国际合作处提供具体的信息。5.7.3 国际合作处从相关处收集有关评审或认可信息后,报请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批准后,将信息通报给相应的认可机构或认可合作机构。5.7.4 当 CNAS发生以下变化时,国际合作处经秘书长批准,应及时通知签署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认可机构或认可合作组织:a)法律地位;b)高级管理人员;c)联系人;d)已运作的认可体系重要变更;e)签署双过或多边合作协议所依据的认可基本准则的变化;f)办公地点;g)与政府的关系;h)其他重大变更,包括质量手册的重大变更。5.8跨国认可合作5.8.
10、1 CNAS主要与IAF-MLA、PAC-MLA和ILAC-MRA、APLAC-MRA签约认可机构签署进一步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国际合作处负责起草合作协议,并报请秘书处领导审定。必要时,报请全体委员会批准。5.8.2 经国家认监委审批后,由秘书长代表CNAS签署合作协议。5.8.3 CNAS根据签署的合作协议,开展双边合作活动,包括信息通报、派员协助、联合评审等活动。CNAS国际合作处根据项目和资源的可行性,拟定具体的合作计划,报请主管副秘书长审定、秘书长批准。5.8.4 派员协助 a)CNAS与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的的认可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就互相派员协助达成一致,为对方的认可评审活动提供支持。
11、 b) CNAS或与CNAS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的认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发出协助请求,另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向对方的评审组派出胜任的评审员、技术专家或翻译代表对方实施评审。必要时编制作业指导书,以保证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5.8.5 联合评审 需要时,CNAS与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的认可机构合作进行联合评审。国际合作处将协助相关处室进行联合评审的组织工作。5.8.6 委托活动CANS与其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就特定的委托活动达成一致。委托活动按照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执行。必要时编制作业指导书,以保证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5.9 信息传递国际合作处应将国际活动中获得的重要信息(如IAF/ILAC/APLAC/PAC等组织的重要文件变更)及时传递给相关处。必要时应举办信息通报会。5.10 记录国际合作处应及时保存国际活动中产生的记录,包括投票表决、联合评审和会议记录等。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