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高府办函2012247号印发高州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高州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高州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府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一、总体要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必
2、须坚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二、申请工作规程具有高州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可申领低保金。(一)户主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居民,由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持户主委托书),城区的到街道办,农村的到镇政府或受镇政府委托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户籍情况填写一式3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同镇(街道)内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在居住地申请;不同镇(街道)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在户籍所在地
3、申请。(二)提供证明材料。以下相关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经镇级审核,对照无误后保留复印件,原件退还户主:1、申请城市低保,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户主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3)家庭收入证明(由就业单位的工资、人事部门出具),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情况证明(企业或部门在出具收入证明时须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4)缴纳或领取养老金的凭证;(5)离异家庭的离婚证及子女扶养费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法院出具),遗属补助证明(补助单位出具);(6)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拆迁协议原件与复印件;(7)年满18岁的学生提供在校证明(学生证);(8)大病重病(如恶性
4、肿瘤、尿毒症、瘫痪、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诊断证明(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9)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的,提供前6个月家庭每月用水、电、煤气的交费单据;(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2、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户主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3)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包括上年度家庭承包土地、种植、养殖收入情况,外出务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等情况一一列举清楚;(4)离异家庭的离婚证及子女扶养费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法院出具),遗属补助证明(补助单位出具);(5)年满18岁的学生提供在校证明(学生证);(6)大病重病(如恶性肿瘤、尿毒症、瘫痪、精神病
5、、系统性红斑狼疮等)诊断证明(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7)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的,提供前6个月家庭每月用水、电的交费单据;(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受理工作规程(一)城市居民申领低保金由街道办事处受理。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根据此规定,潘州街道的全部以及宝光街道、石仔岭街道、山美街道城区的居民,直
6、接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社会事务办按下列程序办理:1、审核材料。社会事务办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启动调查程序。2、调查核实。社会事务办牵头组织驻居委会干部及居委会干部联合通过逐一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居委会公章,实地调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3、民主评议。经初步调查符合低保条件的,街道办督促所在居委会在每年12月10日前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对下一
7、年度的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听取驻居委会干部或居委会干部逐户详细介绍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情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代表们应充分发表意见,获参加会议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低保申请获通过。平时个别调整低保对象的,由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驻居委会干部及居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4、张榜公示。获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通过的低保申请人名单及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个别调整低保对象名单,均要在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及所在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和其它方便居民观看的地方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
8、性别、年龄、家庭人口、家庭详细地址、贫困的主要原因、家庭年(月)人均收入、举报电话等。对符合条件,通过民政局审批的低保家庭,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享受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长期公示。5、审核上报。街道办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纪委干部及事务办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核工作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低保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看材料是否齐备。在审核期间有争议或遭投诉的,要重新上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驻居委会干部、居委会干部及事务办人员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签名以示负责,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二)农村居民申
9、领低保金由镇政府(街道办)受理,受镇政府(街道办)委托村委会也可以受理。粤府200774号文规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街道办)可根据各自的实际研究决定受理方式。1、镇政府(街道办)直接受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审核材料。社会事务办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
10、,启动调查程序。(2)调查核实。社会事务办牵头组织驻村委会干部及村委会干部联合通过逐一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实地调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3)民主评议。经初步调查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镇级人民政府督促所在村委会在每年12月10日前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下一年度的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驻村委会干部或村委会干部要详细介绍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情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公示情况等。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11、代表参加,代表们应充分发表意见,获参加会议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低保申请获通过。平时个别调整低保对象的,由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驻村委会干部及村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4)张榜公示。获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通过的低保申请人名单及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的个别调整低保对象名单,均要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及所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和其它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人口、家庭详细地址、贫困的主要原因、家庭年人均收入、拟享受低保金额、举报电话等。对符合条件,通过民政局审批的低保家庭,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享受保障金额等在其
12、居住地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长期公示。(5)审核上报。镇级成立由分管领导、纪委干部及事务办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核工作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看材料是否齐备。在审核期间有争议或遭投诉的申请家庭,要重新上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驻村委会干部、村委会干部及事务办人员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签名以示负责,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2、受镇政府(街道办)委托的村委会,凭授权委托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审核材料。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
13、,启动调查程序。(2)调查核实。村委会干部会同驻村干部通过逐一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实地调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3)民主评议。经调查认为初步符合低保条件的,村民委员会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下一年度的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听取入户的村干部或驻村干部逐户详细介绍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情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公示情况等。代表们应充分发表意见,获参加会议代表半数以上
14、同意的,低保申请获通过。平时个别调整低保对象的,由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驻村委会干部及村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4)张榜公示。获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通过及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个别调整低保对象名单,均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其它方便群众观看的地方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人口、家庭详细地址、贫困的主要原因、家庭年人均收入、举报电话等。对符合条件,通过民政局审批的低保家庭,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享受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长期公示。(5)填表上报。驻村干部及村委会干部对受理申请低保的家庭在申请审批表签署
15、意见并签名以示负责,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四、审核工作规程:(一)委托村(居)委会受理的,镇(街道)对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按下列程序审核:1、组成审核工作组。由镇(街道)分管领导、纪委干部和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等组成低保审核工作组。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督查组督查各镇(街道)低保审核工作。2、审核材料。镇(街道)低保审核工作组按照城乡低保政策和家庭收入核算有关要求,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村(居)委会调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村(居)委会进行补充完善。3、调查复核。审核工作组对有争议或审核期间遭投诉的低保
16、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重新上门调查复核。4、集体审议。低保审核工作组成员,逐一对低保申请人进行集体审议,并将审核结果填写在申请审批表上,并由审核人员在表上签名确认。5、张榜公示。镇(街道)将审核通过的低保申请人情况书面通知村(居)委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人口、家庭详细地址、贫困的主要原因、家庭年(月)人均收入、拟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对符合条件,通过民政局审批的低保家庭,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享受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长期公示。6、上报材料。镇(街道)完成审核程序,在低保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上公章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调
17、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等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二)镇(街道)直接受理的,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核。五、审批工作规程市民政局负责对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一)审核材料。市民政局接到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市民政局应会同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市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二)对象审批。通过材料审核或调查核实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镇(街道)审核未获通过的进行确认。(三)张榜公示。将拟批准享受的低保人员情况书面通知镇(街道)转村(居)民委员会进行
18、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人口、家庭详细地址、贫困的主要原因、家庭月人均收入、享受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对符合条件,通过审批的低保家庭,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享受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市民政局会同镇(街道)及时对有关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市民政局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四)批准发证。公示后无异议的,或公示后虽有异议,但经再次核查后仍予批准的,市民政局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保障金发放的起始时间,委托镇级人民政府发放广东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书面告知。市民政局对
19、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家庭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镇(街道)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家庭。六、材料归档市民政局将审批通过的和不予批准的申请人相关材料按一户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并将经批准的申请审批表返回镇级人民政府存档。七、建立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养老金、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便于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准确、公正地认定低保申请对象。我市现有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和今后新申领低保金,均按此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要求执行。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续领低保金的,可简化程序,填写一式3份申请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分别由村(居)委会、镇(街道)和市民政局存档备查。-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