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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doc

上传人:达达文库 文档编号:19266352 上传时间:2023-03-14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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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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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共10项)序号事项名称要求提供证明单位证明用途依据备注1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2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民政部门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情况等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3城乡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城乡低保证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2、保障条例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信息证明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5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场所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证明,办理工商登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证明农业部门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2重

3、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7婚育情况证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证明已婚夫妻生育情况;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再生育登记时核实生育情况并签署意见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9就业创业登记申请人信息证明人力社保部门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创业证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或提供证明10政治考核证明征兵办公室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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