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 3 篇(304 字)申请人 孙*民 男 *岁 五常市背荫河镇背荫河村 驾驶人 联系方式:电话* 请求事项 查阅、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对你队于 20xx 年 7 月 30 日制作的哈公交 07-XX00042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已于 8 月 1 日口头向你队申请查阅、复制交通事故证据(现场勘查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材料,办案人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拒绝。现今再次书面申请,请依法批准为盼。如仍拒绝,请书面答复申请人,以便申请人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凭据。 此致 哈尔滨市
2、交警支队*大队 申请人 孙* xxxx 年八月二日 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三: 讼诉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555 字)被执行人李火荣认为化州市人民法院(20xx)化法审执字第 833、834 号民事执行案件执行过程违法、依法提出异议一案,李火荣讼诉代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法释20xx39 号)要求查阅、复制该执行案档案的执行卷正卷。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20xx 年 12 月 24 日实施)规定律师查阅诉讼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因该办法是人民法院的规章制度,只有对内效力,并且相对于上述“法释20xx39 号”来说是“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
3、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阶位高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档案材料,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只要不影响案件审理和档案保管,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都可以提供给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已经结案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同时规定,执行卷宗正卷、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予以公开。 综上,请档案室工作人员及有关案卷保管人员、有关主管领导依法准许申请人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谢谢!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