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出口合同样本卖 方:_地 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买 方:_地 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卖方有权在 3%以内多装或少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按 FOB 值计算。第三条 装运期限:第四条 装运口岸:第五条 目的口岸:第六条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 110%投保。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
2、装运单据在_国的_ 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 天在_国到期。第八条 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 CIF 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第九条 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第十条 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
3、 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 15 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 30 天内答复买方。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卖 方:_(盖章)代表人:_买 方:_(盖章)代表
4、人:_年_月_日订立葳蕤XX-3-24 14:23:00出口合同格式(中英)出口合同格式(中英)一般货物出口合同格式(中英全文对照)合同号:日期: 订单号: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1)品名及规格(2)数量(3)单价(4)金额合计允许溢短装_%(5)包装:(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装船标记:(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天内装出。(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 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 15 天内议付有效。(11)保险:按发票 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12)买方须于_年_月_日前开
5、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 CIF 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4)凡以 CIF 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 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 30 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 15 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19)其它条款:卖方: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