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一封信(一般纳税人)尊敬的纳税人:河南国税欢迎您!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结构性减税政策,方便您了解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信息,及时便捷地办理增值税涉税业务,防止工作衔接不到位给您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保障您的合法税收权益,请您在以下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一、请您及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您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铁路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服务,仍然按原规定在地税部门缴
2、纳营业税。例如,实行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1月应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4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4年2月起应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2014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二、请您及时到国税部门领取发票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您开展的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的相关业务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为了保障您能够正常发票,您可以在12月份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场所提前领取发票。鉴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经营的特殊性,发票使用规定如有变化我们将及时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公布,也请您予以关注。如果您是新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或新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需要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3、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先与技术服务单位联系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再到国税部门办理初始发行,即可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您是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您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后,应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传输盘进行初始化发行,若程控盘或传输盘损坏要重新购置程控专用设备,方可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您自行下载、安装开票系统。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您开展的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的相关业务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为了保障您能够正常发票,您可以在12月份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服
4、务场所提前领取发票。如果您是新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或新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需要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先与技术服务单位联系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再到国税部门办理初始发行,即可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您是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您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后,应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传输盘进行初始化发行,若程控盘或传输盘损坏要重新购置程控专用设备,方可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您自行下载、安装开票系统。三、请您牢记发票开具起始时
5、间您因“营改增”试点所领取到的发票,应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新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由技术服务部门免费提供培训、安装和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纳税人能够正常开票。四、请您及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认证您自2014年1月1日后取得的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应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的次月申报抵扣。五、请您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国税机关在12月底前将完成您在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税务资格认定、税控系统发行、升级、安装、发票的领取、CA证书的办理、税银协议签订等工作,务请根据国税部门的整体部署和要求,配
6、合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您在12月底前能领取到国税发票,在2014年1月份能顺利开出发票,在2014年2月申报期内成功进行国税纳税申报。六、请您及时进行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您应对201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营改增”经营业务,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七、国税部门以下途径为您提供营改增相应服务(一)为了帮助您尽快熟悉“营改增”相关业务,我局编写了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一般纳税人辅导教材(一般纳税人),您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学习。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疏漏不当之处,具体执行以文件为准。(二)主管国税部门将在12
7、月底前分批组织对各类试点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税收政策、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报税、认证、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涉税会计核算、网上申报操作以及相关涉税事项实务操作等培训工作,届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培训内容,采用公告、短信或电话通知您参加培训,请您务必准时参加。(三)由于试点工作时间紧,工作内容多,为了加强税企之间的联系沟通,我局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为)专门设置了“营改增”专栏,请您务必给予关注;如您有政策性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直接拨打我省12366政策咨询热线;如您需要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请根据你单位经营地址的区属范围,拨打相关主管税务机
8、关的业务电话。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8日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其中铁路运输、邮政业及收派服务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我省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
9、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我国境内,即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境内。二、境内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服务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又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等等。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
10、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规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境内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 号)。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勘
11、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服务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四、承包人和承租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
12、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案例1】:2013年9月,赵某与郑州某运输公司
13、签订挂靠协议,以该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信阳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赵某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五、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案例2】:境外A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郑州B科技公司为境外A公司的代理人,2013年8月A公司分别向洛阳C公司、杭州D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A公司为洛阳C公
14、司、杭州D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郑州B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六、合并纳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依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其适用企业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明确该范围内的公司准予将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汇总到公司总部纳税,具体办法是: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
15、纳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
16、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为1%。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在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中,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含税销售额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小规模纳税人(
17、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服务
18、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一)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友情提示: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与应税
19、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各自标准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二)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案例1】:郑州某广告公司2010年办理税务登记,2012年8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0万元,2012年9月2013年7月应税服务销售额450万元,2013年8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2万元。因其在2012年8-2013年7月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没有超过500万元标准,按规定可以不申
20、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因为在2012年9月2013年8月连续的12个月内应税服务销售额502万元,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案例2】:驻马店某商业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
21、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可以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三)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下列试点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3.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案例3】:郑州某科研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取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由于其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案例4】:南阳某建筑企业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劳务,2013年8月用自有汽车为建设方提供一
22、笔运输业服务,取得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该建筑企业自有汽车平时不对外提供运输业服务,其经营范围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且其2013年度内仅发生一笔应税服务。因此,该建筑企业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一)原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试点以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二)2013年12月31日前(含)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二)试点实施日前(含)申请认定一
23、般纳税人试点实施日前(含),我省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5公告),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13年12月31日前(含),我省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 公告),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纳税人申请从事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在申请时,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A.增值
24、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B.税务登记证副本;C.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D.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E.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F.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2.税务机关审批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应税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批量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应税服务的,经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
25、,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起始期统一为2013年8月1日。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三)2014年1月1日后(含)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在2014年1月1日后(含)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的规定办理,认定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三)试点实施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未
26、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的规定办理,认定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1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1)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为超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纳税人应报送申请认定资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2)文书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主管税
27、务机关统一受理。如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即将认定资料退还纳税人,并告知可以按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如确为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应对申请认定表进行审核,填写不全或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应当场受理。(3)事项告知认定核准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连同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2.新开业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28、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1)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以下资料: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B.税务登记证副本;C.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
29、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D.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E.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F.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2)文书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当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认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实地
30、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4)事项告知。认定核准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连同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四)逾期未申请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在规定期限(4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20 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限期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31、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三、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程序对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超标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税务所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不认定申请表)三份,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友情提
32、示:本次试点开始前,符合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2月-2013年11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该在税务机关调查确认时,一并报送不认定申请表。友情提示:本次试点开始前,符合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6月-2013年5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该在税务机关调查确认时,一并报送不认定申请表。(二)文书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不认定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告知纳税人。认定机关应当在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
33、20日内批准完毕。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送达纳税人。对不予认定的,告知纳税人按照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程序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四、纳税辅导期管理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友情提示:本次试点开始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国税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辅导期管理工作要求如下:(一)辅导期纳税人
34、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二)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1.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三)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
35、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四)辅导期纳税人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五)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
36、核系统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必须当月到税务机关申请处理。(六)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
37、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五、简易计税方法申请程序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以及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等,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以及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等,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
38、不得变更。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申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提醒纳税人可以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友情提示:建议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同时提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避免因错过时机多缴税款。(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简易征收申请表)二份,申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文书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简易征收申请表后,应当场核对,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对申请资料不完
39、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核实,审批同意按简易办法征收或不同意按简易办法征收,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不同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六、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试点开始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试点开始当月起。七、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
40、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增值税纳税义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受理时,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的业务。(四)有下
41、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案例5】:郑州某运输企业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的销售额为700万元,但不提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告知后,该企业仍不办理,国税机关于2013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给予该企业按照销售额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第二章 应税服务范围第一节 一般规定概述应税
42、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理解和把握,我们编制了增值税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对比分析表和营改增行业明细与征收品目对照表供辅助参考。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有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不构成完整对接关系,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多数行业没有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原有划分方式和注释内容进行归类和描述,而是进行了一定结构性调整,包括改造、完善和概念创新,表现在对营业税税
43、目注释某些行业进行了细化解释、重组归类、重新界定、重建定义等处理,调整了原营业税中部分与主业相关的从属业务按行业确定征收范围的原则,而改为按业务的实际属性确定,例如删去了各类运输方式下的辅助活动,将其归集到物流辅助服务业。另外,将部分原营业税文件对特定行为的界定,也调整至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进行了解释,如干租、湿租、程租等。因此,我们在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理解和把握中,应注意:1对名称一致的,应注意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原概念的细化解释和重新界定,而导致的内涵和范围的差异。在确定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注意此差异的存在,而不能笼统的进行行业“等同”,如水路运输服务不包括“港口码头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44、,以及简单“关联”,如“设计服务”不包括范围注释已列明的电路设计服务服务。2对名称不同的,应注意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原概念的重组归类和新概念的重新定义。在确定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注意新行业与原税目无直接关联和接续关系,应以新概念确定和划分应税范围。如“设计服务”与电路设计的区分,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电路设计属“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3对适用税率,应注意原营业税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因行业划分标准不同,而导致的税率变化。增值税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对比分析表(供参考)序号明细行业名称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范围注释营业税税 目营业税税 率营业税税目注释差异分析1铁路运输11%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
45、(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铁路运输3%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1、增值税征税范围暂不包括铁路运输;2、经营快递业务、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暂不列入此次改征增值税范围。2公路运输公路运输3缆车运输缆车运输4索道运输索道运输5其他陆路运输其他陆路运输6水路运输服务11%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
46、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水路运输3%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1、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虽未明确包括远洋运输的程租和期租,但相关
47、营业税补充规定已明确包括。2、打捞、港口码头服务,原按水路运输依3%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物流辅助服务依6%征收增值税。7航空运输服务11%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航空运输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1、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虽未明确包括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但相关营业税补充规定已明确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