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3/383-2005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5-实施2005-发布瓶装饮用天然水Bottled natural water for drinkingDB33/ 383-2005代替DB33/ 383-2002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备案号:1DB33/ 383-2005前 言本标准系浙江省瓶(桶)装饮用天然水的产品标准,其定义、范围参照了国际瓶装水协会瓶装水实施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STAN227瓶装饮用水标准通则、CAC/RCR 48瓶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和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准则。由于该产品在我国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加强该产品的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地方标准,以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依据。为贯彻执行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根据天然水生产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原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本标准第3章、第4章、第5章、第8.1章、第9章是强制性条文,其余是推荐性条文。本标准与DB33/38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对天然水的定义作了部分修改。亚硝酸盐指标由原标准“亚硝酸盐(以N计),mg/L,0.05”调整为“亚硝酸盐(NO),mg/L,0.005”。镉指标由原标准“镉,mg/L,0.005”
3、调整为“镉(Cd),mg/L,0.01”。铁指标由原标准“铁,mg/L,0.02”调整为“铁,mg/L,0.03”。锌指标由原标准“锌,mg/L,1.0”调整为“锌,mg/L,5.0”。耗氧量指标由原标准“耗氧量,mg/L,3.0”调整为“耗氧量,mg/L,2.0”。三氯甲烷指标由原标准“三氯甲烷,mg/L,0.03”调整为“三氯甲烷,mg/L,0.02”。成品水检测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删除了“溶解性固体、阴离子洗涤剂、氯乙烯”三项指标。增加了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项目。霉菌、酵母两项目由原标准“霉菌及酵母菌数,cfu/mL,不得检出”调整为“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致
4、病菌项目由原标准“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调整为“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增加了特征指标及含量范围要求。水源水检测项目中增加微囊藻毒素项目。增加了第5 章 “食品添加剂”和第6章“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增加了标签中需标注“水源类型、水源地名称、特征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围”的要求。本标准是对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食品监督检验站、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
5、要起草人为:陈自力、任一平、许荣年、于村、盛华栋、周力。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 383-2002I瓶装饮用天然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天然水的定义与术语、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天然水的水源水及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6、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
7、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0790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CJ/T 145 城市供水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 定义与术语下列定义与术语适用于本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是指以未受到污染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山涧水、深层水库(湖)水)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化或其它相当的消毒过程处理,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其水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公用城市供水
8、系统或市政供水系统的任何化学处理(如添加含氯气、漂白粉等)。饮用天然矿泉水按照GB 8537的规定,不包含在本天然水范围之内。4 技术要求4.1 水源地4.1.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4.1.2 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泉(井)取水点外围半径15m内,湖泊(水库)取水点外围半径30m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4.1.2.2 第二区为限制区。在泉(井)取水点周围不小于30m,湖泊(水库)取水点外围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
9、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4.2 水源要求4.2.1 水源水质要求水源水质指标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水源水质要求项 目要 求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 3臭和味不得有异味、异臭pH 5.58.5硫酸盐(以SO42-计),mg/L 100氯化物(以Cl-计) ,mg/L 100铁 ,mg/L 0.2锰,mg/L 0.1铜,mg/L 1.0锌,mg/L 1.0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硝酸盐(以N计) ,mg/L 20耗氧量(以O2计) ,mg/L 3.0氟化物(以F-计)
10、 ,mg/L 1.0砷,mg/L 0.05汞,mg/L 0.001铅,mg/L 0.01氰化物(以CN-计) ,mg/L 0.05三氯甲烷,mg/L 0.06四氯化碳,mg/L 0.003总大肠菌群,MPN/100mL 90总放射性,Bq/L 0.5总放射性,Bq/L 1微囊藻毒素,mg/L 0.0014.3 天然水要求4.3.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指标项 目要 求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 3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4.3.2 理化指标4.3.2.1 某些元素和组分的特征(界限指标)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3的规定表3
11、 界限指标项目指标要求电导率(25)S/cm 20钾, mg/L 0.35钠, mg/L 0.8钙, mg/L 4.0镁, mg/L 0.5偏硅酸,mg/L 1.84.3.2.2 常规理化指标常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常规理化指标项 目要 求pH5.58.5耗氧量(以O2计),mg/L2.0余氯,mg/L0.05铝,mg/L0.2铁,mg/L0.3锰,mg/L 0.1铜,mg/L 1.0锌,mg/L 5.0银,mg/L 0.05总砷,mg/L0.05镉 ,mg/L 0.01铬(六价),mg/L 0.05汞,mg/L 0.001铅,mg/L 0.01硒,mg/L 0.05硫酸盐(以SO
12、42-计),mg/L 100氯化物(以Cl-计),mg/L 100氟化物(以F计),mg/L 1.0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0.005硝酸盐(以N计),mg/L 20氰化物(以CN-计),mg/L 0.05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0.002三氯甲烷,mg/L 0.02二氯甲烷,mg/L 0.02苯,mg/L 0.01三氯乙烯,mg/L 0.07一溴二氯甲烷,mg/L 0.06甲苯,mg/L 0.1二溴一氯甲烷,mg/L 0.1四氯乙烯,mg/L 0.04氯苯,mg/L0.03乙苯,mg/L0.011,2-二氯苯,mg/L 0.11,4-二氯苯,mg/L 0.31,2-二氯乙
13、烷,mg/L 0.031,1-二氯乙烯,mg/L 0.031,1,1-三氯乙烷,mg/L 2四氯化碳,mg/L0.002总放射性,Bq/L 0.1总放射性,Bq/L 14.3.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5 微生物指标项 目要 求菌落总数,cfu/mL50大肠菌群,MPN/100mL3霉菌,cfu/mL 10酵母,cfu/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4.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
14、求应符合GB 19304的要求。7 试验方法7.1 感官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7.2 理化指标7.2.1 pH、耗氧量按GB/T 5750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7.2.2 电导率按GB 17323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钾、钙、钠、镁、偏硅酸、总砷、镉、铬(六价)、汞、铅、硒、铝、铁、锰、银、铜、锌、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氰化物、挥发酚类、游离余氯、硫酸盐、氯化物按GB/T 8538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7.2.4 总放射性、总放射性按GB/T 5750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7.2.5 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乙烯、一溴二氯甲烷、二
15、溴一氯甲烷、氯苯、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化碳、苯、甲苯、乙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按CJ/T 145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微囊藻毒素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指标7.3.1 菌落总数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7.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7.3.3 致病菌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7.3.4 霉菌、酵母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7.4 净含量温度在(202)的条件下,将水样沿容器
16、壁缓慢倒入量筒中,读取容积数。1L以上可采用称量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水源检验在投产前,连续半年,针对表1所有指标对水源进行水质检验,检验次数不得少于3次,符合要求,方可生产。每两周对水源进行微生物检验,每一年针对表1所有指标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项目检验。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得生产,针对水质变化采取措施,连续3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8.2 成品检验8.2.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8.2.2 出厂检验8.2.2.1 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
17、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8.2.2.2 每批随机抽取12瓶(罐)(2L以上抽取4桶)。3瓶(罐)(2L以上2桶)用于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要求的检验;3瓶(罐)(2L以上2桶)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瓶(罐)(2L以上2桶)留样备用。8.2.2.3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包装、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余项目作不定期抽检。8.2.3 型式检验8.2.3.1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最少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设备;停产2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时。8.2.3.2 型式
18、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和净含量检验的全部内容。8.3 判定规则8.3.1 水源检验水源水质所有项目必须符合表1要求。8.3.2 出厂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3.3 型式检验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的判定同出厂检验。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19、品。9 标志、标签9.1 标志9.1.1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志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9.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9.2 标签9.2.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标准号。9.2.2 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水”。9.2.3 产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该产品实际生产取水点的水源类别(如湖泊水、水库水、山泉水、井水、自涌泉等)及真实水源地地名。同时标注本产品特征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围。10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10.1 包装
20、10.1.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按照GB 10790规定执行。10.1.2 循环使用的桶必须是由聚碳酸酯(PC)材料制成,以保障多次回收后桶的完好质量。回收后必须严格检查水桶是否破损、如果破损程度影响到水桶的密封、安全和水的卫生质量则不得再用,严格检查是否受到其他污染物污染,污染程度如果经特殊清洗仍可能影响水卫生质量则不得再用。严禁使用废料和回收旧PC料制成的桶或瓶。10.1.3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10.1.4 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10.1.5 包装箱必须牢固,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10.2 运输10.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10.2.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10.2.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10.3 贮存10.3.1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10.3.2 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10.3.3 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10.4 保质期符合9.2和9.3条规定时,保质期:小于3000mL的包装不少于12个月;净含量大于或等于3000mL的大包装不少于1个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