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劳动争议特点、原因及对策姓 名:张 忠单 位:六十七团社政科职 务:科员手机号码:18299229790通信地址:农四师六十七团机关邮 编:835304Email:浅析劳动争议特点、原因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在不断深化,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随之增多,劳动争议申诉案呈逐年上升态势,呈现出主体类型逐步增多、争议内容呈多元化和复合化、群体性诉讼数量增加、引发刑事犯罪问题突出等特点,根据其案发原因,可以从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建立劳动者维权平台、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等方面预防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发生。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
2、义务发生的争执。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定、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一、劳动争议案件特点 (一)劳动争议的主体类型逐步增多 以往发生争议的多为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现在出现了国企、外企等多种企业类型并存,甚至还包括改制合并后的企业如铁路、电信、报社、传媒单位、国营商场等。据统计,申诉人中私营和民营企业占 43.5%,国企占 1.4%;被申诉人中私营和民营企业占 15.7%,国企占 34.3%。由于部分劳动争议案涉嫌虚假诉讼,也有劳动争议案外人提出申诉案件。 (二)劳动争议内容呈多元化和
3、复合化趋势 既有正式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又有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多为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既有因鉴定、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也有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还有因劳动者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统计显示,劳动争议申诉案件的类型几乎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索要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劳动关系、非法用工等,其中以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为主。如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提出的请求事项不仅限于经济补
4、偿金,还包括被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甚至包括工伤待遇等。 (三)群体性诉讼数量增加,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 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集多重“敏感” 于一身,敏感度争 议事项(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工伤处理等直接关乎劳动者生存权的三类劳动争议约占总数的 70)、敏感的争议主体(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中高龄职工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和敏感的社会环境(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改组力度越来越大)。劳动争议涉及的被诉用人单位的案情和诉讼请求相似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在共同的利益诉求下,劳动者容易出现“老 乡” 、“师徒”以及车间 、班组等“ 抱团”现象,采取集体上访、罢工、静坐等非理性方式,个别事件还演变
5、成群体性事件,呈现出规模群体化、行为组织化、手段激烈化和调处困难化等特点,使得劳动争议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四)劳动争议引发刑事犯罪问题突出 劳动者在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往往容易采取过激行为最后上升为刑事案件。据统计,某院因劳动争议引发的刑事案件共 24 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纵火、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损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罪名。在劳动争议引发的 14 件故意伤害案、2 件纵火案和 1 件聚众斗殴案中,造成死亡 2 人,重伤 2 人,轻伤 11 人,轻微伤 8 人。在劳动争议引发的 3 件故意损坏财物、纵火案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余元。 二、原因
6、分析 (一)近年来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未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力度不断加大,部分事业单位为精减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也裁减了富余人员,如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薪留职、 “下海”经商,有的则作下岗、待岗、轮岗处理,由此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由于未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是群体性劳动争议。(二)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条款简单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 “三金 ”缴纳等有关 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 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
7、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部分企业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一般都是口头 承诺,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实际劳动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易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四)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起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落实工伤事故待遇引起的纠纷占一定比例。由于许多企业劳动安全措施不足或对工人安全工作教育不够,致使工伤事故时有发
8、生。再加上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付赔偿款,导致受害者的伤亡待遇得不到解决,还千方百计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诿责任,从而引发纷争引起纠纷。(五)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维权司法救济手段增多。随着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使劳务工的维权司法救济手段逐渐增多,维权成本大大降低。去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放宽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日的规定,并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情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少了维权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多。(六)劳动行政执
9、法和劳动仲裁先行解决纠纷难度加大,转入诉讼程序案件增多。目前在劳资纠纷高发的情况下,劳动执法和劳动仲裁力量越发显得相对不足,有些执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工作方式仍略嫌粗放。加之劳资纠纷案件日趋复杂,处理难度增大,特别是由于新法实施时间较短,有关执行细则和司法解释还未出台,法院、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在一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某些认识偏差,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尺,劳动者往往不服行政监察和仲裁处理结果。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工作难度,使劳动监察和仲裁部门先行化解矛盾的工作效果显现瑕疵,相当一部分案件转入法院诉讼程序。(七)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综合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按我国现
10、行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用工单位录用农民工的条件和手续、建筑工程等一系列问题上负有监管职责,以督促有关企业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但目前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较弱,对违法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动效能发挥不力、监察手段单一。如劳动监察部门主要依靠上门巡查等传统方式,难以对企业管理实行全面实时的有效监督。同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部分违规违法用工企业没有进行严格执法。另外,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配合。劳资纠纷往往涉及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多个部门,但有关职能部门常各自为政或管理不到位,导致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力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 (
11、一)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倡导合法用工,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目前,在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 劳动合同法存在被误读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和执法机关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注重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从源头上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专家团,深入街道和厂区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就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编写并普发劳动合同法学习读本,帮助正确解读法律规定;要加快设立劳动合同法咨询专线,对有疑问的企业或劳务工进行合理引导;制定更为详细、不同工种的格式化合同供企业参考使用,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12、;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健全劳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企业工资监控系统和企业网上申报系统,促进企业依法管理;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打击惩处力度,促进企业合法用工。(二)健全劳动监察制度 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相关部门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同时加强对企业用工规范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网上申报用工信息制度,变企业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建立劳动者维权平台 以团为单位,在各团统一建立由劳动监
13、察、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劳资纠纷投诉、服务平台,在调解纠纷、提供咨询等服务的同时,做好司法救助引导工作,并为有困难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同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劳动者对企业的不规范用工投诉举报。 (四)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各种力量的协调作用。妥善化解劳资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劳资关系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分流和快速化解增长迅猛的劳资纠纷,努力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14、中的积极作用,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应及时督促其及时组建,并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工会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妥善调处纠纷;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做好本辖区的劳动争议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努力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三是劳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四是劳动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劳资双方尽可能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法院协调沟通,统一裁判尺度,尽量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五是法院要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继续完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落实各项涉劳案件司法为民措施,加强对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能力,确保及时公正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健全劳动争议案件联调机制,努力发挥法院作为解决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还要注重加强协调互动,共同构建起我区劳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