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宋真、仁时期甘青藏区的民族法规初探西北民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中文核心期刊J.NoRTHWESTUNlVERSITYF0RNAT10NALITIES(Phil0sophyandsocialScience)20O9 年第 4 期No.4.20O9北宋真,仁时期甘青藏区的民族法规初探张永萍(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历史文化系,甘肃合作 74700O),e摘要宋真宗 ,仁宗时期,为了对抗辽,夏,北宋竭力经营甘青藏区吐蕃诸部,与恩信稳边,“ 联蕃制夏“ 的迪地民族基本政策相适应,在法律上,政府制定了许多针对甘青藏区蕃部诸族的民族法律规范,内容涉及行政,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各个方面.此法律规范对当时民族地区社会
2、稳定起到了应有的历史作用.关键词 北宋 ;真,仁时期; 甘青藏区;民族法规中圈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oO 卜 514O(20O9o40038 一 O5北宋真宗和仁宗时期,西北边防形势十分严峻,西夏李元吴 1038 年称帝使得宋夏矛盾升级,此后双方军事冲突不断;宋辽两国虽然于景德元年(1O04 年)达成停战议和协议,但双方矛盾也时有发生,北宋西北边疆安全不容乐观.为了对抗西夏,北宋竭力争取地处西北的少数民族政治势力,因此,时散居于今之甘肃,青海等广大地区的吐蕃诸族成了北宋王朝极力经营的对象.这些甘青吐蕃诸部,在唐末安史之乱后乘机占有河西,陇右之地,“自仪 ,渭,泾,原,环 ,庆,
3、镇戎,秦暨于灵,夏皆有之.“ 这些吐蕃族账,曾一度在河湟,陇右地区建立地方性民族政权,尤其青唐吐蕃响厮罗政权和西凉府吐蕃六谷部的势力曾经更是十分强大.他们是宋辽夏金时期极其重要的西北地方政治势力.宋人魏泰的东轩笔录卷三云:“唐末 ,西北蕃在者有回鹘,吐蕃,而吐蕃又分为哟厮哕,始甚盛强,自祥符问,纫于三都谷,势遂衰弱,视中国为神明,惕息不敢动.异时,与回鹘皆遣使,自兰州入镇戎军,以修朝贡.及元吴将叛,虑响氏制其后,举兵攻破荚州诸羌,南侵至于马衔山,筑瓦川会,断兰州旧路,留兵镇守.自此喃氏不能人贡,而回鹘亦退保西州,元吴遂叛命,久为边害.朝廷虑之,议者以为哟氏尚在河,隍问,又与元昊世仇,偿遣使通谕
4、朝廷之意,使西戎有后顾之忧,则边备解矣.仁宗然之.宝元二年,遣屯田员外郎刘涣奉使,涣自古渭州抵青塘城,始与喃氏遇,涣为述朝廷之意,因以邈川都统爵命授之,俾掎角以攻元吴.“可见,真,仁时期,北宋政府特别强调对青唐吐蕃喃厮罗政权的“笼络“, 其目的在于使“ 掎角以攻元吴“, 即实现 “联蕃制夏 “的西北边防战略,以之减轻北宋西北边患的压力.为此,真,仁时期,北宋王朝一方面实施“绥怀恩远 “的藏区民族政策 ,对甘青吐蕃诸部尽力 “笼络“而为之用,另方面又着力完善对他们的管理措施,尤其注重从法律上加强约束和统治,先后制定了许多针对甘青藏区吐蕃等诸族的民族法律法规.一,“因其俗“ 以为法真宗,仁宗时期.
5、宋政府对甘青藏区吐蕃诸部“因其俗“ 而治,蕃族内部的纠纷和矛盾不通过宋汉区收稿日期2.09 一 o6o9作者简介 张永萍 (1973), 女,甘肃兰州人,讲师,硕士,从事唐宋史和敦煌学研究.一38法律同一处罚,主要以“蕃法 “和断解决.“文州(甘肃文县)蕃族有复仇者,当以蕃法论.“ 其原因是用“ 蕃族习惯法“或 “本俗法“和断解决蕃族事务,避免矛盾升级,实现“联蕃制夏“, 它将有利于该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稳定.而“联蕃制夏“ 的西北边疆政策 ,其实早在宋太宗端拱元年 (988 年)就已有了初步设想,“咸平中,张文定公齐贤建议,蕃部中族盛兵众,可以牵制继迁者惟西凉而已.真宗皇帝用其议,拜潘罗丐为西凉
6、节度使,旁泥埋为骟州防御使,俾掎角攻讨,卒致继迁之死.“到了真,仁两朝,“ 联蕃制夏“已正式确立为宋朝治理甘青藏区蕃族的核心政策之一,两帝都曾屡颁诏令,对于西北蕃部藏民要“ 务令安集,抚宁部落“, 而西北各地方政府也积极贯彻宋中央之民族政策,史载:“庆历中,滕子京守庆州,属羌数千人内附,滕厚加劳遗,以结其心.世衡初至涧城,抚养羌属,亲人其账,得其欢心,争为之用.寇至,屡破之.“与恩信稳边,“联蕃制夏“ 的边地民族基本政策相适应,在法律上,真,仁两朝累降宣谕,强调对甘青藏区蕃族等少数民族法律纠纷的处理原则:“若自相杀伤,有本土之法.“即以“蕃法“或“ 本土法 “和断解决蕃族内部之矛盾.景德元年(
7、1oo4 年),野鸡族侵掠环庆界,真宗诏“边臣和断“;景德四年(1OO7 年),磷,美族人怀正“又与磷互相仇劫 ,侧近账族不宁“, 真宗派使臣 “召而盟之,依本俗法和断“. 又大中祥符五年(1012 年), 杨知进“正月与译人郭敏伴送翟符守荣般次赴甘州,缘路为浪家,禄厮结家,乞平家,尹家所钞夺之,争斗及和断“.于是,吐蕃居民如违法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以纳钱或纳物的方式代为处罚,景德二年(1O05 年) 诏“蕃部罚纳,献送羊马.“天圣三年 (1025 年),“蕃部因罪罚羊者,旧者输钱五百,比责使出羊,而蕃部苦之.自今请复令输钱.“同年又规定,“ 蕃部犯罪者,可纳钱为赎,罪轻者,也可依汉法赎金(即铜
8、 ).“有宋一朝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这种“和断“ 政策在甘青藏区能较长时间地实行,虽然在北宋后期,宋廷加强了对甘青吐蕃的“汉法“ 管理力度,规定蕃汉相犯论如 “汉法“,藏族地方区域法的特殊性逐渐减轻,但不可否认的是,北宋辖内甘青地区藏族聚居区以“蕃部习惯法“ 处理民族纠纷的现象仍然存在.二,行政法规北宋沿袭唐朝的制度,在西北缘边的陕西,河东路及后来开拓的熙(今甘肃临洮县),河(今甘肃临夏市),兰(今甘肃兰州市 ),岷(今甘肃岷县)诸州新边地区 ,对分布众多的吐蕃等内属部落民族,通过加封土着部族首领担任职名大小不等的各级“蕃官“, 达到 “绥怀族账,谨固疆界“统治边区的目的.蕃官主要由部族首领
9、演变而来,另外还有相当一些因功被授的一般部民.出于复杂的民族问题和边疆安全形势之考虑,北宋政府经常通过对吐蕃首领的封官赏赐化解边区各种矛盾,稳定边地统治.景德元年(1O04年),朝廷告谕灵( 今宁夏吴忠县),夏( 今陕西横山县西),绥(今陕西绥德县), 银(今陕西横山县东),宥(今陕西靖边县东) 等州蕃族,“能率部下归顺者则授予团练使等,赐银万两,其军主职员外部,将校补赐有差“.蕃官的任选也叫蕃官除授,由兵部统一掌管.宋真宗时期,曹玮在甘肃泾(今甘肃泾川县),原 (今甘肃镇原县)藏区熟户中推行蕃将族内授职制度,“属羌百帐以上 ,其首领为本族军主,次为指挥使,又其次为副指挥使,不及百帐为本族指挥
10、使.“该制度是根据吐蕃部族首领所统辖人口的多少来任命各级蕃官的,蕃官职名从军主到本族指挥使大小有别.大中祥符九年(1O16 年)九月,曹玮上疏,“ 沿边熟户,近为响厮哕所诱,又立遵辈许以名职,若无羁縻,或虑胁去,望给以告身.“同年十一月,曹玮又说,三阳,定西,伏羌,静戎,冶坊,三门等七寨熟户蕃部,“都首领以下凡一百四十六人有功,乞赐告身.“ 真宗诏 :“二人授都军主,四十一人授军主,五十七人授指挥使,余悉补蕃官.“仁宗庆历初,甘青藏区蕃官行政队伍已十分庞大,泾原路“熟户万四百七十余账 ,帐之首领,各有职名“, 而环庆路“熟户蕃部约及二万人,内只蕃官一千余人,各有请受“.北宋政府规定蕃官职名后代
11、可以承袭,承袭范围广及周边诸族,“初补授等,北界,西界,湖南,湖北,川峡,陕西,河东路蕃官承袭,降宣诸路蕃,瑶人承袭并纳土归明.“在原有部族世袭制的基础上,宋政府对蕃官子孙承继者在年龄,资历和职名品位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规定,最早对蕃官承袭做出规定是在宋仁宗皇韦占四年(1052 年),“ 诏秦州蕃官老疾者 ,听期子孙侄降两资代之.“就是说,甘肃秦州藏区之蕃官或老或病者后代可承袭职名,但需降两级方可替代.不过,这种降两资承继的原则并没有实行多久即发生39了变化,“蕃官诸族首领物故者之子孙弟侄,旧制须年及十七,本族及二千户者,方得承袭职名,仍降一等;自西贼破荡以来,族账凋耗,请自今更不降等,仍便许承袭
12、 .“从之.可见藏区蕃官承袭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年龄 17 岁以上,二是本族人口应达到 2OOO 户.新的承袭法还对职名的升降问题作了明确修定,可能由于战争引起蕃族人口的减少,嘉韦占元年(1056 年)之后蕃官法改为,蕃官子孙承袭父祖辈职名不再降级.政府所授蕃官,如果率部叛逃,违法犯法则会被处以行政或经济处罚,轻为罚款,羁管,重则撤职,判刑直至处斩.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 年),前秦州司马张从政因为“久令从政和断蕃部,反与部落协比,以邀姑姑息“,被“ 黥面配梅州 ,本城遇赦不得还“.仁宗嘉事占五年(106O 年),保安军蕃官胡守中叛逃西夏,“ 取还就诛“. 仁宗嘉韦占七年 (1O6
13、2 年),因擅用 “和断“之法,“环州(今甘肃环县)都巡检内殿崇班柴元肃,平远寨监押右侍禁安镇并勒停,寨主陈玉淮南编管.“但为了拉拢吐蕃上层,宋廷对知错悔改的蕃官可给予赦免,如景德元年(1004 年)九月,叛逃蕃官茄罗,乌藏,策旺三族及咱伊军主率属表示归顺,真宗即诏,“宥之 ,给其马直 .“不予追究.三,经济法规真,仁时期,受宋夏,宋辽关系和战争等因素的影响,甘青藏区蕃汉经济贸易活动总是时断时续,变化无常.为了规范藏区边贸活动,维护合法的藏汉贸易,同时严厉打击藏区吐蕃与汉民之间,蕃民之间及其番商跨境私市贸易违法犯罪行为,北宋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有关甘青藏区经济贸易的法律规范.宋真宗咸平五年(1
14、OO2 年)二月,审刑院制定的秦州私贩马条例规定,“ 自今一匹杖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加一等,三十匹奏裁,其马纳官,以半价给告事人.“这个法令有两个基本特点:1.如在甘肃藏区的秦州私贩马者,不论蕃族还是汉族均将受到严惩;2. 以私贩马的多少作为量刑论罪之标准,罪分四等,重者上报朝廷严办.秦州私贩马条例说明政府对藏汉缘边马政问题极为关注,原因是蕃马及其来源事关北宋朝廷西北军事战备和国防之安全.景德四年(1o07 年),宋真宗诏:“秦州诸人自今或与蕃部买卖并各将钱物交相博买,不得立限赊买及取觅债负.诸色人公然于蕃部取债及负蕃部钱物不还者,即追领正身,以所欠钱物多少分等定罪,并差人监督催还,偿还全
15、部债欠;如果欠蕃部钱物较多且量情理属欺诈者“,即使正身逃脱 ,也要“ 追禁亲的骨肉及一面紧行追捉 ,候获日,依格法断遣“. 此为 景德法令,法令显然对吐蕃在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另外,由于景德以来“环庆边人多市属羌之田 ,致单弱不自给,即没敌中“. 土地买卖现象渐趋普遍,及宋仁宗继位,“势官富姓,占田无限 ,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土地兼并恶性发展,土地买卖已构成对甘青藏区蕃族人户基本生存的严重威胁进而影响到北宋在西北蕃部的统冶.故仁宗天圣四年(1026 年 ),宋政府颁布了严禁蕃部土地买卖的土地条例,“(陕西)汉户弓箭手,不得私典买,租赁,合种蕃部地土“,如有违
16、犯 ,原“ 典买 ,租赁,合种百姓弓箭手并科违制之罪 ,仍刺面配向南远恶州军牢城“.蕃部土地的买卖禁令是真,仁时期甘青藏区蕃汉经济贸易法令的核心内容,土地法之所以明确规定蕃人土地“止绝 “买卖,侵占 ,合种及租赁,其根本原因在于 “若却令蕃汉合种,未免被弓箭手,百姓奸倬侵欺,引惹边上不宁“.即不能确保蕃民基本土地的占有,则蕃族会因无地而流离失所从而引发边地骚乱,因此若西北缘边汉民侵占了藏民土地,除“科违制之罪“ 处以刺面,迁配之刑,还必须限期归还侵占蕃人之田.这种土地禁卖法令一直实行到北宋后期,宋神宗时期,随着开发西北边疆的活动,宋统治者把允许蕃汉民户土地买卖看作是实现变夷为汉,同化蕃族的途径
17、和手段,如王安石说,“今三十万众若能渐以文法调驭,非久遂成汉人,缘此本皆汉人故也.蕃部既得为汉人,蕃部贱土贵货,汉人得与蕃部交易,即汉得土,蕃部得货,两各得所欲而田畴垦,贷殖通.“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神宗熙宁五年(1O72 年),北宋首次宣布取消在甘肃,青海和陕西等藏区的蕃部土地买卖禁令.四,民事法规为了确保甘青藏区社会稳定,宋真宗,仁宗时期,北宋还颁布了一些保护法规,对藏民在生命,生存一4O 一和司法等方面的合法权利施以法律保护.首先,对藏族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人最主要的生存,生活的权利.北宋对藏民生命权的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禁止枉杀,滥杀无辜蕃民以及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景德三年(1o06 年
18、),宋真宗经过再三考虑,诏令“自今斩获蕃族首级,须辨问的实,当行杀戮者,许依前诏给赏,如其非理,即以军法论“.大中祥符元年(1o08 年), 宋真宗日:“盖抚御戎夷,当务含容,不然,须至杀伐,害及生灵矣.“这种珍视生命,限禁杀戮的史料在文献记载中屡见不鲜,充分说明了宋统治者对蕃民生命的珍视和忧患.其次,对藏族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指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它既包括生命健康,姓名,人身自由等在内的人格权,也包括如亲权,监护权在内的身份权.真宗和仁宗时期,宋廷注重通过法律手段对西北缘边藏区蕃民的人身基本权利给予保护.按照宋朝法律,边地蕃民犯罪可以依据蕃法“和断 “处罚,但和断后又恐
19、其 “异时复叛“,因此实行 “收其子弟为质“的纳质制度.史载,西北沿边府,州,军几乎都设有纳质院,甘肃秦州(今甘肃天水市)“有质院,质诸羌百余人,自少至老,扃系之,非死不出.“宋真宗咸平元年(998 年),马知节知秦州时,秦州“ 尝质羌酋支属余二十人,逾二纪矣“.马知节说,“羌亦人尔 ,岂不怀归 ?“马知节将原诸羌质子全部遣放,“诸羌德公,讫去无一人犯塞.“这充分反映出废除限制人身自由的“纳质制度“ 是众望所归.景德三年 (1o06 年)九月,针对纳质造成禁锢终身的现象,宋真宗下诏“释西面纳质戎人 “.另,按宋法律之规定 ,判迁配刑者年老或疾病时可得以释罪,但同时又规定,蕃族犯者“悉留不遣 “
20、,以免返回蕃部再聚众反叛 ,故而蕃族得释者只能留在服役地劳动,终身不能回家.仁宗诏废此法,说,“远民无知犯法,而终身不得还乡里,岂朕意乎!察其情有衿者,昕遣还.“再次,真,仁时期还十分注重对藏民在司法诉讼中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些在审理案件中不能秉公处理,依法判决的官吏,北宋政府严加惩治.景德元年(1004 年),西部缘边州军所管熟户蕃部“或有斗讼 ,官吏不能遵守条例,依理平决,或旁缘骚扰,致生边隙“,真宗诏,“ 自今转运副使常切按察,其不能绥边勤职者,具名以闻.“以上诸法 ,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对藏族弱势群体生命的珍视和忧患意识,另一方面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宋朝社会救助和保障法制的日臻完善.“麟府州
21、汉户之单丁与蕃族之内附而遇歉者,檄有司蠲其役且着为令.“这种因时而易 ,因地制宜的民族法律政策,对甘青藏区民族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综上所述,与北宋在甘青藏区恩信稳边,“联蕃制夏“ 的边地民族基本政策相佐 ,宋真宗,仁宗时期制定和颁行了许多针对甘青藏区的民族法规.从内容上看,甘青藏区民族法律规范比较全面地涉及北宋在藏民族聚居区的行政,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从处刑原则和法实施看 ,真,仁两朝一再强调用“民族习惯法“ 处理蕃部事务,蕃人违法以 “和断“罚纳处罚,“轻法 “论罪的特征到处可以显见,这不仅反映在“和断“ 之法的颁行和实施,更重要的是 ,真,仁时期“ 赎罪 “,“赦免“之法的广泛运用.史载,景德元年(1OO4年),“先叛去蕃官茄罗 ,兀贼 ,成王等三族及者移军主率属归顺 ,请献马赎罪.诏,宥之,给其马直.“这些法律法规,其实也是北宋王朝在宋夏,宋辽沿边基本民族政策的全面体现,对于加强北宋在甘青藏区的统治,缓和甘青藏区诸族矛盾与纠纷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参考文献:1脱脱等.宋史 z.北京:中华书局,1985.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z.北京:中华书局,1992.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 Z.北京:中华书局,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