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医疗纠纷的非诉讼程序(ADR)解决方式研究姓名:峗怡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指导教师:蒲川20080501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申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重庆医科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申请学位论文与资料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逮丝日期: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
2、完全了解重庆医科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即: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重庆医科大学本人保证毕业离校后,发袁论文或使用论文工作成果时署名单位为重庆医科大学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内容除外),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手段保存论文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日期:磋生曼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医疗纠纷的非诉讼程序()解决方式研究摘要因与百姓身体健康利益密切相关,医疗纠纷成为各种纠纷类型中冲突对抗较为严重的一种纠纷类型,该纠纷还属于当事人双方都希望快速有效解决的纠纷类型。由于非诉讼
3、途径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方面所表 现出来的简便、 经济 、快捷、 专业性及保密性强等优点,逐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医疗纠纷的趋势。此文旨在利用理性程序设计,借 鉴国外经验,整合优化我国已有的医疗纠纷协商、调解的方式,使成为医疗纠纷解决的“适宜技术”,扩展多元解决医疗纠纷的资源,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我国医疗纠纷找到更为适切的路。本文属于定性研究,主要通过文献查阅方法来获取最新研究资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研究过程主要采用对比研究方法以及案例分析方法,通篇分四章进行阐述:前三章主要对进 行概述,并结合国情分析在我国纠纷解决的可行性;论述了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历史渊源、解决现状以及我国法律背景,从而探
4、讨适用我国医 疗纠纷解决的必要性;并介绍了美国、日本、德国、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运用解决医疗纠纷的实践及对我国的相关启示。第四章是论述重点,主要对我国医疗纠纷方式解决相关问题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研究,首先是程序公正性,其次分析了解决机制下第三方力量,再次对不同医疗纠纷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阐述,并 设想一些适合我国医疗的方式,最后论述了执行力保障问题。关键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医患关系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医疗纠纷的非诉讼程序()解决方式研究刖舌目前,医患矛盾不断升级,暴力冲突 时有发生,不
5、少地方出 现“医闹”等新的社会现象。我国医 疗纠纷解决的处理难度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众生命健康质量的提高与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如何公平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务之急,其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奠定了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现有的“三套马车”:当事人双方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但目前而言,我国现行以协商解决、行政处理、 诉讼解决为主的三种途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仍存在着一些问
6、题,有待于 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就我国现有国情而言,大多数民众并非富足之辈,加之我国的医疗保险、医师责任保险等制度构建并不完善,更导致了冲突解决的复杂性。如何低成本高效地利用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资源成为难题,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与法庭审判相比,具有花费低廉、耗 时少、当事人心理 压力较小,医患关系相 对缓和等优点,其有利于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也逐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医疗纠纷的新趋势。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在事实和责任上对专业判断的依赖,此类纠纷通常不宣以诉讼作为主要处理方式,必须同时建立在行业利益与行业自律基础之上。由于医疗纠纷的专门化和日常化的特点,法院实际
7、上无法承受为数众多的医疗纠纷带来的压力,目前世乔上许多国家都在法院之外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当然还需要法规政策、保险等配套支持。制度在西方近几十年的不断发展中吸取了各国丰富的司法经验,其成功实践表明了对解决纠纷的普遍适用性。国外除了对理论研究比较细化成熟的同时,在专业 的医疗纠纷领域已经有多年的实战经验,对于纠纷解决实务而言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但其实施方式有自身卫生制度的特色,我国也不可盲目照搬。本研究希望通过对现有理论及实践方式的研究,进一步探究我国医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疗纠纷及的契合点,借鉴国外的相关实践及分析我国部分地区的尝试,从程序角度整合革新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方式,并
8、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保障其公正性、合理性,供学界参考。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一章概述及其在纠纷解决中的应用第一节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纠纷的概念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各种不同的纠纷和冲突。 【】纠纷的产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平衡状态或秩序被打破,而所谓秩序,博登海默 认为是指“社会进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坌纷的产生和解决是一个动态的社会过程。纠纷一方面是对秩序的破坏,而对于社会的发展而言,它代表了新的理念、行为方式及新的利益,可能导致权利与法的发展契机,甚至可能成为社会变革的先导和动力。与大规 模的
9、社会冲突不同,纠纷通常表现为具体的利益冲突或权利实现障碍,是对正常秩序的破坏或局部权利义务关系的重组。【 】可见,纠纷是无法杜绝的,存在人类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之中,人们可以通过相应的认识和技巧进行预防,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找到合适的解决之道回复到平衡状态。纠纷 解决的相关理论纠纷解决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则、行为和程序,消除纠纷,恢复和建立秩序。法人类 学根据实证研究,将 纠纷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不满”,是冲突发生的前奏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产生不满情绪,并可能采取某些单方面的行动。如此时对方采取针锋相对的态度和行动,则纠纷就进入了第二阶段,即 “冲突”阶段。 “冲突”是一
10、个双向的、 纠纷双方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往往由双方一系列的对抗或争斗行为组成。当冲突无法由双方自行解决,不得不由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过程,或当事人直接请求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就进入了三方的“纠纷解决”阶段。第三方的介入可能有多种形式,从高度制度化的诉讼程序,到邻里介入的 劝解都属于此列。纠纷解决中的第三方地位及其作用形式,在决定纠纷解决方式的性质属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方面是一个最关键的因素。】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医疗纠纷属于一种特殊的纠纷类型,但就其在纠纷解决共性方面,也会经历如上的三个阶段。一、二阶段是医 疗纠纷必然经历的过程,损害或者争议较小的医疗可能在第二阶段通过双方的沟通协商方式
11、可以进行解决,但是因为医疗技术的复杂性以及侵袭人身体健康的特殊性,在经历了不满与冲突对抗之后,一般更倾向于较为慎重的解决,因此大多数可能步入第三阶段,即第三方(调解者、 鉴定者等)介入共同进行解决。本文主要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医疗纠纷解决进行探讨,除了行政 调解这一依附政府部门的方式以外,主要属于私力救济范畴的探讨。私力救 济较之公力而言,自主性及灵活性较强,但是在公平公正性方面可能会有所缺失,因为不能保证每个纠纷的涉及者都是“理智人”或者诚信之人。纠纷发生后,虽然彼此都想尽快回复到以前的平衡状态,但面对回复平衡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和价值方面,双方实际是一种博弈状态,为各自利益的倾向性,很大程度
12、上成为阻碍纠纷合解的分离力。因此,无论是最后达成合理纠纷解决抑或是试图通过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私力范畴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仍会有所困难。非诉讼 的纠纷解决机制理论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莱克总结认为,现代社会除了诉讼之外还有以下的纠纷解决机制:()自我帮助。即通过单方面的攻击 性行为使不满情绪得以表达的解决方式。该方式可能表 现为:直接的非难、嘲笑、骚扰、 毁坏财产、或者暴力(包括自杀)。在 这些方案中,报复是较常见的手段。()逃避。它可能是单方面产生于受侵害方或侵害方,也可能在两方面同时发生。它包含彼此不再打交道,或者减少相互间的交往和联系,是对互动过程的消弱和剥夺。() 协商。是一个相互妥协的过
13、程,它广泛地产生于不同的社会情境下,是当今社会一种主要的非讼解决机制。()第三方的调 解。这里的第三方是指调解者、仲裁人、法官及其他调解机构。调解普遍地存在历史的各个时期,因 为它不需要任何的强制,并 乐于在种无政府介入的情境下进行。()忍让。当产生不满与抱怨时,装成什么也没有发生的样子,什么也不做,但 这本身就是对冲突纠纷的一种反应,即忍让。】也有学者认为,纠纷解决的价值取向是要消除纠纷的状态,使纠纷当事人的持续对抗行为丧失社会正当性,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上述的逃避和忍让,本 质上不应视为纠纷的解决。因 为所谓避让,是指 纠纷发生以后,一方当事人主 动放弃争执,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从
14、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避让的特点,在于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争执,在程序上无作为的行为要求,在结果上当事人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笔者认为所谓的逃避和忍让属于纠纷单方或者双方处理纠纷的一种消极方式,其直接导 致的结果使得纠纷解决被搁置,即双方对此纠纷不再追究而保持纠纷产生后的破局,这种纠纷发生后的“冰冻”状态从广义而言也应属于纠纷的解决,因为事态发展不再向前或者回归,而保持某种状态不变。但是,逃避和忍让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是不值得提倡的,因为这种消极正如学者们分析的丧失了社会的正当性,而当公正正义被广范围阻隔的时候,人 们内心的不平无法得到平复和宣泄,整个社会也将走入一种动荡的趋势。就自我帮助
15、这种方式而言,近年来出现的医疗纠纷的新名词“医闹”能够比较形象地体现此种方式,一般为患方,有些甚至倚仗部分暴力组织的人员,采取的不冷静的方式,攻击医务人员人身和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希望通过此种方式来遏吓医院以取得自己对医疗纠纷解决的期许结果。这种方式比起逃避和忍让的消极方式而言,是一种过于亢进的纠纷解决方式,回复到蛮荒时期的“以牙还牙”的暴力方式,远远偏离了现代文明进步社会的理念,也是不值得提倡的方式。所以非诉讼解决方式适合医疗纠纷的,主要有共同协商以及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的方式,国外涉及到第三方力量的有多种组织形式,有些通过仲裁机构或者民间力量或法院附设的组织来进行,因而出现多种诉讼外纠纷
16、解决方式,具体方式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论述。的定义第二节概述()直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这一概念来源于美国在世纪年代劳动纠纷的解决,后来逐步 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美国年在法中对其定义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 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 解决纠纷是的基本功能,从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替代性,及以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的选择性对进行界定。方式除了西方国家世纪
17、逐步发展起来的 现代,也包括一些国家基于 传统形式建立、发展并纳入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总括性、 综合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相 对难 以准确界定。学界对其定义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种学说:广义说、狭义说与搁置说。区别在于广义说认为 应该包括仲裁、谈判,等诉讼以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狭义说则认为应把法院诉讼调解、 谈判等排除在外,搁置说则认为的范围之争无关紧要。目前学者大多认为最主要的有调解、仲裁、谈判及其派生形式,【 】派生形式主要包括早期中立评价、中立专家事实发现、 简易陪审团审判、小型审判、聘 请法官、调解一仲裁等。】笔者采广义说,首先因为的概念的提出主要来源并发展于西方,
18、而西方就的理论和实务研究角度主要从诉讼以外的相关途径进行界定,不无例外包含了仲裁等形式;其次,就功能说而言,学界普遍对替代诉讼的快捷地解决纠纷的功能没有异议,也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内涵也不断在扩张,所以对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内容与形式也是千差万别的,广义说更能概括各国现状;再次,就未来发展角度而言,随着在各个特殊行业领域包括医疗领域的应用,更多的方式被创造挖掘,广义说有利于理论体系的完善和扩充。的发展背景现代主要来源有三类: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的,以中国调解制度和日本调停制度为代表的传统型的调解、仲裁类,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非诉讼程序等。【 】美国自上世纪年代以来,针
19、对诉讼极端频繁的弊病,兴起了运动(),试图跨出现存法庭制度范围,寻找其他实用的解决纠纷办法。根据一篇调查研究,在位被调查的法官之中,很大一部分(以上)认为自己在这种庭外协定中做了“干预”(),促成了其事。此外,庭外协定占诉讼案件的很大比例:据估计,所有案件之中只有进入正式的庭审【。在美国的影响下,在日本、澳大利 亚等国也得到充分发展。在日本,法院附 设的调解经过自我更新已经成为了一个充满活力的制度。年,日本通过民事调解解决的案件有,件,通过家事调解处理的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案件有,件,而民事诉讼案件不过,件,调解和诉讼的比例超过:。而且,在日本,调解的成功率也是相当的高,民事调解是,
20、家事调解是。【】在 韩国,根据其医疗服务法案第条第款,自年建立医疗检查与调解委员会,主要 调解医疗服务的纠纷,由 卫生福利部与地方政府组织。年,韩国提出“调解优先原则”,使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真正在实践得以发挥功能,以调解方式平息医疗纠纷的案件比例达到左右。作为现代三大主要来源之一的中国的调解制度是深深根植于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之中的。中国的调解制度的适用的基准即是“情、理、法”的协调,符合儒家伦理,儒家的礼治思想在中国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历经千年文化变迁,仍在当代乡村的民事纠纷解决中起着重要作用,这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合理性。【 】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民众的权利往
21、往被官府所压抑,被官府所掩盖,民众又缺乏表达自己权利的渠道,他们是被表达的群体。【】古代“无讼”思想认为诉讼是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它偏离、扰乱了和谐的社会关系,而借助调解制度扮演了“无讼”思想践行的工具,进而发展成为一种说教的过程,成为维护 道德伦常的工具。中国的古代调解制度,虽然在乡绅和官衙大人的推动下,通 过调解达到息讼的目的,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因为其实质以息讼为目的,对 于正当利益的保护及公正方面过于概略模糊,从一定程度上而言,限制了人们捍卫自己权力的话语权。虽然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与现代经过发展逐渐完善的概念及体系差距颇大。现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治,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其不断
22、在程序设计上进行发展改良,也将日趋达到通过非诉讼方式获得公正纠纷解决的结果。的类型及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而言,对的类型也有不同的划分。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或第三者即机关,可分为法院附设的,国家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由民间团体或组织、律 师主持的,国际组织所设的非诉讼程序;根据启动程序分为合意、半强制、 强制;根据处理结果的效力分为:终局性的与非终局性的:根据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分为中立性和指导性的不同导向的;根据处理的纠纷类型,分为一般性和特定纠纷的,医疗纠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纷属于特定纠纷的:根据非诉讼程序起源和运作方式分为传统型与现代性的。有学者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23、调解。中最为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的的基础;()契约指定的调解。调解规则、调解员或调解小组的指定均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有约束力的条款来决定。这种程序无疑代表了介于普通调解与仲裁之间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模拟诉讼形式的调解;()由各方当事人的董事会代表直接进行的调解(“高级行政长官评估”程序);()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早期审理评议);()仲裁调解:()仲裁员的选择限于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之间的仲裁;()法院指定的调解或仲裁;()简易陪审团审判;()租借法官即雇 请或租借退休法官处理私人案件。【】的优势、缺陷的优势表现在其基本上是以相对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弥补了诉讼的压
24、力和固有弊端,为合理构建现代社会多元化解决纠纷体系起到重要作用。其优点可以具体归纳为: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以妥协、而不是 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 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乃至社会的稳定;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纠纷解决程序;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可能达到双赢局面。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某些固有弊端和被滥用的可能性,主要包括:某
25、些在实体法和程序两方面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的保障。缺少诉讼那样的正当性与权威性基础,更多地依赖当事人的自律。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导致一些低质量甚至非正义的结果。滥用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对国家司法权造成一定的侵蚀。过分发展或强调可能会导致社会忽视审判的功能,乃至消除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为实现自身权利而努力的斗志。【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三节在我国纠纷解决的可行性分析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每一文明都有自己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中国文明的理想是大同世界,用法律的话语就是无讼之世。追求和谐统一, 强调克己、 宽容、 谦让是中国文化的主线,也是中华 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在 这样的
26、文化背景下生存繁衍的中国人,选择司法外和解来解决大多数纠纷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然的。(】诚如庞德所言,中国具有被接受为伦理习俗的传统的道德哲学体系,这种哲学体系可能被转化为一种据以调整关系和影响行为的公认理想。解决纠纷的思想古已有之,部分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并在社会文化中存在着对它的价值认同。可见,在中国其实很早就有雏形,只是没有系统化提出和研究,通过方式解决纠纷在我国是有其法律文化底蕴的。符合现今社会主义和谐理念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能够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平衡和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社会,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有效地将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缓和甚至化解矛盾
27、和冲突,使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最小。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前后,“调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热门词汇”,山西省开展了“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青岛市建立了“大调解”工作机制,上海则将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制度紧密结合,创新诉前调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被称为“中国特色的替代调解机制”。【】在全球化日益纵深发展的今天,人类社会的冲突变得越来越多元且复杂,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一个和谐的世界。如果人们在产生纠纷后能够首先坐下来和解,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当然是明治之举。 】在社会主义和谐理念的大前提下,借用理念,通过优化甚至重组现有诉讼外纠纷解决资源
28、,将其运用于冲突对抗性质严重的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在理性公正的氛围中解决纠纷,不失 为良途。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符合对节约型社会的追求当冲突已不可避免地发生时,将解决纠纷成本降到最低又尽可能保证公平与正义,无论对 于社会发展还是对于冲突个体都是有利的。诉讼是昂贵的,除了直接的法院成本和法律费用外,还要耗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从经济效益上讲,诉讼外和解是一种冲突解决成本最低的方式。诉讼外解决途径能够低成本高收益地解决纠纷,从成本效益角度而言,冲突对人类发展来讲本身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负效用,解决冲突是一种恢复原有秩序的活动,不仅不能创造效益而且要浪费大量资源。 这样一来就使得冲突带来的
29、负效用更加扩大。要减少这种负效用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减少纷争,一是减少解决纷争的资源浪费。【】纷争的减少需要完善的预防机制,需要仰仗社会信念及个人修养等多方面,而无法人为完全掌控,然而我们却可以从程序法角度来设立完善而理想的制度,考虑如何减少解决纷争的资源浪费。成本低廉而收效较好的非诉讼解决程序方式,避免了纠纷解决的资源浪费,能够花费较少的代价而迅速解决问题,是非常实效而便利的方式,从对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而言,也符合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减少解决纷争资源的浪费。提供实现正义的多元途径美国前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将正义定义为“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机制,使争议双方在花钱少、精神 压力小、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一
30、个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这就是正义。”诉讼 并不是衡量是否能实现正义的唯一标准,只要能在法律范围内有效地解决纠纷,都是正 义的实现。司法 诉讼应当作为追求正义的最终路径,对诉讼动辄用之的后果是最后的失效,因医疗纠纷诉讼本身就是一场耗时耗力的马拉松,当正义无法在合适的时间体现的时候,这种被用来实现正义的工具也必然遭受怀疑,最后导致医 疗纠纷对诉讼途径的免疫。能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考维度,在国家力量介入之前进行多种形式的私力救济方式的尝试,更能加强国家力量的权威性,使对法律制度的冲击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更重要的是,多元的解决途径更有利于满足各种类型的医疗纠纷当事人的诉求,对于涉及人的生命
31、权和健康权的及时救济,是实现正义的最佳体现。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二章我国医疗纠纷适用的必要性探析第一节医疗纠纷的概念我国对医疗纠纷定义我国对医疗纠纷的概念,学界主要采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而言,学界主要从民事纠纷角度来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发生的一切纠葛,主要可 归纳为医源性纠纷与非医源性纠纷。【】医源性纠纷除了诊疗护理技术纠纷以外, 还包括医疗费用,医 疗态度等争执:非医源性纠纷则主要来源于病方,包括缺乏医学常识而对医疗意外的误解、有意嫁祸医院、“医闹”等手段实现索赔等。狭义方面,有几种学者观点:梁华仁认为,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
32、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定庆云等认为,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患者及其家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患者出现死亡或伤残等是由于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而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控告要求追究责任与赔偿的案件;何颂跃认为,求医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因医务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合同终结后权利义务发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行为;柳经纬等认为,医患双方 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王才亮认为,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医疗单位或医护人员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 损害的后果,而与医 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
33、部门或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以上学者就医疗纠纷的狭义定义的共同点在于都提到了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认识上的争议,不同之处在于梁华仁、定庆云从 纠纷解决角度的思考,主要包括向司法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救济,何颂跃主要从医疗合同角度进行论述,柳金纬等比较客观简明地归纳了医疗纠纷,但其基本立足点同前三种一样,都主要基于医患双方。王才亮提到了精神损害的后果,主要从侵权角度来论及相应民事责任, 该定义中增加了医疗行政纠纷内容,主要是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将卫生局及医鉴会为起诉对象,此概念跳出医患双方关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系,扩展了医疗纠纷外延,符合实务工作的情况的,因而更为全面。综上,对医疗纠纷
34、 定义进行分析,笔者 总结医疗纠纷特点为:()主体需要增加。部分学者将医疗纠纷主体认定为相关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有失偏颇,应当厘清“医疗纠纷”与“医患纠纷”概念的区别,而医疗纠纷主体外延方面应比医患纠纷更广为妥。 实践工作中,除了医患纠纷、医患与 卫生行政部门、医 鉴会纠纷以外,还存在其他相关主体因素介入,比如患者起诉自己代理律师取证不属实、故意缩减她的被损害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医疗官司败诉。【 应当扩展医疗纠纷的主体的外延部分,即除医患双方,就医过程中对某个问题产生不同认识形成的争议的其他相关主体。()新形势下客体的多样 性。主要侵犯了人格 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 权、名誉权、隐私
35、权。对于精神 损害问题,史尚宽提“不独肉体上之健康侵害,精神上之侵害,即引起精神系统之病的状态,亦为健康权之侵害。”笔者 认为如果确实是医疗纠纷导致轻微损害程度以上精神损害,比如医院未经同意擅自摘取病患尸体器官移植等恶性事件,应该通过精神赔偿等方式加重对医院的处罚,当事人理应得到相应的精神赔偿。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另外一个侵犯客体是财产权。笔者 认为包括正常医疗费用及额外负担,也存在患者
36、遭遇类似“万天价医药费”不当事件的财产负担,以及医院遭遇患者拒交医疗费等情况。也有学者论及财产损害一般而言只是医疗侵权所引起的直接后果,而不是医疗侵权的直接对象,就诊疗过程而言,医疗侵权所直接侵害的是相关的人格权。【】()内容外延需要扩张。医疗纠纷主要是围绕医疗过程发生的,通常是因医疗过失或医疗服务引起的纠纷,双方对是否存在过失或瑕疵认识不一致时,就会产生不满或提出救济的主张。现实中的医疗纠纷缘由,除了纯技术方面以外,还包括医疗态度及医院管理制度等相关附随行为。医疗纠纷内容应该从单纯的技术争执扩展到包含事件纠纷在内的纠纷。对医疗纠纷的认识更趋向于广义的医疗纠纷进行探讨,扩展医疗纠纷的调整范围,
37、便于研究解决目前实际工作存在的各种常发类型的医疗纠纷。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比较 法上的医疗纠纷的概念美国因为其实用主义与控制滥讼等原因,一般只对具有赔偿可能性的医疗事件进行讨论,其理 论对应的词汇为“”,字面意思为“医疗不当”或者“医疗失范”。有学者认为它主要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造成伤害的一般过失”,该定义 有三个特点:第一,主体广泛;第二,其 为一种过失,不包括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第三,需要有伤害后果。 【】日本学者认为,医 疗纠纷是指医疗事故发生以后,患方和医方的纠葛。其中多数是由于对医疗事故和过失观点不同,或对起因的看法不同引起的争执, 实际上往往以双方认为的问题为多。所
38、以存在没有任何医疗过失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围绕医疗行为以外的所谓医疗态度,或者称为“医疗以前的问题”,也占医疗纠纷中很大部分。【】日本学界对医疗纠纷的概念更趋于外延的扩张性,即除了单纯的诊疗技术以外,影响双方认同的其他因素的纠纷也归于医疗纠纷的范畴。我国台湾地区方面定义为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争议 ,也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医疗纠纷是指与医疗有关的一切纠纷而言,包括医疗费用的争议等与医疗伤害不一定有关系的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师或医院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因医疗伤害所造成的纠纷。我国台湾地区对医疗纠纷狭义概念上认定范围比大陆狭窄,主要是从医疗伤害为原因的纠纷,更接近于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第二节我国医
39、疗纠纷解决的历史渊源奴隶社会生产力发展,出现以医为职业的人,但行医者往往与“”、“巫”相混,“天命”、“ 天罚”, “天命神权”的思想导致认识方面的局限,少有医疗纠纷,也 难辩明医理。春秋时期开始有了医患之争,医生开始成为一种职业,西周后期就逐步形成了对医师的管理制度,开始对医疗失误进行研究。春秋时期出现了因医疗失误诉至官府的判例和统治阶级对医师实行奖罚的记载。封建统治者对医师采取尊重和抑制两种矛盾态度,与统治者治病保健和期待长生不老,制作仙丹的封建迷信活动有关。此 时期相应的医疗纠纷法律出台,但多从刑法角度进行处罚,符合时代背景下“重刑典”思想。比如唐律第十卷杂律中,规定医疗事故处罚原则为:
40、“诸医为人合药及影疏、针刺, 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杀伤人者,以故 杀论;虽不伤人,杖 鲁六十。即卖药者不如本言, 杀伤人者,亦如此。”此外,宋代洗冤 录、清代律例管校区洗冤录都有不少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例和理论。】建国初期,法院处理医疗纠纷主要以各级政府的文件或者政策为依据,请有临床经验的学者和医务人员为人民陪审员,从医学上把关,对责任人处理以认识为主,处理为辅 ,也出 现 个别案件偏重对责任人的处罚。年,国 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该办法主要是从行政法角度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因为对事故认定标准不同,有些时候甚至动用刑罚,这严重挫伤了医师的
41、积极性。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疾病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患者情况各异,医院 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医生的素质水平差异较大,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比较原则,依行政方式为依托, 该办法在适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包括与民法通则的选择适用,鉴定的不公正等,逐渐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医疗纠纷。不少部门和专家认为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加以规范为好。但是考虑到当时制定法律尚缺乏足够经验,决定先制定一个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为宜。【 】国务院于年 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实务中也出现了诉讼、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但目前运行效果不佳,后 节将论述。纵观历史可以发现,从完全不成为考虑的事项到被充分关注的问题,医疗纠纷的解决问题得以重视并不断完善。虽然我国医疗纠纷处理逐渐受到法制化途径的规整,但是在 实务中仍需完善改进,迫切需要从程序正当性方面进行规整。第三节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现状分析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现状概述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诉讼明显增多,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