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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说明.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907064 上传时间:2018-08-29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1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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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说明1、本指南 ,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成立登记的规范化管理。2、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 ,按照各项要求办理。3、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 A4 纸打印。 “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成立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两份。4、 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2、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5、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单位或者举办个人如委托他人代理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6、德清县民政局地址:武康镇千秋东街 1 号,行政审批科电话:8071755、8886125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条件及程序(一)成立登记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二)申请成立登记程序第一步,咨询。申请人到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进行成立登记的有关法规、政策咨询。第二步,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成立登记申请之前,申请

3、人应预先将拟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第三步,开展筹备工作。申请人按照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成立筹备组,确定筹备组负责人,开展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筹备工作。第四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经筹备达到成立条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第五步,受理成立登记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后,应携带成立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申请成立登记。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申请成立登记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的,正式予以

4、受理,发给成立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成立登记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六步,审批成立登记。对受理的成立登记申请,由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进行文件、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程序进行报批。对准予成立登记的,由县民政局发给准予成立登记决定书;对不予成立登记的,由县民政局发给不予成立登记决定书,并告之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准予成立登记或不予成立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第七步,颁发登记证书和办理备案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登记后,凭由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出具的批复 ,到县审批办证中心质监局窗口(电话:8072267)申请本单位代码,然后到县审批办证中心民政

5、局窗口打印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办理印章刻制、银行帐户设立等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及时将刻制的印章和设立的银行帐户报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备案。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举办单位或者全体举办个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初审意见。(二)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

6、表;6、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8、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证明;9、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10、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表格内盖章) 。1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医院:执业许可证) 、 (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 (副本) 、 (文化部门: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办事流程图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流程图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4单 位 内 设 机 构 表 16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备案表 17办 公

7、 场 所 证 明 表 19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证明 21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2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2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25新登记注册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申报表 34办理成立登记授权委托书 3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办事流程图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名称预登记申请。申请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材料审核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名称预登记的决定,发给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须提交的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2.属个人申请的

8、,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单位申请的,提供申请单位的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行性报告;4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编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表申请名称备用名称拟设单位登记形式(法人) 法人拟设单位开办资金(万元)拟设单位地址拟设单位业务范围举办者盖章、签字序号 提交文件、证件名称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人地址 邮 编浙江省民政厅监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流程图登记管理机关收件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须 提 交 的 材 料 :1 除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意见”外填写完整的

9、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 同意登记 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3 由开户银行所出具的验资证明;4 章程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6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内 设 机 构表 ;7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场所证明表 、产权证、一年以上租赁协议) 。*委托代理人申请成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举办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视情况举行听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交申请成立登记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 、登记证书或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

10、 请 书单位名称 报送时间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说 明一、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要按本表内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所填内容要真实无误。二、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三、表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四、本表包括基本情况、举办单位情况、举办者情况、单位领导成员情况、理事、董事名单、监事名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单位内设机构表、办公场所证明表、业务主管单位批复。验资证明和章程草案另附。五、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单位名称电 话住 所邮政编码姓 名 职 务法定代表人电 话 手 机业务主管单位 电 话从业人员 其中执业 人员

11、理事人数 监事人数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号批 准日 期宗 旨业务范围举 办 单 位 情 况单 位 名 称 单位负责人 出 资 额举 办 者 情 况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出资额 签字单 位 领 导 成 员 情 况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拟任职务 政治面貌 电 话(手机)理 事 名 单姓 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和职称 联系电话监 事 名 单姓 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和职称 联系电话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姓 名 性 别 民族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职 务 技术职称户口所在地相 片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本 人

12、简 历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 何 地 区 何 单 位 任(兼)何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附在背后)本人意见:本人签字: 年 月 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 担任 职务,根据章程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行使职权。特此证明。盖 章 年 月 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盖 章 年 月 日备注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单 位 内 设 机 构 表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备 注理事会(或董事会)筹备会议决议第 届理事会(

13、或董事会)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应到理事人数 人,实到 人,讨论并达成以下决议:理事签名处:年 月 日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备案表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姓 名 性别 民族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职 务 技术职称户口所在地像片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本 人 简 历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填写此栏。本人意见:(同意担任)本人签字: 年 月 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自由职业者可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盖章)(属实)(盖 章)年 月 日民办

14、非企业单位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备注附会计证书复印件办 公 场 所 证 明 表单位名称办公场所地址 邮编邮编产权单位名称电话办公场所面积产权单位证明上述场所 间 平方米产权系我单位所有,现租赁(划拨、出借)给 (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使用,使用期限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特此证明。产权单位经办人签名: 产权单位盖章年 月 日注:需提供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业务主管批准文件粘贴处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证明说明:请在此页提供开户银行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帐户名称帐 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时间印章样式备案时间经办人: 年 月 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单位名称 登记证

15、号通 过 章 程 的 会 议 情 况会议名称时 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需 说 明 的 主 要 问 题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意 见(盖章) 年 月 日 受 理 意 见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批 准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年 月 日浙江省民政厅监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说 明一、根 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16、此 章 程 示 范 文本 。二、此 文 本 旨 在 为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法 人 ) 制 定 章 程 提 供 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的

17、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镇(乡)路 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

18、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 325 人;理事任期 3 年或 4 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指导单位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

19、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10 日 前 将 会 议的 时 间 、 地 点 、 内 容 等 一 并 通 知 全 体

20、 理 事 。 理 事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理 事 代 为 出 席 理 事 会 , 委 托 书 必 须 载 明 授 权 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 列 重 要 事 项 的 决 议 , 须 经 全 体 理 事 的 2/3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

21、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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