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姓名:祝向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导教师:刘丹冰20100529AbstractThe convertible bonds are between corporate bonds and stocks in general between a financial product, it is precisely because of its special value attribute determines the special status of its holder, you can convertible bon
2、ds that contains a general claim,also implies the stock rights, the interests of the holders of their legal protection is also more complicated and comprehensive. The face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the more important issue is that in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how to
3、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defense of our securities market risks and to maintain a solid road of healthy development, especially in the has stood since 2008, the global the financial turmoil, the financial security has been elevated to a strategic point of view onto. Among the many financial products
4、 which may be convertible bonds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which can be defined as the basis for financial products, but also pricing for financial derivatives, it is precisely because of its unique charm, in the countries and regions to be active applications are to shine. However, convertible bon
5、ds, the system itself in a positive development, exploration and innovation, while also facing a lot of problems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holders of their legal protection is even more overstretched. In this paper, convertible bonds, the system itself to start, positioning in the system formed in th
6、e course of its development advantages and problems encountered with the defects, a large number of foreign support in the literature, based on the combination of case studies, and tap the interests of convertible bondholders the protection of bottlenecks, cut open the essence of the issue to seek a
7、 breakthrough point, and propose feasible measures. Convertible bondholders ultimately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company and its shareholders with the company in a market econom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legal relations, as well as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contacts, and on this basis
8、, convertible bondholders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to do an in-depth Analysis.Key Words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 Convertible bondholders, Trust system, Bondholder communities, Legal protection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声明书本人完全了解西北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学校 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本人允许 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西北大学可以将本
9、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 和汇编本学位论文。同时授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将本学位论 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或其它相关数据库。 保密论文待解密后适用本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0丄、月一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 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本 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北大 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 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
10、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私? P y/o年5“月曰U? c/o年5月和西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第一章绪论1.1选题背景 1.1.1国内外研究现状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它既有股性,也有债性,介于股票和债券两者 之间。就其股性而言,它可能同样受到来自于股权分置制度缺陷的侵害;但由于它又具 有债性,其受害程度又得到了纯债券价值的保护一无论股价怎样下跌,都不会跌到纯 债券价值以下,因而其受害程度可能较股票轻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债双重性质,使 得我们在其持有人利益保护和考虑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工作中的补偿问题时极易陷入迷 茫。国外: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成
11、为世界资本市场融资 的不可或缺的工具。为了有效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大都 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法律规范。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出了具体的 政策和对策,并建立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比如,美国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会议制度和信托制度,能够较好地避免发行人的股东侵害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的利益;法国政府在1953年发布的转换公司债令,其中对于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在转换前的法律地位做了非常严格的约束,对其金融操作也要求 的很苛刻,加强反稀薄化措施,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意大利民法典、德国第一章股 份公司法则通过对转换权进行立法规
12、制,加强发行人义务,防止债券持有人利益被侵 犯。国内:在我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法律散见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中,主要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转换权、担保制度等方面进行保护, 但法律对相关的制度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不足以真正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 而言,发债文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不够,并且普遍约定了到期强制转 股条款。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熟,特别是机构投资人的成熟,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人 比以往更注重债券持有人的转股与否的选择权,并且是否有必要对特定情况下发行人行 使转股价格修正权进
13、行限制。现在大多数人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其利益受损后 应该得到补偿,并且赋予其持有者表决权,这将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从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股性和债性两方面来讲,有没有表决权似乎都是可以成立的。1.1.2论文选题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早起源于美国,1843年美国纽约益利铁路公司首次向社会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本,幵创了美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先河。从此,可转换公司债券西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在 债券市场上越来越受投资者欢迎,它己经成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南亚等经济发达国 家和地区重要的融资工具,并对这些国家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转 换公司债券虽然在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相
14、应的法律制度也从无到有,经过 逐步发展,然而相应的法律规范仍不健全,对有关问题理论界并没有太多深入研究,特 别是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更为罕见。在转股之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仅仅是一般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股东。相 对于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他们则无权以股东身份参与其中。正如可转换 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T 称暂行办法)规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 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M 。以一个债券持有者的的身份看,首先作为一个投 资者他重点并不在于一个固定的债券利息收入,然而公司的股票升值收益是他最关心 的,当股市上升或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所好转,这些与股票
15、价格表现密切相关的因素直接 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对公司运作的兴趣,并不会比股东低。 然而他们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可是经营和管理可能对其权利有着很大影响,于是对于债 券投资者来说,情况变得十分微妙了。更不利于债券持有人的是发行人及其股东在公第一章司 的经营管理中利用其先天优势通过各种不正当行为,来损害债券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问 题主要集中在有损害的配股、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分配、定向增发,以及兼并重组等。 介于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有着更迫切的法律特别保护服务需求。1.2.硏究思路及方法 1.2.1研究思路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个很好的投资工具,即下跌有保障,上涨也
16、 有空间,同时对于企业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低成本融资,因此对于投资方和融资方双 方而言都极具吸引力,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常具有投资价值的。就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而言,几乎所有对流通股东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的制度侵害,都会作 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的利益是与正股价的涨跌紧密相关的,任 何促使股价上涨的措施,都可使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直接受益。而当股票下跌时,一此办法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只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对应的正股可以获得补偿,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 能获得补偿,那么就相当于压迫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进行强制性转股,否则将遭受重 西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17、大损失,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尤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全流通后的股票价格肯定被 下拉,使得原来确定的转股价显得很高,转股变得十分困难。所以必须对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才能够合理的抵消这一不利影响。尤其在制度和技术层面, 要切实保护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给予其同股东同等的补偿,至少要保 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不会因解决股权分置而受到明显损害。具体来说,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以及可转换公司偾券持有人的权利分析入手, 以现阶段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的必要性为突破口,论述当前我 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中对持有人利益亟待保护的现状,最后提出对完善和促进可转
18、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一些可行性对策。希望这篇文章能为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利益保护研究作出一点绵薄贡献,为促进中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贡献一 点个人力量。1.2.2研究条件、方法及技术路线首先,完成论文的条件:A. 图书馆具有大量的专业著作B. 丰富的网络、期刊资源C. 专业导师的指导其次,拟采用研究方法及措施:第一章A. 法理分析B. 实证分析C. 应用研究D. 比较研究最后,研究技术路线A. 查阅图书馆的专业性著作;B. 上中国期刊网,维普资讯,法学期刊数据库等査找相关内容的核心重点期刊及 论文资料,并做记录;C. 查找相关专业性术语的解释;D. 上权威网站查询最新的发展
19、趋势;E. 参考专家的最新的专业学术性论文;两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_第一章绪论 _F.上网查询近期的网络文献 和最新的法律规定,并比较新旧法的变化。 1.3研究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证券委员会1997 年3月25日实施,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目前国内仅上市公司具备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资格M。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称作Convertibkboiid(CB ),其含义 有广义和狭义的分别,后 者指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者或债权人有权按预先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债券以一定规则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前者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 赋予了债券持有
20、人转换为其他种类证券(一般是公司股票)权利的公司债券,但转换对 象不单单局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的一种,具有一般公司债券的大多数特点。同时,由于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即股票的 买入期权,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涉及了 3种证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身、选择权 以及它可以转换成的那种证券,兼具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特征,是一种混血证券。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可转换债券是“债务”,需要到期还本付息。但是,这些债务 有一个特殊性,即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股票表现,有把所持债券转换成相应的股票的权 利,即债权转为股权。同时,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认
21、可了该公司的业绩或者股票价 格的增长,即可兌换”时,就把手头的债券转换为了股票。众所周知,此前市场上唯一 的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而今台湾已有了可转换公债,至于台湾的可转换公债, 指的是公债持有者在持有约定的一段时间后,有权将所持有的债券在“中央银行”与 “国库”所持有的“国有”企业的股票交换。相应的,债权人变成了国有股东。通过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的基础研究,文章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概念和特征的 把握,指出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应该享受的除一般债券持有人权利之外的各项基 本权利,并详细分析了我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以及问题产生的原 因,最后对我国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
22、益的法律保护上,尝试了可行性研究并作出 了大胆的立法建议。可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横跨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金融衍生大小非中相:当一部分不是上市公司。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哲股,或叫限售A股。小:即小部分。小非:即小部 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即股权分置改革后,对股权分置改革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总股本比例 小于5%,在股权分置改革一年后方时流通,一年以后也不是人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哲一小部分,为的是不 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而相对较多的一部分就是人非)。 2即债券持有闭锁期产品。基于其可将债券兑换成股票的选择权,为了细分市场的要求,机构在台湾债券市 场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表现
23、在台湾债市已成功地推出了单独的债券分割市场,具体来 讲就是你有一张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在转股期限前,你可以保留你的普通债券两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权 利,而把转股的权利即选择兑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出卖;或者把你所持有的这份债权出卖, 即出卖你到期还本付息的权利,而把转股的权利即选择兑换为股票的选择权保留。这样 一来,一种选择权,两个市场。债权和股权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自由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割, 恰似一个可以拆卸组合的实用家具,是金融工程学应用到金融市场的一个成功案例,活 跃了市场,自由了竞争,可谓是前进了一大步。因此,对于这种制度本身来讲,我国还 有很大的成长和发展空间,而在这其中,保护投资人即可转换公
24、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无疑 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正是基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在金融证券市场的重要地位,研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才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围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属性,以及所 蕴含的债权和股权甚至期权的多重价值,文章在分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基本 权利的同时,借鉴国、境外立法司法经验,提出对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建议,落脚点 还是在投资人利益的保护之上。1.4拟解决问题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至今缺乏 相应完善法律规定的领域。而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可转 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诉求便会越来越强烈
25、。正是由于立法存在缺漏, 先行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 可能涉及多个角度,为了防止面面俱到进而导致整篇论文都在泛泛而谈,由此每个问题 都浅尝辄止,不能深入探讨,进而笔者试图从中确定一个更具体的方面来写作。本文从 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本身入手,定位于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势和遇到的问题与 缺陷,在大量中外文献支持的基础上,结合实例研究,挖掘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 保护的瓶颈,剖幵问题的实质,努力寻求突破点,并提出可行性对策。最终对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其与公司股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关系,以及与公司内 部治理结构的联系,并在此基础
26、上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法律保护制度做一个深入 的探析。_第一章绪论 _1.5特色和创新点论文选题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 度至今缺乏相应完善法律规定的领域。而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 手段,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诉求便会越来越强烈。正是由于立法存在缺漏, 两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并且现实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利益法律保护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所以针对其 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也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适应中国金融证券市场发展要 求的。就目前论文的框架,是在导师多次指导点评下进一步斟酌和修改的。文章整体通过 运用法理、案例、比
27、较等各种研究方法,主要从我国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 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并借鉴其相关实践经验,试图找出一条适 合我国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法律保护的路子。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在发行时标明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或转换 期限,债券持有人有权到期赎回或按照规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其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票的 债务性证券。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指其是赋予了 债券持有人转换为其他种类证券(如期权、认股权证等)权利的公司债券
28、,转换对象不 单单局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公司债券的一般特征,其特殊性在于: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 在一定条件下,可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份,它是一种介乎于股票和 债券二者之间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如果 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股票,然后抛出股票获利;如果 股票市价低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选择到期兌付持有的债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样 面临着投资公司债券的风险。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的一种,具有一般公司债券的大多数特点。同时,由于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将
29、其所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即股票的 买入期权,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同时涉及了三种证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身、选择权以 及它可以转换成的那种证券,兼具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特征,是一种混血证券。2.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起源与概念可转换公司债券最早起源于美国,1843年美国纽约益利铁路公司首次向社会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本,开创了美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先河。但一直没有受到市场的重 视和认可,在证券市场的地位也处于模糊地位,直到1970年代,由于美国经济严重的 通货膨胀,可转换公司债券才真正成为一个全新的投资工具,从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债券市场上越来越受投资者欢迎,发展到今天它已经成为美国
30、、欧盟、日本和东南亚等 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重要的融资工具,并对这些国家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 西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作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虽然在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从无 到有,经过逐步发展,然而相应的法律规范仍不健全,对有关问题理论界并没有太多深 入研究,特别是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更为罕见。在转股之前,债券持有人仅仅是一般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股东。相对于公司的 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他们则无权以股东身份参与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 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个债券持有者的的身份看,首先作 为一个投资者他重点并不在于
31、一个固定的债券利息收入,然而公司的股票升值收益是他 最关心的,当股市上升或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所好转,这些与股票价格表现密切相关的因 素直接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对公司运作的兴趣,并不会比股 东低。然而他们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可是经营和管理可能对其权利有着很大影响,于是 对于债券投资者来说,情况变得十分微妙了。更不利于债券持有人的是发行人及其股东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可能会利用其先天优势通过各种不正当行为,来损害债券投资者的 利益,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有损害的配股、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分配、定向增发,以及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兼并重组等。介于此,可转换公司债券
32、持有者有着更迫切的法律特别保护服务需求。2.1.1可转换公司债券性质从经济学来看,可转换公司债券不管在实质上,还是在动态中,亦或者在条款上, 都体现出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和股性。上面已经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做了简单 介绍,不难看出债权和股票期权是其具有的两个基本属性。具体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以被看成是将发行人的一组权利如债权、期权与投资人的一组权利相交换的工具,发 行人用以交换的权利包括未来公司收益分配权和转股权等期待权利,投资人用以交换的 权利包括当期消费的权利和另一种期权如回售权。首先是债权性质。可转换公司债券首先是一种公司债券,这是它的基本属性,因此 其具有一般债权的基本特征。比
33、如收益性,即到期要求发行人支付利息的权利或者根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变动买卖债券赚取价差;流动性,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 根据个人需要和市场状况,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流通市场自由转出,收取利息和本金; 风险性,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是在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由发行公司发行的公司债 券,但它也不可避免的具有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偿还性,即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都规 西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定有偿还期限,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发行人必须按期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利 息和偿还本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前,可转换公司债券归于企业的负债资产, 只有在行权转股以后,购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才和购买的股票相同。
34、其次是股票期权性质。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当然还具有其自 身的特殊属性,附加在债权之上,可转换公司债券还为投资者提供了到期选择转换成公 司股票的权利,由此说来,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权,即当可转换公司债券 存续期间届满之前的一段时间,投资者可根据市场和行情判断,自决是否行使转换权。 从经济学角度讲,这个股权性质可以理解为,在特定的时间,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在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还没有消灭以前,其可以以一定量的债券置换一定量的股 权。换言之,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股票买入期权的特点,即是一种看涨期权,投资者可 以通过债性转变为股性获得比原有债权更大的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
35、是一种复合金融产品,不仅具有债权性质,而且具有股权性质,发 行人和持有人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利,作为相辅相成的权利义务的配套统一,其双方权利 不是单一的一项,而是多种权利的组合,发行人有资金使用权、附条件股权和赎回权;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债权、转股权和回售权,并会这些权利会随时间和情况的变 化而变化,下面一节将着重论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各项权利。2.1.2可转换公司债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同时具有债权性质和股权性质的金融工具,区分其债权性质和股 权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是转股的可能性大小,转股可能性大股权性质就 大,反之则反是;其次
36、是考虑对特定投资者的吸引力,这里区分的主要是投资者这个持 有对象,如果一种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针对的是稳健型的投资人,那么它具有较强的债 权性质,反之则反是。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市场上现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品种大概分为 两大类,即股权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权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这两类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间,当然还存在着很多中间状态。从债权性质向股权性质过度的角度讨论,总体来看, 最普通的公司债券是债权性质最强的债券,债权性质逐步降低而股权性质逐步升高,依 次为零息债券、高息高溢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低息低溢价可转换公司债券、强制性转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换句话说,如果一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同上
37、标有强制性转股条款, 或者另外一种情形下,即合同上没有强制性条款可市场环境迫使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西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已经没有其他的选择,这时,我们就可以说这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就等同于公司股 票了;对于低息低溢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低息指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的公司债券 部分约定的利息很低,低溢价指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如果选择转股,溢价会很高, 由此获得的利益也相对而言最大化,即合同为发行人规定了较少的转股溢价,整体来看, 这种可转换公司债券设计的初衷是鼓励持有人转股,因此其股权性质略低于急于促进转 股的强制性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对于其他“中间状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 原理相同
38、,都可以类推出其股权和债权性质的大小,进而借此更加熟悉和了解其设计初 衷,以充分保护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相关利益。2.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主要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质上首先作为一种债券,其持有者当然享有一般债权人的权利; 同时也因其自身属性赋予的选择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权利,进而也享有一种特殊的转股 权,并且引申为成为公司一般股东的期权。2.2.1.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 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保罗诉权,为保罗所
39、创。后世各国法对罗马法上的撤销权制度的继 受一般是两方面的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观点不同:A. 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 为W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日 本、德国及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 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 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 力,复归于债务人。B. 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 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
40、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 民法的通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 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 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其内部又分为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 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及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依此说,撤销权 诉讼为给付之诉。西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C. 折衷说认为撤销权诉讼通常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两种性质。我国学者多采 此说。D. 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 财产,申请法院进行对其强制执行。该说的难
41、点在于,与德国法不同,日本法上没有责 任之诉的诉讼形式。即民法中之诈害行为,日本成为诈害行为取消权,中国称之为诈害行为撤销权。2.2.2债权人免除权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终止$1。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 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具 有下列法律性质:第一,免除为单方行为。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 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第二,免除为无因行为。 债权人的免除原因不影响免除的效力。第三,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有的 债务关系。
42、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 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免除债务的法律效果首先是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 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贷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 20万元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 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比如,服装加工厂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 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 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
43、人可以请求返还。其次是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 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 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但是, 免除担保债务的,不影响被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担保义务,不等于免 除了乙的债务,乙仍然要履行债务。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债权人甲将其对于债务人乙的债权质押给 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债务,丙对甲享有的质权也不复存在了,这有损丙的利益。因此, 对于已就债权设定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此对抗担保权人。2.2.3
44、债权申报权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 特殊的债券,其持有人理应享受这种权利,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对清算组进行的申 报的方式、程序、审核等一系列权利。具体来说:西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首先是债权申报的方式。第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 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第5项的规定1章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换公R债券持有人的权利12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第二、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 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
45、债权的证据、财产 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 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第三、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 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 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第四、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 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 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 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其次是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46、 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债权。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 算结束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 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西北人学硕上毕业论文13权内 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以 便清算组进行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最后是破产债权的审核。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 要有:1、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2、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3、破产债权的形成
47、依据。4、 破产债权的计算。5、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6、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还 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 告。2.2.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本息请求权收益性作为公司债券的基本属性,同样本息请求权也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基 本权利。收益性,即指债券能为投资人带来一定的金钱收入。本息请求权则指对于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来讲,有权要求发行公司依照契约约定的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期 限、和支付方式足额支付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根据行使权利的时间 要素的不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息请求权可以分为转换前的债券利益请求权和可
48、转换公司债券偿还期限届满时的债券本息请求权。本息请求权是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1章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换公R债券持有人的权利14人债权性质的肯定和体现,作为发行人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债券所获利息的支付是可转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基本债权。而在转换期届满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行使或者 没有及时行使转换权,持有者便可以一并要求发行公司及时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 和利息,同样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清偿期到时,发行公司也具有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可以看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息请求权和转换权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本息 请求权是转换权的基础和保障,转换权是
49、本息请求权的补充和延伸。2.2.5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知情权对于发行公司来说,投资者显然属于“弱势群体”,由此来看,对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知情权的保护,是必要和实际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知情权,即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对其买购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的基本面应该有足够可能的了解以 及应该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信息要尽可能详尽及时的作出披露。尤其是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券和股权有决定性影响的因素要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情,比 如,公司规模、公司所属行业、公司的红利政策、公司的成长性、公司的盈利能力、公 司的资产负债比率、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知情权是可转换西北人学硕上毕业论文15公司 债券持有人基本权利中的灵魂,没有了知情权,则其他权利都只是纸上谈兵。只有赋予 了可转换公司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