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违反计划生育的是否享有产假?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违反计划生育的是否享有产假?【案例】王某为某企业职工,于 XX 年 3 月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5 年的劳动合同。XX 年,王某生育一女。XX 年 2 月,王某再次怀孕。在 XX 年 12 月,王某向企业申请回家待产,要求休产假。在王某生育后,王某向企业要求支付产假工资以及相关生育待遇,企业以王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据发了王某的工资并拒绝报销王某的医疗费用。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企业报销自己怀孕期间的医疗费、补发工资。【律师分析】这是一起员工因违反计划生育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女职工违反
2、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有产假。根据劳动法第 62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并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所以,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所以,王某依法是可以享受产假的。其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 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
3、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该法第 24 条亦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除上述规定以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43 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 ,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
4、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其他地方的地方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也有相同或类似规定。因此,在本案例中,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故张某虽能享受产假,但无法享受有薪产假待遇,因生育产生的一切费用,亦由其自行承担。【法条】劳动法第 62 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
5、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43 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 ,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注意】1、计划外生育的女职工也可以享受产假,但产假期间无工资,也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 。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另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将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分。1、2、当然,用人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时,可以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作者:夏燕峰律师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简介: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法、金融证、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股权转让及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