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离婚案件中房产问题研究姓名:吕小燕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董翠香20111125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案 件中涉 及 按 揭 房产 分 割 , 在 银 行 的按 揭 债 务 清 偿 之 前 , 按 揭 房屋 分 割 可能导 致债 务人 由 原来的夫妻 双 方变成 一 方, 由 原来的夫妻 一 方变成 夫妻 另 一 方, 即债 务 人 发 生了变更 。 根 据我 国 合 同 法 的规 定, 债 务 的转 让 应 经 过债 权 人 的同 意 。 若按 揭 房产 后 剩 余【 关 键 词】按 揭 房产 ; 房改
2、房; 产 权 归 属 ; 房产 分 割污 心 燕、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 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山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文引 言的按 揭 债 务清偿之 前 ,按 揭 房 产 若因离 婚 而发 生 分 割 ,则 按 揭 债 务人很 可 能发 生 变 化 ,如 何 处 理 与 债 权人银 行 的关系 。 第 三 ,以 个 人财产 支 付首 付举 证 的问 题 。 婚 姻 法司 法解 释第 十 条 ,夫 妻一 方婚 前 签 订 不 动 产 买 卖合 同,以 个 人财产 支 付首 付款并 在 银 行 贷款,婚 后 用 夫
3、妻共 同财产 还 贷,不 动 产 登记 于 首 付款支 付方名 下 的,人民法院 可 以 判 决 该不 动 产 归产 权登记 一 方。 但离 婚 时 对 于 “以 个 人财产 支 付首 付款”,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第 二节 离婚案件中 的房 产 类 型一、 按 揭 房典 型案例 : 年 月 佟 某与沈 阳某开 发 商签订购 房合 同, 支 付首付款 万 元 后 ,该 案可 反 映 出 离 婚 案件 中来 自房 改 房 的 争议 主 要 体现 在: 房 改 房 产 权应如 何 认从一 起案件 谈离 婚 后 房 改 房 的 分割原 则 ,载 中国 法 院网 : 涉 及 父 母赠与
4、的房 产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第 一节按 揭房 产 权归 属的 认 定一、 婚前 按 揭购房 , 产 权登记 在一方 名 下 的 情 形对 于 婚前 按 揭贷 款 的 房 产 归 属问 题 , 按 照我国 婚姻 法 所 确 立 的 婚后 所 得共 同制原则进 行 逻 辑推 理, 可以 得出 结 论 :一方 婚前 所 得的 房 产 应 为 一方 个 人 财 产 , 婚后所 得的 房 产 则应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现 在要 搞清 楚 的 关 键 点 就 是 :该 类 房 产 到 底是 婚前所 得还 是 婚后 所 得 梅 坎 木 咛 迨奔 涞 阌 绾稳 范 对 于 该 问
5、题 的 回 答 , 曾经存 在不 同 观 点 , 以 下 就 分析 一下 两种主 流观 点 。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不 动 产 物 权登记 制度 设 立 的 根 本 目的 , 在于 维 护交易 安全, 保 护第 三 人 的 利 益。物 权公 示 原则使 物 权变 动 过程 公 开 化 、 确 定 化 , 使 物 权变 动 通过一定 的 客 观 物 态形 式出 现 , 从 而 使 第 三 人 可以 通过公 示 获 悉 不 动 产 权利 的 性 质 与 归 属。 圆在离 婚诉 讼 中 ,房 产 分割 只 限 于 夫 妻 之间 进 行 , 并不 涉
6、及善意第 三 人 的 利 益, 因此 , 没有 必 要 过于 严格 地去执行 登记 生 效 主 义 。 只 要 夫 妻 一方 在婚前 以 个 人 财 产 按 揭购房 , 且 产 权登记 在该 方 名 下 的 , 无 论 房 产 证在婚前 取 得还 是 在婚后 取 得, 都 应 认 定 房 产 为 该 方 的 婚前 个人 财 产 。但 若有 证据证明 双方 婚前 共 同 出 资 支付 首 付 具有 对 房 屋 共 有 的 意思基础, 则情 况有 所 不 同 。 比如 , 双方 共 同 出 资 购买 婚房 , 在出 资 时双方 具有 共 同 居 住、 共 同 获 得房屋 产 权的 合 意, 只 是
7、 由 于 根 据开 发 商的 要 求 或为 了方 便 按 揭手 续 的 办 理, 在购房 合 同上 只 写了一方 名 字 。 在这种情 况 下 , 实 质 债 权人 应 为 出 资 的 双方 。 按 揭手 续 办 理完 毕后 , 债 权项下 的 各 种权益 应 为 双方 共 享。财 产 。 上 海解答 第 六条 第 二款 规 定 , 对 于 产 证登记 在一方 名 下 , 但 配偶方 同 时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婚 姻法 司 法解 释 第 十 条 没有笼 统 规 定“婚 前一 方 以个 人 名 义 按揭购 房,公 平 原则 是 民 法的 一 项基 本 原则 ,是 法律 正 义
8、价 值 的 根 本 体 现,罗 纳 德德沃金认 为 ,公 正 与 权 利 共存共生、 不可 分离 ,公 正 即 各 人 享 有各 自 的 权 利 。 公 平 原则既强 调权 利 义 务 的 合理 分配 ,更 强 调结 果 应 该 符 合正 义 性 ,对每 个 人 正 当权 益 的 有效保 障 。 夫 妻双方 基 于 对房 屋 共有的 合意 、 共同出 资 购 房,婚 后又 以共同财 产 支 付 按揭贷 款 ,虽 然 房产 登记 于 一 方 名 下 ,也 应 保 障 出 资 另 一 方 的 正 当权 益 ,认 定房 产 的 夫 妻共同财 产 的 性 质 。 只 有如此,方 可达 到正 义 的 目
9、 标 。 否 则 ,必 然 会 造 成 有失 公 平 的 局面。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一 、 以市 场价或 成 本 价购买具有 完 全产 权 的 公房归属 分 析 第 二 种 情 形 相同。第 三节 房 屋 产 权 归 属认 定中 的 其他 争 议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婚 后 一 方 或 双 方 申 请 取得 公 房承 租 权的; 一 方 将其 承租 的本 单 位 的房屋 , 交 回本 单 位 或 交 给 另 一 方 单 位 后 , 另 一 方 婚 前 双 方 均 租 有 公 房, 婚 后 合 并 调换 房屋 的; 其 他 应当
10、 认 定 为 夫 妻 双 方 均 可 承租 的情 形 。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一 律 推 定 为 赠 与, 无 疑 是 对 广大 父 母群 体 利 益 的一 种 损害 。笔 者 以 为 , 应当 规定 , 有 证 据 证 明 父 母出资 为 赠 与的, 应认 定 为 赠 与关 系 成 立 ; 有 具 有 借贷 意 思的出资 协 议或 借条等证 据 的, 应认 定 为 借贷 关 系 成 立 ; 只 有 出资 , 不明 确为 赠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本 意 是 为 自己 子 女利 益 着想 , 但 房屋 产 权的确登 记 在 子 女配 偶 名下 , 平 衡双 方利 益
11、作出这一 规 定 符合 公 平 原则 。事 人另 有约 定 , 该 不动产 可 认定 为 双 方 按照 各 自父母的出资 份 额按份 共 有。笔 者 认为 ,将所购 财产 认 定 为 双 方 共 有 合 法 合 理, 然 而 将共 有 关 系 认 定 为 按 份 共 有 貌 似 公 平 , 实则 欠 妥。 婚 姻法 立 法 目 的在 于 维 护平 等、 和 睦的家 庭 关 系 , 而 按 份 共 有 的规 定 不利 于 该 立 法 目 的的实现 。比 如 , 夫 妻 婚 后 购 房需 要 资 金 万 , 一 方 父母出资 万 ,另 一 方 父 母出资 万 , 则 其 中 父 母出资 较 少 的
12、一 方 可 能 就要 生 活 在 “这个 房子 只 有为 夫 妻 共 同 财产 , 但 是 共 同 共 有还是 按份 共 有没 有明 确约 定 。对 于 这个 问题 , 依 据 婚姻法 司法 解 释 和 司法 解 释 会得 出不同 的结 论 。依 据 婚 姻法 司法 解释 第二 十 二 条, 应当 视 为 对 夫 妻 双 方 的赠 与, 故应认定 为 夫 妻 共 同 共 有房产 。而 依 据 婚 姻法 司法 解 释 第七 条精神 , 父 母出资 视 为 对 子 女的个 人赠 与, 夫妻 双 方 以 个 人财产 出资 购 房, 故应认定 为 按份 共 有关 系。笔 者 以 为 , 为 达 到 维 护平 等、和 睦、 文 明 的婚 姻家 庭 关 系 的目 标, 应当 认 定 为 共 同 共 有 , 离 婚 时 夫 妻 双 方 对 该 房产享 有平 等主 张权。山 东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第 三章 离 婚案件中 夫 妻 共 有 的房 产及相 关 权益 的分 割第 一 节 按 揭房 产分 割中 的争 议一 、 按 揭性 质 的讨 论。 何 美欢 : 香 港 担 保法,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年 版 ,第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