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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889356 上传时间:2018-08-29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11.3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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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基 皇 鳗 坠塑 数堡 堕 生迭目阅日民 事诉 讼 中法 院应 该 首先对 其 进 行 审 查 判断; 但 是 另 一方面 ,行 政先决 由行 政机关 作 出 ,同时 行 政行 为 具 有 公 定力 、确定力 等独有 特征,使 得该 行政先决 在民 事诉 讼 中又 不 能完全 按照 一般证据对 待 。对 于在民 事诉 讼 中双方当 事人 对 行 政先决 问题 产 生 争 议 应 当 如 何处理,理论 界尚 未达成一致,由 于行 政诉 讼 和民 事诉 讼 各 有 其 局限性, 在我国 现 有 法 律制度 下 依靠任何一种诉 讼 程序都 难 以理想 地 解 决 行 政争 议 与民事争 议 相 关

2、 联 的案 件。 而纵 观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由 于民 事诉 讼 法 、行 政诉 讼 法 等对 此 问题 都 没 有 明 确的规定,而最 高人 民 法 院的司 法 解 释对 不同类 型案 件中出 现 的此 问题 的解 释又 相 互矛 盾,于是 便 造 成了实 践 中的做法 五 八 花 门 。 这 些 做法 所 导 致的结果 是 ,案 件久拖 不 决 者有 之 ,行 政判决与民 事判决 相 互矛 盾者有 之 。 本 文作 者通过对 现 行 立法 及 实 务 界作 法 的分析 ,并 在借 鉴 其 他国 家 立法 的基 础上 提 出 新的解 决 方式 ,希望 能为 此 问题的解 决 提 供新

3、的视 野 。本 文的主 体 内容主 要包 括以下 几个方面 :关 键词: 行 政先决 ; 公 定力 ; 证据效力 ; 司 法 建 议 畇 瑆 问 题 的 提 出 蚋 酱 侍 的 基础 上 力 图 为 此 问 题的 解 决 寻 找 新的 视野 。行政行为 可分为 具 体 行政行为 和抽 象行政行为 , 此 处 专 指具 体 行政行为 则该 问 题只 能是“已决 问 题” , 并发 生行政法 上 的 效 力 , 法 院应 受 到 其 行政效 力 的 约 束 , “ 先决 则无 从 谈 起 此 外 , 行政问 题进入 民 事诉 讼不 但 是我们研究此 问 题的 前 提, 还 应 是我 们探 讨 此

4、问 题的 范 围, 即该 问 题仅限 于民事诉 讼范 围内 , 而不 包 括“刑 事诉 讼” 或行政 诉 讼”, 也 不 包 括吖 中 裁 ”等 非诉 讼领域 。当事人对该 行政先决 存有争议。 首 先, 当事人对该 行政先决 存有争议,且 争议当事人确有证 据能够证 明该 行政行为 违法 或者 确有错 误。 若 无 争议,则在民 事诉 讼中 法 院可直接 受 此 行政行为 的 约 束 , 并将 此 行政先决 直接 作为 定嚎 之 依据使用。起行政诉 讼或向相 关行政机 构 提出 复 议李龙 :民 事诉 讼标 的 理 论 研究 本 悍 沙霭 嫔 纾 臧妫 页 围 。 杂律街鞅啵 康 夭 邸 罚

5、 沙 霭 嫔纾 臧妫 页 会 提 供 法律服务 , 须通过司 法考 试 并 由司 法行 政 机 关颁发 律师 证;一 个企 业法人欲从事工 程承包, 须通过行 政 许可与确认赋 予建 筑 资 格 等等。 第二, 行政 行 为 为 民事法律行 为 成 立、 变 更的 法定程序要件 。 如 在房 屋 买 卖 交 易 中, 中华人民共 和国房 地 产法 明 确规 定, 房 屋 买 卖 只 有 进 行 了过户的 行 政 登记行 为 才 生 效 ;在婚姻 法律关系 中, 男 女 双方只 有 经 过了婚 姻 登记的 行 政 程其违 宪审查监 督 机 制 更不 健 会 违 宪审查未真 正 法治 化。 对 行

6、 政 行 为 的 监 督 ,依 我国宪法、 行 政 诉 讼 法及行 政 复议 条例规 定, 对 具体行 政 行 为 只 有 合 法权益受到 侵害 的 人才 有 权 提 出异议 , 对 抽象行 政 行 为 只 有 权 力 机 关与行 政 机关才 可进 行 法定监 督 而这种监 督 在实 际上往 往 流 于 形 式 ;加 之我国行 政 行为 公 开 性 不 够 , 特别 是在立法行 为 的 公 开 性 不 够 , 故 行 政 行 为 瑕疵 发 现 渠道行 为 有 紧 密联系 的 行 政 行 为 缧 姓 羌 嵌悦袷 路 晒 叵 档 娜 啡 寄生 于民事法 律行 为 中, 只 有 在民事法 律行 为

7、发 生 了争议 , 该 寄生 的 有 瑕疵 的 行 政行 为 才 得以显现 。 当通过民事诉 讼 诉 讼 途 径 解 决民事争议 时, 将 该 寄生 的 行政 行 为 带入 了民事诉 讼 诉 中去, 这便出现 了民事诉 讼 中的 行 政 先决问题 。 可见, 民事诉 讼 中行 政 先决问题 在程序上具有 其不 可避 免的 客 观陆 民事 诉讼中证据 与行 政行 为公定力之 冲突 分析行 政行 为公定力表 达 了 一种 理 念 , 即行 政行 为自 成 立时起 , 即使 行 政行 为违 法 , 在未 经 有权机 关 依照 法 定程序, 根 据 法 定理 由 撤销之 前, 不论是行 政行 为作 出

8、的主体 、 行 政行 为所 指 向 的相 对 人以及行 政行 为所 涉 及的利害 关 系 人, 还 是其 他国 家 机 关 、 组织或 者个人, 都 有尊重它 的义务 , 对其 不得任 意 对 抗或 否 定。 这也就是说 , 公定力是一种 经 推 定或 假 定的法 律 侗胤 幔 弧 坌姓 形5墓 , 法 学 研 究 甑 期, 第 页 体行 政行 为 才 出 现在 民事 诉讼中。从先决行 政行 为 的 实质成 因看, 因为 具体行 政行 为 具有 公定 力 , 法 院在 本诉讼中不 能 推 翻 其公定 力 , 不 能 轻易否定 其证 据 效力 , 如 果不 考虑 其公定 力 , 将 作 为 证

9、据 出 现的 具体行 政行 为 作为 一 般证 据 来 审 查, 先决问 题便 不 存 在 了。正 因为 考虑 到二 者 的 效力 冲 突,才 出 现了民事 诉讼中的 行 政先决问 题需要 一 定 的 规 则来 加以 解决。三、 民事 诉讼中的 先决问 题的 立法 与理 论冲 突于 双 方 公 平 竞争购 买 , 产 权 应 当 共有。 ” 谢 H嗣 窆埠 凸 袷滤咚 戏 返 条 :“人 民 法 院受理 公 民 之间 、析 诙 。 法 律 出 版社 , 年 版, 第 页 赜 谑 视弥谢H嗣 窆埠凸 姓 咚 戏舾 晌 侍獾 慕馐 第 条。人 民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除 依 照 行 钕

10、 螅 骸 袷 滤咚 仙 蟛榫 咛 逍 姓 形 V 壹 行 政 学 学 研究 甑 期 , 第 页 级行 政 机关制 定的 行 政 法 规相 抵 触 ,如 有 抵 触 ,民事 诉讼也不 能 将 其作 为 定案 根据。民事 诉讼如 果 对 具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合 法 不 作 审 查,即将 其作 为 定案根据,必 然会 导致 错案 的 大 量 发 生,有 悖 于 法 院司法 公 正 的 本 质 要 求 。 孕 中第 条规定个人 合 伙 或 者 个体 工 商 户经工 商 部 门 错误地 登 记为 集 体 所有 制 企业的 ,仍 应 按个人 合 秋 或 者 个体 工 商 户对 待 。”此 条规定说

11、明,人 民法 院审 理 涉 及个人 合 伙 、个体 工 商 户的 民事 案 件时 ,可 以 审 查工 商部 门 登 记 行 为 的 合 法 性,并否定违 法 登 记 的 有 效 性。从 此 条司法 解 释 所反 映的 内 容来 看,实 质 上 是 允 许 民事 审 判庭在 审 理 民事 案 件中可 以 综合 运 用各方 面 的 证 据对 行 政 先决的 合 法 性、有 效 陛加以 判断 ,它的 直接 后果 便 是 改变 了先决行 政 行 为 。该主张认为 ,对 于 民事 诉讼中的 行 政 先决问 题 发 生争议,可 以 避开 已矿许 可 证 的 具体 行 政 行 为 行 政 诉 讼提 起 后。

12、民事 诉 讼程序被 中止 如 这 样 一 个案 例 :公 民张某 、王 某 于 月 盏羌 墙 峄 椤 月房 屋 产 权 证 书 上 登 记 的 产 权 人 均 为 张某 之 后张某 与王 某 感 情 不 和, 张某 想把 房 子卖掉到 南 方 打工 年 日张某 一 人 持 房 地 产 权 证 将 房 屋 出 卖给 了不 知情 的 李 某 双方 签 订 了房 屋 买 卖合 同,并到 市房地 产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为 李 某 颁 发 了 房 地 产 权 证 王 某 得 知后, 以 张某 、李某 为 被 告, 以 自己系共有 人 , 张某

13、未 经其允 许 擅 自处 分 共同 财产 为 由 , 提起 民事 诉 讼, 要 求 法 院 确 认其二 者 的 买 卖合 刷无 效 法 院 经审 理 认为 , 房 屋 系张某 与王 某 在 夫 妻关系存 续 期 间 所购, 应 为 夫 妻共同 财产 , 张某 未 征 得 共有 人 王 某 同 意 的 前 提下无 权 擅 自出 卖房 屋 在 不 知情 的 第 三 入 丙已 办 理 了 产 权 过户手续 的 情 况 下,民事 审 判不 能 直接 制 约 行 政 权 , 在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之 后才进入 程序的 民事 审 判不 能 作 出 与行政 行 为 相 悖 的 裁 判, 应 中止 该民

14、事 诉 讼。由 原 告先对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提起 行 政 诉 讼, 待 行 政 审 判确 认房 地产 管 理 局 颁 发 房 屋 产 权 证 的 行 政 行 为 是 否正 确 、合 法 之 后再恢 复 审 理 该民事 诉 讼遂作 出 中止 该民事 诉讼的 截 定书 韩 刚 :生的 平 等的 民事 主体 之间的 关系应服 从 、 服 务公共 权 力的 运用 、 行使 而实体 上 的 优先 权 理应延伸 到诉讼 领域 ,即 人民法院 在 处理因 行政 权 的 行使而 引 起的 纠纷 中 ,其职能 组 织行政 审 判庭 应享 有相应的 优先 权 即 受理权 、局面,司法 权 和行政 权 形

15、成 僵 持 之势,当 事 人的 合 法权 利难 以得 到保 障和实现。同时 ,如果 民事 审 判庭 避开 具 体 行政 行为合 法性 问题 ,直接 依据 民事 实体 法对案件 进 行审 理和裁 判,也 是对具 体 行政 行为法律 效 力的 间接 否定,既 构 成 对行政 权 的 不正 当 干预,又容 易 造成 民事 裁 判和具 体 行政 行为之间的 矛 盾 冲突,使 得 民事 纠纷 仍然 无 法解决。事 审 判庭 审 查民事 行为,有利于 案件 审 理得 准 确 合 法,同时 也 尊重了 当 事的 父 母一 直未 提 起行政 诉 讼 ,朱李 双方 的 民事 二审 案至 今 尚在 中 止 此 方

16、案 的优 点 , 一是便于 缩 短 审 判周 期, 提 高 办案 效率 , 使 当事 人的四、 民 事 诉讼中行 政 先 决 审 理之理性 定位础 上寻找 一种适 合 本国实际情况的 解 决方 式 绞 廊伲 蚯 伲 论 行 政 行 为作 为民事 诉 讼先决问 题 之 解 决 泄 罚 甑 期 , 第 页度 ,实际上是 在法 律 上赋予 人 们 直 接根 据自己 对法 律 的 认识 和判断 ,公 开日本法 院 对此 行政 行为构成 民事 诉讼先决问 题 时 ,解 决办法 有 其不同于 其他国家 的 特色。 日本行政 案 件 诉讼法 规定 了 撤销 诉讼制度 作 为对行政行为不服 的 诉讼方 法 。

17、 该法 规定 了 行政 行为的 效力 只 有 根 据撤销 诉讼才能予以否定 这种所 谓 “撤销诉讼的排 他性管辖”同 时 ,馓 力作为其实际上的 机 能而 具有 更大 的 意义 ,则表 现 在行政 行为的 效力 的 有 无 ,在构成 先决问 题 的 民事 诉讼和当事 人 诉讼中,法 院 不得 作 出 与 该行政 行为相 矛盾 的判决这一点 上。 州 显然 ,在日本, 民事 审判中遇到行 政 行为效力 问 题 时 ,通常 不能用 民事 诉讼的 方 法 直 接否定 行政 行为的 效力 ,而 必 须 通过 撤销 诉讼这一行政 诉讼的 方 法 解 决。 但 日本和德 国一样 ,存 在无 效行政 行为制

18、度 ,对于 无 效行政 行为,民事 审判则可 以自行判断 ,因为日本不承认无 效行政行为的 公 定 力 ,“无 效行政 行为不存 在公 定 力 这一观点 广泛端 敲 学 说和判例我 国台 湾 地区对于 民事 诉讼中的 行政 先决问 题 ,有 着明确的 规定 。 台湾 地区繇亍政 诉讼法 第 条 规定 : “民事 或刑事 诉讼裁判,以行政 处分是 否无 效或违 法 为据者 ,应依行政 争讼程序确定 之 前 项行政 争讼程序已经 开始 者 ,于 其程序确定 前 ,民事 或刑事 法 院 应停 止 其审判 程序。 ” 对这一条 文 的 ,台 湾 学 者 普 遍 认为,如 民事 诉讼进 行时 ,尚 未

19、进 行行政 诉讼,则民事 法 院 可 以采 用 行政 诉讼程序确定 行政 行为的 合 法 性; 如 果 民事 诉讼进行时 ,已 经 进 行行政 诉讼,则民事 诉讼应当中止 ,等 待 行政 诉讼的 最 终 结须提 交 行 政法 院。行 政法 学 中 “ 有 限 公定 力 学 说” 的 发展 有 着 巨 大 联 系林纪东: 行 政法 澹禾 迦 袷 榫 郑 臧 妫 页 “有 限 公定 力 说” 认 为, 行 政行 为一般具 有 公定 力 , 但 有 重 大 且明 显瑕 疵的行 政行 为即 无 效行 政行 为除 外。 萍 蜒簦骸 姓 砟钪 室 , 沈 阳 干部 学 刊 甑 期。 第 页 现 在我国 大

20、 多 数学 者认 为在我国 建立行 政行 为公定 力 理 论 实 有 必 要同时 , 建立怎 样的 公定 力 理 论 关 系到我国 立法 、执 法 以及行 政的 各 个 方 面,更 关 系到我国 依法 治国 、依法 行 政的 实 现 。 相 对于“完 全公定 力 ”学 说,越来 越多 的 学 者意 识 到完 全公定 力 理 论 与 现 代性 服 务彳 亍 政相 矛 盾, 他 们逐渐偏 向于“有 限 公定 力 ”理 论 。 主 要原因 是:第 二、我国 公民法 律 意 识 的 建立也需要有 限 公定 力 说。 中 国 有 着 几千年 的 文 明 史 , 在人们感 叹 其 悠久历史 文 化的 同时

21、 , 也不 得 不 清楚地看到几千年 来 的 封 建传 统 给我国 社 会 经济 文 化发展 带 来 的 桎 梏 , 这种 桎 梏 影 响至今一一即 对权 力 的 逆剩顿 受, 权 大 于法 和人们不 能 、不 懂 得 用法 律 来 保 护自 己 ,完 全公定 力 却 使 这一现 象更 加 严 重 。 持完 全公定 力 说的 为, 无 效行 政行为可以通 过 法 定 程 序 予 以消 灭 , 且不 承 认 无 效行 政行 为公定 力 不 足以维 护行 政法 的 权 威 , 甚至搅 乱了 社 会 秩序 。 但 实 际情况是, 中 国 的 法 治起步 较 晚 ,人民一直是行 政法 律 关 系中 的 弱 势 群 体只 有 充分 地适 用有 限 公定 力 , 使 人们对无 效行 政行 为从 行 使 之 初就 能 提 出 异议, 令该 行 政行 为能 停 止执 行 , 才能 逐步 使 人们树立起凡事 向法 看齐” , “以法 律 为准绳”的 意 识 , 树立政府 威 望 ;并 在具 有 重 大 瑕 疵的 行 政行 为面前仍 能 使 自 己 的 合法 权 益不 受侵犯 。 另 外, 从 行 政权 角 度看行 政行 为公定 力 本质 , 有 限 公定 力 学 说从 更 接近于民主 和法 治思想 的 角 度出 发, 认 为公定 力 是经公民同意 而预 先 设定 的 ,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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