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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877430 上传时间:2018-08-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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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本文由【 中文 word 文档库】 搜集整理。 中文 word 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学资料、行业资料、范文模板、应用文书、考试学习和社会经济等 word 文档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2 号)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 从事经

2、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 )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

4、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

5、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罚则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

6、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7、以下的罚款。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 IP 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 ”,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

8、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

9、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罚则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

10、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令第 3 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

11、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2、的。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罚则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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