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 部 关 系一 大 队 民 警 , 不 论 职 务 高 低 , 政 治 上 一 律 平 等 , 相 互间 是 同 志 关 系 。 二 大 队 民 警 依 据 行 政 职 务 和 警 衔 , 构 成 上 级 和 下 级 以及 同 级 的 关 系 。 行 政 职 务 高 的 是 上 级 , 行 政 职 务 低 的 是 下 级 ,行 政 职 务 相 当 的 是 同 级 。 在 相 互 不 知 道 行 政 职 务 时 , 警 衔 高的 是 上 级 , 警 衔 低 的 是 下 级 , 警 衔 相 同 的 是 同 级 。 三 上 级 应 当 关 心 、 爱 护 和 严 格 管 理 下 级 。 下 级 必
2、 须 服 从上 级 。 同 级 之 间 应 当 在 上 级 领 导 下 , 严 格 履 行 职 责 , 积 极 合作 , 互 相 尊 重 , 互 相 支 持 。 四 上 级 有 权 对 下 级 下 达 命 令 。 命 令 通 常 按 级 下 达 , 情况 紧 急 时 , 也 可 以 越 级 下 达 。 越 级 下 达 命 令 时 , 除 特 殊 情 况外 , 下 达 命 令 的 上 级 应 当 将 所 下 达 的 命 令 通 知 受 令 者 的 直 接上 级 。 命 令 下 达 后 , 上 级 应 当 及 时 检 查 下 级 的 执 行 情 况 ; 如 果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应 当 及
3、 时 下 达 补 充 命 令 或 者 新 的 命 令 。 五 下 级 对 上 级 的 命 令 必 须 坚 决 执 行 , 并 将 执 行 情 况 及时 报 告 上 级 。 下 级 如 果 认 为 命 令 有 不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之 处 , 可以 提 出 建 议 , 但 在 上 级 未 改 变 命 令 时 , 仍 需 坚 决 执 行 。 执 行 中 如 果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原 命 令 确 实 无 法 继 续 执行 而 又 来 不 及 或 者 无 法 请 示 报 告 上 级 时 , 应 当 根 据 上 级 的 基本 意 图 , 以 高 度 负 责 的 精 神 , 积 极 主 动 地 果 断 行 事 , 坚 决 完成 任 务 , 事 后 迅 速 报 告 上 级 。 下 级 接 到 越 级 下 达 的 命 令 , 必 须 坚 决 执 行 。 除 下 达 命 令的 机 关 有 明 确 要 求 外 , 在 执 行 的 同 时 , 应 当 向 直 接 上 级 报 告 ;因 故 不 能 及 时 报 告 的 , 应 当 在 情 况 允 许 时 迅 速 补 报 。 六 公 安 机 关 之 间 及 各 警 种 、 各 部 门 之 间 , 应 当 按 照 各自 职 能 和 分 工 , 密 切 合 作 , 互 相 支 持 , 协 调 一 致 地 进 行 工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