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护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一) 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二) 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三) 借款人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四) 借款人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五) 借款人毕业后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未将变更后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六) 借款人在毕业后没有与贷款人联系达一年以上(含一年);(七)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八)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它违约行为。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六)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