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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金门大学与大陆地区大学校院交换学生实施作业要点.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870027 上传时间:2018-08-2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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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立金門大學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交換學生實施作業要點100 年 9 月 28 日教務會議通過101 年 12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6 年 02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國際聲譽及競爭力,提昇學生學習動機與成效,並鼓勵本校優秀學生赴大陸地區大學校院短期研修,特訂定本實施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與本校簽署學生交換(流)暨短期研修正式合約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三、 交換學生名額及申請期限應依本校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之合作協議,由研究發展處訂定本校交換(流)學生甄選計畫簡章,憑以辦理校內甄選。四、 本校日間部學生在校修業滿二學期

2、後,經就讀系、所同意後,得申請至與本校簽訂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交換學生合作協議之大學,進行一學期或一學年之交換學習;大四下學期不得參加甄選,惟無法如期畢業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五、 學生交換學習期間併計於修業年限內,申請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交換學習,總時程以二學年為限;若有特殊原因欲延長交換時間者,須經雙方學校同意。六、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表件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乙份。(二)歷年成績表正本乙份。(三)身份證、學生證影本乙份。(四)個人自傳乙份。(五)讀書計畫乙份。(六)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七)其他足資證明申請者優異性之相關資料(如作品檔案或參賽獲獎證明等)。七、 辦理流程:(一

3、)研究發展處公告甄選交換學校與名額等相關訊息。(二)申請人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經院、系、所主管進行初審作業。(三)(刪除)(四)申請人備妥前項經初審同意之申請表件於期限內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收件,資料彙整後,由研究發展處會同教務處召開甄審委員會進行書面資料之審查,即複審,必要時得舉行面試。(五)經複審後決定之校內錄取名單由研究發展處會同教務處共同上網公告。(六)錄取學生依各交換學校規定,自行備妥有關文件,由本校具函推薦予交換學校。(七)獲交換學校錄取者,由研究發展處輔導學生辦理赴大陸地區就學之相關事宜。八、 學生結束大陸交換學習計畫後,應於二週內回國返校辦理報到外,應於報到後1個月內送繳下列文件:(

4、一)交換學校彌封並蓋有校戳之成績單乙份,或由姊妹校直接傳遞成績單之電子檔案或寄送實體郵件。(二)大陸交流心得報告,應載內容須包含:課程及學習概況、校園生活及遇到問題建議、學習及生活之照片數張。學生所繳各項資料,本校有權公告於本校網站,以提供其他學生參考。九、 申請赴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交換之學生,以就讀相同或相近學系為原則。十、 交換學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學習,應於合作學校開學日一個月前向本校研究發展處及教務處申請撤銷資格,並由研究發展處通知合作學校與相關系(所)。交換學生不得申請延後或替補。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撤銷者,不得再提申請。十一、 雙方經合作交換之同學(包含役男),其出入境作業須依照入

5、出境相關法令辦理(役男另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且於交換期結束後準時返國,不得有滯留大陸地區之情形,如有違反情況,須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十二、 交換學生如遇緊急狀況需提前回國,須事先告知交換學校,並完成交換學校有關規定程序,方可回國。十三、 交換學生於交換期間仍應辦理本校註冊手續並繳交全額學雜費,交換學校不再收取交換學生學雜費。但若繳費事宜於合作協議書或交流計畫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十四、 本校學生至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大學校院進行交換學習,始得採認其研修學分,其學分採計標準依本校學則辦理。得予採認學分之學生,於交換學習期滿後,應向合作學校申請具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之正式成績單或成績

6、證明,依本校科目學分抵免(修)辦法辦理抵免。其修習科目、學分數之採認或抵免,由各系、所或開課單位依權責認定。十五、 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學生至本校研修所修學分,本校得發予學分證明、修課證明或成績證明,並由兩校於交流計畫書面約定中載明。十六、 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本校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十七、 學生於交換學習期間,除應遵守合作學校校規外,有關其行為表現之處分,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十八、 大陸地區學生已入學本校交換學生應列冊,載明姓名、國籍、就讀年級、入學系、所,並由研究發展處依教育部規定時間報部備查。十九、 本校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締結交換學生協議,得由各院、系、所擬具合作協議書及交流計畫,經院、系、所務會議或相當會議決議後,送本校研究發展處與教務處審核,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會請研究發展處進行報部作業,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簽約。簽約完成後得逕行辦理甄選及交換事宜,惟計畫未盡事宜,仍依本要點辦理。締約時應參照國立金門大學與外國(含大陸港澳)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合約及協議注意要點辦理。二十、 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另依國立金門大學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二十一、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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