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京市栖霞区农业局文件宁栖农字2016110号 关于印发栖霞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农业科、局属各科(站、所):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质量效益,我们制定了栖霞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栖霞区农业局2016年10月31日栖霞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 (共印 19份)栖霞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栖霞区范围内农业项目的申报、审批、
2、实施、督查、验收和考评。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包括: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上级授权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支农项目。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上下联动、严格监管、绩效跟踪、责任可究的原则。第四条 区、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项目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第五条 农业项目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做到及时公布农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申报指南、立项结果和资金补助方案等相关信息。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监督
3、、违规必究的原则。区农业局成立农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推进,农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农业项目由相关业务科(站、所)归口管理,真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第七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要求,负责按国家、省、市项目管理要求做好辖区内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督查、验收及监管等工作。具体包括:(一)根据省市发布的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二)根据行业需要建立项目库,依据申报指南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三)组织项目申报,做好资格审查和实地勘验。(四)加强对项目单位实施方案的编制指导和审核把关。(五)做好项
4、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六)对区级直接管理的项目进行督查指导,形成督查工作记录,并及时将督查结果报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七)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初审和验收。(八)根据实际,自主建立项目管理专家库和项目管理中介库,也可根据需要直接使用市级专家库和中介库。第八条 农业项目管理可以建立农业项目管理专家库并实行重点项目专家评审制。重点项目的认定标准由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进行确定。农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审查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以专家的意见与建议为主要依据;农业项目的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可以参考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街道农业科履行以下职
5、责:(一)做好农业项目的申报指导与服务,确保农业项目申报准时。(二)做好拟申报主体资格审查,对可行性报告和申报材料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负责对实施农业项目的建设程序、进度、质量和安全全程监督,及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与实施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到位。(四)配合做好农业项目的中途检查、竣工验收、审计、绩效评价和重点项目的督查等工作。负责做好农业项目的自查和初验工作。(五)配合街道财政所做好农业项目资金的下达和使用监督工作。第十条 农业项目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递交申报材料内容真实。(二)依照项目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实施,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或
6、调整手续,经原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调整。(三)依照有关项目管理要求,落实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四)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五)收集项目建设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六)配合监督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 区级农业项目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区级预算编制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农业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的,根据行业需要和投入重点,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增加或减少项目库中的子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一年更新一至两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入库项目应进行择优入库。不实行项目库进行
7、管理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对于市级切块到各区的项目资金,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的支持产业和环节、申报主体和条件、项目奖补标准和要求以及市级考核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自主筛选确定项目,立项结果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市竞争性立项的项目,根据市扶持方向、申报指南,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各项目单位申报后,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第十三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资格审查、专业评审、择优立项”的程序,筛选申报项目,实行评审立项。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对项目申报主体进行信用审核。依法需要办理国土、规划、环保等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
8、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满足项目前置条件。第十四条 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时,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其他涉及工程建设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依照批复的文件执行,按期开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地点、项目性质、实施单位、内容等。第十六条 农业项目单位应依照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项目协议书、项目合同、作业设计),并报送项目批准部门,作为今后项目督查、验收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项目变更,每个项目原则
9、上只受理、批准一次变更申请。农业项目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内容的,应向项目所在地农业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逐级上报,经项目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农业项目单位可以申请变更的事项包括项目完成时间、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内容和投资总额。如出现以下情况,不批准项目变更:(一)项目完成时间申请延期超过半年。(二)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三)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四)投资总额变化幅度超过50%(不含50%)。第十八条 农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其中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等制度。第十九条 农业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
10、省市有关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二十条 对要求设立标识牌的项目,农业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项目标识牌。标识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概况、建设期限、项目负责人、监督电话等。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一条 农业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申报指南、实施方案、变更批复等内容作为验收依据,围绕项目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档案资料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设计目标实现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 农业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对照建设内容逐条进行自验,合格后向街道农业科提出自查验收申请,经所在街道农
11、业科自查验收合格后,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验收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初验、验收或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验收。第二十三条 对市及市级以上(含省切块资金项目及省竞争性立项项目)财政补助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项目、市级因素法切块下达的项目,由区级组织验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身承担的农业项目,由市级组织验收。对市及市级以上财政补助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组织验收。市级因素切块下达的项目,检查验收权限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农业项目验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决定采取自行验收
12、、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共同开展等形式组织验收。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农业项目验收,区级农业项目验收(初验)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或委托人员担任,成员由相关科(站、所)及财务人员组成。市及市级以上农业项目的验收(初验)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的各科(站、所)牵头、办公室配合。按照“高效、客观、公正”的要求,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共同开展等形式组织验收。验收委托的中介机构(专家)建议从市农委组建的农业项目第三方中介库(农业项目管理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产生办法是通过对第三方中介库的中介机构(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编号,由需验收农业项目归口管理科(站、所)牵头,办公室
13、和其他业务科(站、所)负责人参与见证,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或5人(单数)。第三方中介机构和农业专家接受区农业局委托对农业项目进行审计、核查、检查并出具相应报告,由办公室留存或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经验收,发现农业项目单位存在完成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量不足50%(不含50%)、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未经批准对批复或计划文件的实施内容和指标进行重大调整、未经批准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经费使用有重大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验收不予通过,并收回全部资金。农业项目单位虽未达到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或项目资金使用需要整改的,经农业项目单位申请,农业行政
14、主管部门可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不超过四个月的整改期。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经批准变更的,不再给予整改期。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报验收结果(含整改后的复验)、项目完成情况,据实拨付资金,剩余资金收回。项目建设质量不达标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其建设内容和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占总工程建设资金比例视质量不达标情况扣减补助资金。第六章 督查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直接管理的农业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各街道农业科的农业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进行考评。第二十八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督查方案,加大对各街道农业科的组织管理
15、工作和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财务管理、进度和成效的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解决。对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项目管理健全、项目实施和验收规范、社会综合效益好的单位,采取通报表扬、推广做法等措施。第七章 项目档案第二十九条 农业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项目单位档案管理的检查和指导。项目档案管理要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分级管理、一项一档,便于查阅。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考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资料列入归档范围。第三十一条 农业项目单位归
16、档资料主要包括:(一)相关部门下发的前期立项资料、项目指南、项目管理办法、资金计划及相关通报、通知、规定等文件材料。(二)农业项目单位的请示、报告、总结及上级部门的批复。(三)农业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有关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四)农业项目单位上报的各种工作计划、统计材料及简报等文件资料。(五)关于项目建设、管理、验收、考评相关的信息、简报、照片、纪要、报告等文件资料。(六)项目辅助帐,包括辅助帐册以及相关凭证。(七)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建设类项目建设工程档案,按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管理。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农业项目单位项目建设与管理实际情况,归档资料主要
17、包括:(一)前期立项资料、项目指南、资金计划批复下达文件。(二)项目建设单位的请示、报告、统计材料、总结及批复。(三)关于项目建设、管理、督查、验收、考评相关的信息、简报、照片、纪要、报告等文件资料。(四)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十三条 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一般最低为15年,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农业项目电子档案系统,逐步实现农业项目的信息化管理。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主体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
18、司法机关查处:(一)未及时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管理制度,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二)项目立项、评审、验收把关不严的。(三)截留、挪用、无故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的。(四)监管督促不力,造成投资损失的。(五)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六)违纪收取或变相提取项目经费的。(七)其它违规行为。第三十六条 农业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追回资金,列入失信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农业项目,并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的。(二)未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要求建设的。(三)违反项目资金管
19、理规定,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四)未按时完成项目或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的。(五)项目自筹资金不到位的。(六)其它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参与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的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业规范,独立工作。如在项目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取消其入库资格、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承担项目申报、实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1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另有明确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