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消极保有权到积极控制权-论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2009 年 l0 月(总第 106 期)大众商务PopularBusinessNo.10,2009(Cumulatively,NO.106)从消极保有权到积极控制权一论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辛春霞(甘肃政法学院编辑部,甘肃兰州 730060)【摘要】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侧重于对隐私的保护和隐私不受侵犯,强调隐私杈是一种独处的,不被人打扰,窥探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保有权:而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更为强调对隐私的控制, 即控制与自己相关的信息传播的权利,具有财产权的属性,是一种积极的控制权.这种转变必然要求相关的理论和立法与之相适应,在充分保护网民的隐私权的同
2、时,不能限制了网络和电子商务等的发展以及它们带给人们的便利.【关键词】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网络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094021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一消极保有权1.1 隐私及隐私权之肇始人类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是在人们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时候,从人类的羞耻心萌发的.就个人的秘密(人体秘密器官以及两性行为等)不欲为外人所知这一基本特征而言,远古时代的人们即已有了隐私意识,但那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均不发达,因而虽已具备隐私的基本特征,但隐私的内容极为狭窄,仅限于人体和两性间的秘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隐私的观念进一步发展,因而
3、具备了更多的内容.除了人体秘密和两性秘密外,还包含了居所,生活等秘密在内.但是,这一时期的隐私观是不平等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享有的隐私的程度有天壤之别.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无限的隐私,而被统治者则仅拥有基本的,受限制的隐私.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高举着人权,平等的旗号与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斗争,形成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观,人权观,隐私观,包含了人的私生活的基本秘密,体现了人们对私人生活,空间的渴望与追求,是初具模型的隐私观念.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肇始于美国.1890 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LouisD.Brandeis) 和萨默尔 ?沃伦(SamuelD.warren)在
4、哈佛大学的 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 隐私权(TheRishtToPrivary)的着名论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标志着隐私权概念的诞生.这篇文章中,沃伦和布兰代斯二人把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 “(fighttolife)和“ 不受干扰的权利“(fighttobeletalone).从 1890 年隐私权的概念产生直至 2O 世纪 6O 年代,隐私权的观念已逐渐为法律界所熟悉,但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却始终未见有明确的界定.1960 年,美国 WilliamL.Prosser 教授在加州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隐私一文,试图就隐私权的内容做一归纳.根据他的整理,法
5、律上的隐私权侵害应包含四种侵权行为,而不是一种,它涉及了四种不同的权益,这四种类型的侵害包括:对他人私生活隐私权的侵害 ;公开他人的姓名,肖像或揭发其他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私人信息;使他人处于人为误解情况;基于商业上的目的,侵犯他人人格.后来 ,Prosser 教授将侵权的四种侵害类型编入美国法律汇编中.由此确立了隐私权在民事法领域的稳固基础.1.2 传统意义上隐私权的性质事实上,隐私意识是一种普遍现象,只是它的表现形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在显性层面上,中国文化认为维护隐私的思路主要体现为阻隔或事先隔断:维护隐私的最好途径就是构筑有形的无形的阻隔 ,比如围墙等.中国的城墙,家族的院落等都体现现实意
6、义上的维护隐私;在隐性层面上,中国人在一般情况下会通过心理调节,采用沉默的方法处理隐私问题,“家丑不可外扬 “,“隔墙有耳“体现了中国人希望阻隔群体内隐私与外界沟通的渠道的思维.从法律的角度讲,我国历朝历代都未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正式权利予以保护.而只是通过一些条款进行间接保护.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中国的近现代.在西方社会,隐私是一种个体心理状态,是为了维护个体的独立性和自我意识而产生的,是从人权和个人主义角度出发得到的一种主观认可.其隐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为了维护自我的存在利益和不被他人所干涉,是一种作为个体存在的准则.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其注重空间领域.比如美国,与中国文化崇尚围墙的隐私心理相对应的
7、是其对空间的极端崇尚和高度的敏感,也就是说个人隐私的范围不是物理障碍所能限定的,维护隐私的最好途径是扩大自我的空间和领域,不允许别人越雷池半步,并且将这些领域社会化,形成一种社会交际规则.不论是在传统中国还是在西方社会,从隐私观念的萌芽到隐私权概念的形成,我们都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律:隐私是在一定范围内的 ,无论是在中国的四合院内,还是在美国以关门关窗的行为拒绝他人的窥探,隐私权都是作为一种消极的保有权出现的,始终强调的是权利人以一种象征性或实质性的行为对自己的生活划定个范围,在这一范围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刺探,收集,公开,使用等都是与隐私权保护的目的相违背的.相应的,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是一种
8、绝对权,相对人只要不积极作为(侵犯他人隐私权) 即为尊重了隐私权,从这个角度上来讲,隐私权是消极保有权,正如路易斯-布兰蒂斯,萨默尔-沃伦所定义的那样,隐私权是“生活的权利 不受干扰的权利“,是一种独处的,不被人打扰,窥探的权利.2 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消极保有权到积极控制权的代社会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的扩张现代社会,信息成为一种与人才,资金,原料等类似甚至更重要的,能量巨大的资源.对于商家而言,如果了解了顾客的个人爱好,生活经历等,商家自然能投其所好,有针对性的制作长期广告计划,提供有特色的服务,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可见,无论是对于商家还是对于政府,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是其
9、生存和履行职责的关键,这些信息包含了诸如姓名,性别,年龄,电话,通讯地址,文化程度,收人情况,宗教信仰,身份证号,信用卡卡号等等在内.按照传统的隐私权理论,这些个人信息往往不受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对此类个人信息如果不做必要的约束和限制,势必将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安宁.可以试想.如果商家掌握了个人的电话,会不经其允许进行电话推销,政府如果管理不当,将个人信息透露出去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此,学者和立法部门所采取的办法就是扩大隐私权内涵和外延.从而将此类个人信息列入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2.2 现代意义上隐私权性质的转变在传统的隐私权理论中,隐私权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权利,以“隐“ 来保全“ 私 “,这种绝对权
10、强调免受来自外部的干涉,要求他人的尊重和回避.权利人通过譬如关上自己家的大门等行为象征某一领域不对外人开放,禁止外人侵扰,知悉和扩散,相对人只要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即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是维持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保护水平比较低,范围也比较狭窄.而现代意义上的信息隐私权则不同,如上所述,信息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身处社会中的人为了在社会中生存必须向社会提供自己的部分信息,为此,信息隐私权限制的不是经权利人同意而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的行为,(下转第 96 页)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政法学院 2007 年科研资助青年项目 网络隐私安全法律保护研究(项目编号 2007056)的阶段性研究成
11、果作者简介:辛春霞(1979 一),女,甘肃靖远人,甘肃政法学院编辑,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2.2.1 本金作为财务基础理论的逻辑起点.本金是指为进行商品生产与流通活动而垫支的货币性资金,具有循环周转性与增值性等特点.本金的投入,产出与增值的过程是不断追求经济效率的过程,是本金的运动轨迹,也是财务资金与其他社会资金的规律性区别.作为财务资金的本金,是能够带来增值的价值,增值是资本的本质要求,是财务最基本的职能和本质特征,也是财务管理的方向,是人们在理财中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可见“本金“ 是财务理论的基本细胞,可以说本金运动的规律及其体现的经济关系已渗透到与财务相关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如果一门学科如果
12、能找到渗透于该领域的一个基本细胞,那么将它作为研究起点是最恰当不过的,所以,以本金为起点,能够推演出最完整的财务基础理论体系.2.2.2 理财目标作为财务运用理论的逻辑起点.首先.理财目标具有内生性.不是财务系统之外的范畴,而是财务运用理论中最简单,最基本的范畴.理财目标就是要使企业价值实现增值,并处于不断最大化的动态过程之中.以此为财务运用理论的逻辑起点可以在投资理论和融资理论等应用理论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其二,理财目标能够很好地联系财务系统和理财环境.理财目标是财务主体进行理财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评价财务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同时理财目标的实现要受制于客观的环境,它直接反映着理财环境的变
13、化,并根据环境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由此可见,理财目标是沟通财务系统与理财环境的桥梁.最后,理财目标能够将财务理论和财务实践较好的结合.理财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确立,使得资本成本,净现值,资本结构等基本财务范畴一并归拢到理财目标的约束之下,连通了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的内在联系.双逻辑起点论不仅可以弥补其他理论起点理论的不足,而且可以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本金起点理论和理财目标起点理论的优势,使得以此构建的财务理论体系更加完整,内涵和层次更加清晰.参考文献:1李永乐等. 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起点论综述J.财会通讯,2009(8).2景莉.财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与基本框架刍议J.山西财经大学,2001(2)
14、.3侯甜甜等. 论财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的重新构建J.财会月刊,2004(13).41 黄磊.建立以财务管理目标为起点的财务管理理论结构J.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2004(2).(上接第 94 页) 权利人愿意透露个人信息时,相对人应该在其告知权利人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在权利人要求更正时及时更正,并不得将权利人的个人信息非法使用或非法透露给第三方.可见,此类隐私权的解释已经从原来“不受干涉的权利 “转为现在“控制与自己相关的信息传播的权利“.因此 ,现代信息隐私权突破了传统隐私权理论以隐私权为消极权利之见解,而认为是具有积极性格的权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再是个人以退守,而演变为个
15、人掌控自己的隐私的主动权.权利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不仅仅是消极的保有权,而是积极的控制权.3 网络隐私权一积极控制权1890 年隐私权概念的提出,昭示着隐私权开始在人类社会寻找正确的定位.现代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出现,是对传统隐私权概念的补充,也呈现了与传统隐私权不同的性质,而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隐私权的内容再次显示出了不同的特征.过去,人们手工储存信息,查找信息,极为费时费力.通过计算机,快速,大量储存信息和查找信息以及进行信息整合成为可能,为人们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局域网和互联网出现后,资源真正实现了共享.3.1 互联网时代对隐私权保护的影晌网络被誉为报纸,广播,电视以外的第四代媒体.任何
16、信息都可以在网上进行交流,网络时代对一切信息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这其中包括隐私权.无论是对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还是对于现代意义上的信息隐私权,这一媒介的影响都是深远的.同时,由于互联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数字化等一系列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在网络环境下比现实环境下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而且还体现出新的特点.首先,隐私权的客体有所扩张.在现代生活中.由于人们意识到信息的价值,已将诸如姓名等个人资料作为对传统隐私内容的扩张列入隐私权的范围之内,然而在网络环境下,一切的个人数据都成为隐私权的客体.依据我国学者张新宝的看法.“个人数据“ 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
17、,比如个人的自然情况(身高,体重,出生时间,地点,性别,种族等),社会与政治背景(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宗教信仰,政治主张和党派倾向等),生活经历与习惯(婚姻恋爱史,消费习惯等)和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况等)“其次,个人信息隐私的载体主要体现为数据,电脑的强大整合能力使人无所遁形.在现实环境下,信息隐私的载体主要表现为文字性记录,收集这些信息隐私需要一定的机会和能力.在网络环境下,一切网络活动均体现为由若干个不同顺序排列的 0 和 1 组成的组合,数字成为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的唯一载体,这种数字化的形式为搜集,加工,传播,利用个人信息提供了极大地方便:只要通过网民注册时提交
18、的资料即可获得网络用户的基本信息,再通过一些技术软件的辅助,跟踪,记录网络用户的行踪,然后利用电脑的强大整合功能,就可以掌握甚至连网络用户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网络用户的喜好,偏向,正如一位有先见之明的观察家所言:“卷宗社会的基础正在建设中,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利用消费者平常交易中所采集到的数据,计算机可被用来推测个人的生活方式,习惯,下落,社会关系等等“.再次,互联网使得现代社会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隐私利益依存关系变得更加紧密.一方面,商家要想赚钱,就必须真正提供消费者个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即个性化商品和服务,为此,商家尽可能搜集有关消费者的所有信息;而消费者个人,要想通过互联网
19、满足自己个性化的商品或服务的需要.必须尽可能全面地向商家提供其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个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提高交流或交往的频率和效率,最好的方式就是以网络为交流或交往的工具和平台.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交流是双向或多向的,人们在网络中既是信息的获取者,也是信息的释放者,在紧密的信息交流过程中,作为个人信息的隐私成为信息交流的重要内容.最后,网络环境改变了隐私传播和利用的技术条件或媒介,使得现行隐私保护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信息隐私侵权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传统的信息传播主要是通过口头,书面,有线,无线等传播方式,受信息传播和加工技术的影响.对隐私的利用一般也比较有限.3.2 网络隐私权
20、的性质网络对现行社会的根本影响之一就是通过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技术性和数字化等特征极大地提升了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使信息真正成为金钱.一方面,消费者通过网络可以迅速及时的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资料,享受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为了享受这些便利,节约自己的时间和金钱.消费者愿意提供适当的个人资料,另一方面,商家可以通过这些个人信息可以有针对性的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增加利润,还可以直接节约过去耗资巨大,针对不特定人群发放的广告费用.当人们认识到他人的信息隐私可以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时,对包括他人个人信息在内的隐私的欲望和渴求便会加深,于是,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具有越来越大的经济价值.4 结语隐私权是人身权中的一项新型权利,但是隐私的观念却早已深入人心,通过对隐私,隐私权的发展轨迹进行深入研究,我们认识到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是一种消极保有权,而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则是一种具有财产权性质的积极控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保护体制下,对隐私权的保护相对欠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是鲜有涉及,这与网络的飞速发展对个人网络隐私权造成的威胁是不相符的.如何对传统立法进行完善.适应新的形势下网络隐私权的特点,以保护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这是目前学界和立法界所应当关注的.同时,法律的限制和保护不能限制和妨碍网络的发展,对此应当进行综合考虑,权衡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