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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诉环节的具体运用.docx

  • 上传人:拉拉链
  • 文档编号:18435752
  • 上传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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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诉环节的具体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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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诉环节的具体运用 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更加规范和全面的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公诉环节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公诉人员应当深入理解该规则的内涵和精神实质,积极应对非法证据排除审查,提升非法证据的甄别能力和掌握排除非法证据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公诉环节;运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9-01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范围、启动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这对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从证据的合法性角度来否定证明效力,一直以来都是辩护的重点突破口,自非法证据排

    2、除规则适用以来,这一现象更为明显与频繁。所以,如何取其优而去其劣势必考虑。 一、前提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内涵 1.适用的取证主体是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如果是由其他人提取的内容不真实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是物证、书证等,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排除,而是适用证据证明力规则由审查案件人员自由裁量是否采信。 2.适用的证据不仅包含言词证据,也包含实物证据。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以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大补充和进步,虽然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对排除加以了一些限制,但在理念上确实有着明显的变更。 3.适用的原因是取证方式为非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理解关键点在于:程序违法并侵犯相关人员

    3、的基本权利。首先,“非法”是指取证程序违法。只要是通过程序违法、侵犯人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即便是内容真实,也应当予以排除。若并非是因为程序违法导致证据实体内容中存在的违法或是不真实的情况,则不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否定,而是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效力规则予以否定。而一般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瑕疵证据”则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予以完善,并不需要排除。其次,“非法方法”应当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等严重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办案手段,主要的评判标准就是根据普通正常人的思维能够判断是否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应对积极主动承担非法证据审查之职 (一)庭审前的主动审查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非法证

    4、据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检察机关主动进行非法证据审查势在必行。1.主动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是否存有翻供(证)可能性,尤其是针对容易翻供的案件,诸如取证存有先天困境的毒品、故意杀人、贪污贿赂等案件,或者是团伙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犯罪嫌疑人已有翻供记录的案件,要进行详细的讯问。2.探索建立非法证据审查听证程序。对在公诉阶段审查发现证据存有非法取证可能性时,应通过层报检察长后开展调查。对于公诉阶段开展调查的方式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实践经验,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引入侦查人员、辩护人、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公开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听取各方的意见

    5、与辩解。但是由于效率与现实力量的限制,可以考虑对争议大、影响大、容易产生社会矛盾隐患的案件实行听证方式审理,而对于其他案件,则可由公诉部门通过要求相关人员出具说明、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调查相应证人等方式进行调查。3.审查发现非法证据的处理。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进行侦查。 (二)掌握排除非法证据的有效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有讯问笔录、原始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时在场的其它人员或者证人、讯问人员。在我国当前尚缺乏讯问期间辩护人在场制度的情形下,侦查机关

    6、使用同步录音录像是极为必要的。而对于较容易出现翻供现象的案件中,公诉人员应当积极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对其出庭作证做好充分的准备。除此之外,充分运用批捕、起诉阶段所作言辞证据复核材料也是有效地排除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公诉人员必须在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才能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三)增强对非法取证与侦查策略的甄别能力 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之间是有着实质意义区别的。侦查策略是为了击败当事人的抵赖脱罪心理,通常伴有感化、使自知或自疑抗拒无用、无法自圆其说、期待坦白从宽等心理出现;而

    7、非法取证是为了强迫当事人与办案人员的心理趋同,由于遭遇非法手段的压力而导致心理恐惧、生理痛苦,通常伴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所以即便是在侦查过程中使用了“引诱或是欺骗”的方法,如果尚未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可以不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是使用威胁的方法导致当事人产生心理恐惧所提取的证据,与暴力方式所造成生理痛苦有异曲同工之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是完全一致的。 三、监督启动审判过程中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非法证据调查的申请。公诉人应当对此申请进行审查,为审判机关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首先,公诉人应当评判此申请意见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规制的范围。其次,对于属于该规则规制的范围,则应当分析是否符合“产生合理怀疑”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审判机关启动了调查程序的,公诉机关应当积极承担证明证据是否取证违法的责任。如果未能有效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公诉人应当分清楚证据排除是属于强制排除、自由裁量排除抑或是可以补正。对于可以补正的情形,应当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并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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