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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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三)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发展和现状 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即便是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要求较高的上海市,其实际出庭率也不超过30%。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涉及的条文较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条:宪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活动,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
2、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307条和第308条对妨害作证行为和打击报复证人行为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简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长期关注和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2011年8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的说明中明确提出:“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案件判决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