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姓名:庄海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王培韧20080325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釉倘,糟伍,街,竹”,伽叩哆嬲,伍,。,伍,锄曲甜懈 缳 ,山东犬学硕士学位论文,“兔,锄:;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入或集体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蕉逢重日期:地旦!圭!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
2、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印刷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莛盘经导师签名:至生恝期:邂!堇立里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自从世纪 世界上第一台汽 车诞生以来,汽 车便因为其具备的高速、快捷、方便等种种优势,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特别是近代以来,由于第二次新科技革命,制造技术的进一步得到改良,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汽车的使用更加普及,然而当我们在享受汽车这种种便利的同时,却不得不时刻面对汽车所带来的各种负面效应,诸如交通拥挤、安全性
3、差,交通事故 频发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世界各国 为了规范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加强了相关交通事故的立法,一来能够促使机动车驾驶者谨慎驾驶,减少潜在的风险,二来 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尽可能的提供救济,从而稳定交通和社会秩序。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也是愈演愈烈,而与此关相的法律法规却不能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依据,因此迫切需要对我国道路交通立法进一步的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继实施, 为处理交通事故、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道路交通事故依然严峻的事实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损害
4、赔偿方面的立法,以求对受害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也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提供一责任分担机制。本文拟就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同时就一些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肤浅的观点和见解,以求教于同仁。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概述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与界定准确地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同时它还关系到,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受害人进行保护,对加害人追究责任。所以我 们要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首先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有一个准确
5、的理解和把握。,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这一规定将交通事故分为两种,一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另一种是意外造成的,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如由于客观原因使道路状况变化、刹车失灵等。而过 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条 则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新定 义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定
6、义去掉了违法行为这个必要因素,并且将过失改为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同时还增加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交通事故。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美国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或危险的事件。这些有害或危险的事件妨碍着交通行为的完成,其原因常常是由于不安全的行动或不安全的因素,或者是两者的结合,或者一系列不安全行动或一系列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一而日本的定义为:“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在道路交通法中称为交通事故,但是稍微接触一下产生的十分轻微的事故,只需当事者协商而不需警察干预就可以解决的事端,可以不算做交通事故。刀圆 可见,新定义与国外定义比较,类似的地方都
7、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伤或物损的意外事件。但是无论是美国定义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还是日本定 义中的“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对当事人。于敏: 机动车损 害赔偿责任与过 失相抵,法律出版社。年月版,第页段里仁:交通事故概 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由末大学硬士学位论文的主观方面来说都隐含了过错或者意外,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与美国、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本质上是致的。这一定义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含义,无疑能 够使更多的交通事故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范和调整,也能使更多受害人的权益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
8、现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道路交通事业也有了飞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类机动车更是迅猛增加,据统计,中国机动车 的保有量已经超过了亿。在 这期间,我囡的道路建设也得到了很大改善,各类交通 设施也日益完善,一批规范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也颁布实施,使我国的道路交通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静改善,也有效预防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不可否认的是,交通事故频发依然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蘧临的严重阀题,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然十分巨大,交通安全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的交通安全意
9、识都比较淡薄,在道路交通中,行人及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比比皆是。、虽然我国对交通事故的 预防及管理也十分重 视,并且为了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也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制定了一系列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道路交通事救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欠缺,所以我们还要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立法,完善已有的各类交通法律,法规,为道路通行者提供更具体更合理的交通规范。、当然,除了上述主观因素,我国各类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道路建设等硬件的欠缺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但签于无法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给予制约,因此本文不再对此展开详细论述。年在上海召开的“中隧道路交通事故研究学术研
10、讨会”中的会议结果表明:“中凰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约的人以两 轮车及步行为交通方式,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保护将是中国道路交通研究的重要课题;中国道路安全设施有待予进一步完善;中国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以上的死亡事故都源自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一 这些结论一方面表明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确立的机动车对行人的无过错责任的合理性提供了佐证,它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促使机动车驾驶员谨慎驾驶,另方面又可以使非机动车及行人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和救济。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研究学术研讨会载予:,刳山。出东大学磺士学钕论文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人、车、路等多方面的因素
11、,虽然中国交通安全的现状短时间内仍难以改变,但我们依然期望通过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和交通事故赔偿的各类傺险制度来降低道路交通事救的发生率,也为政府各部门以及司法系统妥善地处理解决交通事故提供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维护 道路交通秩序。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其性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由予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广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包括兰种,。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入的刑事责任,这是刑法所调整的范围: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的行政责任,即对肇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等责任,这是行政法所调整的范围,。三是道路交通事赦 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霹蠢肇
12、事人或者与肇事人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民法所调整的范围,一 第三种责任则是狭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研究的问题,“也就是在特殊侵权行为法领域中研究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受害入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国以下则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放损害赔偿案件,在民法上一般称为“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按照通常的理解,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畴,可道路交通事故又不同予一般的侵权行为,具体来 说,其主要有以下特征(致害物的特殊性主要是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而正因其运行中的高速度,使得它必然对周围
13、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项规定:搿交通事故挣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此,道路交通安全法 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仅仅是过失)和意外,也从另一方面就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种高度危险作业。而根据: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一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肯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予道路事敌的定义,我们可得溺,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杨支荻主编:类型侵毅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舨拽,年舨,第页。书杨立
14、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 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是由车辆造成的,而且其中至少一方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机动车这种机械化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行造成交通事故损害所负民事责任。而且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条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无 论是适用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还是适用无 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必须有机动车的参与,因此机动车也是构万道路交通事故必不可少的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志项作为的轮式车辆,非
15、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 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 标准的残废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二)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特殊性,按照理论界的通说,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由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等四个要件构成。而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作 为特殊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要由致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要件构成。当然,它还有着其特殊的构成要件,这将在第二部分得到详细的论述。特殊侵 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也有所不同。例如:通常不可抗力可以作为一般侵权责任
16、的免责事由,但一般情况下不可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当然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更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同,前者应由法律做出规定,后者可以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自由地作出约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只有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也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范的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理应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构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没有道路就谈不上道路交通事故。那么道路范围如何界定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项规定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除道路交通安全法
17、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 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也即在这些地方发生的事故,虽然是侵权行为,但不适用条规定。而只能依据第条 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山东火学硕:学位论文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可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概念过于简单,“道路”的内涵和外延也比较模糊。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使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居高不下,在审 判过程中,有必要对“道路”的概念进一步明确
18、,使其更加具体、 规范和富有可操作性。综上所述,正是因为道路交通责任的这些特殊性,使得我们不能将一般侵权责任的理论生搬硬套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上来,它也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特殊侵权责任,所以我们有必要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基本理论问题作一系统深入的研究。出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二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在侵权行为法的这个严密的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闯题是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因失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责任标准,两构成要件则将这一标准具体化。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向来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同其他侵
19、权行为一样,其最重要、最需解决的问题也是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因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是是纷繁复杂、千差万别的,只有牢牢掌握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妇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方能利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去正确判断道路交通事故,公正合理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使受害人褥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国作为通说,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二元归责体系,即侵权责 任法的归责孤烫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侵权责任法的 “归责秽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出加窖人
20、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可归责的事由)。就过错责任而畜,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就无过错责任而言,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其他事由。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着很大的争议,即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对条规定的理解和认识也并不统一。为了更深刻地理解我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其确定的归责原则体系,本文拟 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来探讨一下国外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一)国外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德国法德国民法典条第款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负赔偿义务。这一条款即明确规定了过错原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基础。但德
21、国入对于汽车所弓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注意到了其特殊性,并且以其严谨思国张薮宝:侵投责经法原理,中潮人民大学赶舨社年舨,第贾张新盥;侵杈责任法原理,中闲人民人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窄睡象大学硬士学位论文维、深邃的法理思想率先在的道路交通法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说大陡法系善国确立的无过罐责任原鲻均受到了德国的影响。德国道路交通法年版第七条规定:“机动车在驾驶过糕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入的健康秘财物时,由机动车的保骞者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一国当然它还规定了枫动车方的兔赛事鑫,如果事故不是由机动车赦障或操作失灵而是出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的,测机动车方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成
22、立不以车辆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驾驶人一方也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因此交逶 枣故责任属予无过错责任。、法国法年,法国最高法院通过埃伊尔案件,确 认了在概动车所致的交通事故中,不需要区别交逶王具的固有缺陷与操作所致损害,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有举证交通事故是由偶然事件、不可抗力、和不能归责的外来原因引起的,才能对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抗辩。年,法国制定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该法露样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闻酶交遥事故采无过锩责任原则,并且遴一步扩大了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暖。胃见,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了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往),但是致害人可以通过菜此摭辩事出来减轻或免除种无过错
23、责任,如果致害人能够涯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乎不可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第三入过错或动物等引起,同时致害人也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也即不存在过错,并且事故也不是由机动车辆障碍或操作失误引起的,则致害人霹以得到免责;如果受寒人对事敖发生也有过失的,则在进行损害赔偿时,致窖人可以依受害入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损害赔偿的责任。拳、美国法在美国,对汽 车事故造成的损害必须以肇事者有过失势条件,也帮汽车交通事敝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理幽有二,一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汽车已经受到了完全的控制,因此它并不被认为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二是虽然每一个社会成员对芟健被会成员以及社会都负有一种谨慎义务,但魏果
24、链已经尽到并保持了高度注意义务,则不能承担责任。不过,实际上美国在以另种独特的方式实践着事安生的“无过错责任”。美国的国中阑公鼯运输行鼗风险管理报侮,载乎:。参见孵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黉蟓则,载免费论文阚,!墓山东大学硕:学位论文多数州采用无过失保险制度,汽车事故都是通过交通事故保险来解决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推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由于美国的保险业比较发达,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事故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否则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 进行充分的赔偿。、英国法英国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从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一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即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需要以机动车一方有过
25、错为要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开始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同时在司法实践也表明, 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合理妥善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人们 开始越来越多地思考交通事故责任所应适用的归责原则。虽然年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法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仍然采过错责任原则,但同时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 获得应有的赔偿,英国政府在公路交通法令中也明文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纳入到强制保险条款,这其实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接受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综上所述,尽管各发达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发展历程,所建立起的具体赔偿制
26、度也不完全一致,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加,为了保护道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稳定,各国都逐渐认识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殊性,也越来越意识到传统侵权理论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开始或已经向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过渡。(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备受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坚持民法通则的立场,即根据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理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 “近年来,我国的道路交通状况 虽有很大改善,但高速
27、公路少,人行道差,人车行道混用仍是不争的事实,与道路交通状况不好的情形正好相反,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行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俯拾皆是,路况不好和行人的过错常造成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无过失责任,无疑加重了驾驶人员的中国公路运输 行业风险管理报告。 载于:。蠡东丈学疆士学链论文责任。挣回上述争议也充分地体现在了法律法觏的制定上。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就分别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终结了这种冲突。应该讲,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归责原则顺应了当代世界道路交通责任法的发展潮流,加强了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强化了机动车所有
28、者和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体现了人本主义的法律观。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非常复杂,因此其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赠,也不能一概适焉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褥应该确立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区别不同情况下的 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既有利于对受害人保护,同时也不至 课加给加害人过重的责任。一圆的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多重归责原则,使得 处理不同交通事故可以适用与其稳适应的归责原则,对于保护交通事故双方的权益更为有利,而且对于处理责任的分担也更为公平合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29、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军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率与非机 动车驾驶入、行人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率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条规定,我 们可以得出我国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采取的归责原则薹、机动车之 闻的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款规定,机 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
30、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阏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任原则,理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闻都是强者,谁有 过错就由谁来承担责任,无所 谓弱势群体保护。而且由于当事人双方作为驾驶员的注意义务是同等的,所以由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双方根据其在事故中有无过。葛延珉、马强: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总是研究, 载当代法学年第期圆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煅埋,中国人民人学版社,年版,第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错与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是公平合理的。在这一点上,即机动车相互碰撞采传统的过错赉任原则,法学界 观点是一致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法理论最基本也是最古老的原则
31、,它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加害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因失其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理蠡(故意或过失)。如果加害人不存在过错,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一 过错作为可归责的基础,在于其本质上的不正当性或可受罚性。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按照一般理论,从主观恶性程度上故意可以分为一般故意与恶意, 过失依其程度也霹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以及轻微过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 过失相抵规则就可依此标准对过失的程度进行比较,以确定当事人双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之问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适用过错原则确定枧动车驾驶入的责任时,一定要举证 加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具
32、有过错,那么就必然涉及到过错的判断问题。通说认为,关于 过错的判断主要有主、客观两种标准。主观标准主要是通过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况来确定其有无过错,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麓孬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客观标准则主要是通过某种客观标准来衡量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实际上是从行为的外在的表面特征来推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圆由予主观标准存在难以把握,不能确定等缺点,所以笔者认为在判断行失人的过错时,应以客观标准做为主要判断标准,同时适当考 虑主观因素,同 时这个客观标准又是多元的:“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注意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对予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特别义务的
33、入,则应当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一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二元归责任体系中的基础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且在适用时,第三入的 过错和受害入的过错对于责任的承担有重大影响。具体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条规 定, 对于机动车相互碰撞造成损害情形,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同时,还要在受害方有 过错时,按照 过失相抵规则,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或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司法 实践中确定过错比例大小的原则应当是:故意大予过失;恶意大于一般故意;重大过失大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大于轻微过失。张新宝;侵权责任法骧毽,中国人民大学潮舨社,年敝,第 页。参见 点 军、高建学:过失的概念研究 ,载十:。张新宝鲁桂
34、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人民法院撒,(法治时代)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机动车对 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严格)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融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入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终结了处理此类交通事蔽时过错与无过锩责任原则的争论。如前所述,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已是当今道路交通法立法的普遍规则,这种归责原则尤其适用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所致交通事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将无过错责任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各国共同经验的总结,
35、源于无 过错原则本身的合理性,有着一致的法理依据。()危险责任理 论所谓危险责任, 样是指以特定危险的实现为承担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在民事主体进行危险活动,或者由其所有、占有以及管理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场所,致使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责任主体是否有过失,则无须考虑国。一可 见,根据此理论,责任主休承担责任的根据及其范围并不在于其具有的过错,而取决于危险活动或危险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种理论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从客观上讲,危 险物的所有或占有者最有能力,也最有义务 来控制危险、避免此种危 险的发生,机动车的所有者或保有者一般都受过专业的训练,能 够实际
36、操作和控制机动车,理应对机动车产生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从主观上 讲要求机动车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能 够促使其谨慎驾驶,遵守交通 规则,尽最大可能避免危险,减少交通事故的 发生。()报偿责任理论这一理论来源予罗马法“获得利益的入负担危险”这一法谚。在现代社会甲,每个人都可以依自由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但却不能因此丽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否则,利益享受者就要对所获利益付出代价, 让追求并获得包己利益的人,承担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他人的损害,这既符合经济学原理,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缆车所有者或保有者因为汽车的运行,获得了利益,如果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的入身损害
37、或财产损失,那么作为利益追求的费用理应由利益的获得者汽车所有者或傈有者来买单。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道路交通安伞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转载;却:。参见獠巍: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研究,蔽于眠,毗删搠;吒出寒大学矮:学证论文()危险分担理论。虽然损害是翻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品的潮有危险产生的,但鉴于这静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品仍对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或价值,所以对于危险物品或危险活动也不能全盘否定,危 险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危险物品的持有人可通过支付保费将风险转移给傺险梳梅,霉投保的费用则作失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分摊绘整个授会的消费者零搿汽车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
38、损害。汽 车保有者因承担责任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提离运费和投绦交通事赦责任保险,最 终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实际是塞全体消费者分摁了风险尊。一也就是说,在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中,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看似不公平,但实际上各国通过法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了整个社会,体现了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实质正义理论我们知道,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就是芷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茏义也已经从形式正义(同等事情同等对待)发震到现代的实质正义。实质正义蕊认为,人类霹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如果两者在特定的场境中对立,这时两者不能以同一标准对待,栩反,法律对予弱势 群体应当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虽然表面上违背了形式正义,照其霾懿在于实现实质的平等,这也是现代瞪法的发展趋势。露在道路交逶事故中,机动车凭借其高速度及钢铁之躯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入则处于弱势地位,旦 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和非机 动车驾驶入受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可麓性要远远大于机动车,所以为了实现所谓赡实质正义,鸯关道路交通立法瘴对此予以倾斜,以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蠹之前,我国理论界一直对此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何种归责蹶则鸯掰争议。但其实年制定的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