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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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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1目 录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法规依据目录 .1第一部分 房地产类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1.35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1.36.1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1.36.2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1.39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102.13 .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102.14 .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102.15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2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7.1

2、.1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7.2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7.3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8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9 .1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46 .17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47 .18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48 .19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49.1 .2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49.2 .2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49.3 .2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0.1 .23房地产估价机构

3、管理办法D104.50.2 .2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0.3 .2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0.4 .2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0.5 .27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1 .28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3.1 .29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3.2 .3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3.3 .3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3.4 .3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3.5 .3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3.6 .3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53.7 .3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4

4、.3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5 .3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6 .3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7 .39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1 .4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2 .4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3 .4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4 .4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5 .4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6 .4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7 .4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8 .4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9 .48注册房

5、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10 .49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11 .5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8.12 .5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D105.39 .52物业管理条例 D106.56 53物业管理条例 D106.57 54物业管理条例D106.58.1 .55物业管理条例D106.58.2 .563物业管理条例D106.59.1 .57物业管理条例D106.59.2 .58物业管理条例D106.60 .59物业管理条例D106.61 .60物业管理条例D106.62 .61物业管理条例D106.63 .62物业管理条例D106.64.1 .63物业管理

6、条例D106.64.2 .64物业管理条例D106.64.3.1 .6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107.56 .66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107.57 .67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107.58 .68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107.59 .6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108.36.1 .7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108.36.2 .7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108.37 .7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109.19 .7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109.20 .7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109.21 .7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D110.34 .76房

7、产测绘管理办法D111.21.1 .77房产测绘管理办法D111.21.2 .7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D111.21.3 .79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D112.37.1 .8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D112.37.2 8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113.21.1 .8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113.21.2 8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113.21.3 8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113.21.4 85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113.22.1 86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113.22.2 87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113.23.1 88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113.23.2 89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3.

8、1 .90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3.2 9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3.3 9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3.4 9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3.5 9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5 .9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6 .9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7.1 .9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7.2 .98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7.3 .99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7.4 .100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7.5 .10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7.6 .10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37.7 .10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114

9、.37.9 .10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115.19 .10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115.20 .10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115.21.1 10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115.21.2 10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115.23 .10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115.24 .110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D116.13 .11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D116.14.1 .112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D116.14.2113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D116.15114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D116.16.1115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

10、定 D116.16.21165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D116.16.3117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D116.17.1118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D116.17.211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D117.3511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D117.3611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D117.38.111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D117.38.211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D117.38.311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D117.38.411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D117.4111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D117.42119第二部分 住房

11、保障类 .128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201.34.1 129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201.34.2 .130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201.34.3 .13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201.35 .13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201.36.1 .13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201.36.2 .13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201.36.3 .135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201.36.4 .136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201.36.5 .137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201.37 .138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D202.14.1 139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

12、办法D202.14.2 .140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D202.14.3 .14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D202.14.4 .14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D202.14.5 .14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D202.14.6 .14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D202.14.7 .14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D202.14.8 .1466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D202.15 .147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D203.

13、19 .147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D203.20 .1470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法规依据目录(截止 2017 年 07 月有效文本。共 20 部法规、规章具有自由裁量空间:145 个可自由裁量基准表格)D 类 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表格数一 房地产类 124D10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D10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D1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6D104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19D10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17D106 物业管理条例 13D107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14、4D10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D109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31D1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D111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3D11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D113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8D114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5D11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D116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9D11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8二 住房保障类 21D20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0D202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9D2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22第一部分 房地产类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1.35序

15、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或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从 事项 目 开 发 6 个 月 以 下的处 5 万 元 以 上7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一般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或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从 事项 目 开 发 6 个 月 以 上1 年 以 下 的处 7 万 元 以 上9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D101.35未 取 得 资 质等 级 证 书 或者 超 越 资 质等 级 从 事 房地 产 开 发 经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

16、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书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经 营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开 发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5 万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正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执 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

17、经营或者开发企业承担超过其资质等级规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或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从 事项 目 开 发 1 年 以 上 的处 9 万 元 以 上10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1.36.1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 微危 害 后 果 的处 10 万 元 以 上15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 15 万 元 以 上25 万

18、 元 以 下 的罚 款D101.36.1将 未 经 验 收的 房 屋 交 付使 用 , 逾 期不 补 办 验 收手 续 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将 未 经 验 收 的 房 屋交 付 使 用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房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补 办 验 收手 续 ; 逾 期 不 补 办 验 收 手 续 的 , 由 县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 并 处10 万 元 以 上

19、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 25 万 元 以 上30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1.36.2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 微危 害 后 果 的处 交 付 使 用 的房 屋 总 造 价1 以 下 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返 修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 交 付 使 用 的房 屋 总 造 价1 以 上 1.5以 下 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返 修D101.36.2经 验 收 不 合格 的 或 将 验收 不 合 格 的

20、房 屋 交 付 使用 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 六 条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三 十 六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将 未经 验 收 的 房 屋 交 付 使 用 的 , 由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责 令限 期 补 办 验 收 手 续 ; 逾 期 不 补 办 验 收手 续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开 发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进行 验 收 ,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经验收不合格的,

21、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 三 十 七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经 验收 不 合 格 的 , 或 将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房 屋交 付 使 用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房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返 修 , 并处 交 付 使 用 的 房 屋 总 造 价 2 以 下 的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给 购 买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造 成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 构成 犯 罪 的

22、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 交 付 使 用 的房 屋 总 造 价1.5 以 上 2以 下 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返 修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1.39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 擅 自 预 售 商 品 房 的 10套 以 下 的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可 以 处 已 收 取 的预 付 款 0.3 以下 的 罚 款责 令 停 止违 法 行 为一般 擅 自 预 售 商 品 房 的 10套 以 上 30 套 以 下 的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已 收 取 的 预 付款 0.3 以 上0.7 以

23、下 的 罚款责 令 停 止违 法 行 为D101.39擅 自 预 售 商品 房 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擅 自 预 售 商 品 房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得 , 可 以 并 处 已 收 取 的 预 付 款 1 以下 的 罚 款 。严重 擅 自 预 售 商 品 房 的 30套 以 上 的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已 收 取 的 预 付款 0.7 以 上1 以 下 的 罚 款责 令 停 止违

24、法 行 为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102.13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未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可 证 预 售 商 品 房 10 套以 下 的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处 已 收 取 的 预 付 款0.2 以 上 0.4 以 下的 罚 款责 令 停 止违 法 行 为一般未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可 证 预 售 商 品 房 10 套以 上 30 套 以 下 的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已收 取 的 预 付 款 0.4以 上 0.7 以 下 的 罚款责 令 停 止违 法 行 为D102.13开 发 企 业未 取 得

25、商 品 房预 售 许 可证 预 售商 品 房 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六 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十 三 条 : 开 发 企业 未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许 可 证 预 售 商 品 房 的 ,依 照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经 营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九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 城 市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例 第 三 十 九 条 : 违 反本 条 例 规 定 , 擅 自 预 售商 品 房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开 发 主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为 ,

26、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以 并 处 已 收 取 的 预 付 款百 分 之 一 以 下 的 罚 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严重未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可 证 预 售 商 品 房 30 套以 上 的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已收 取 的 预 付 款 0.7以 上 1 以 下 的 罚 款责 令 停 止预 售 活 动8之十以下的罚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102.14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

27、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商 品 房 预售 款 项 200 万以下的可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 倍以 下 但 不 超 过 3 万 元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 纠正一般不 按 规 定 使 用 商 品 房 预售 款 项 200 万以上 500万以下的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上 2 倍 以 下 但 不 超 过3 万 元 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 纠正D102.14开 发 企 业不 按 规 定使 用 商 品房 预 售 款项 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十 一 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十 四 条 :开 发 企 业 不 按 规 定 使

28、 用商 品 房 预 售 款 项 的 , 由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期 纠 正 , 并 可 处 以 违 法所 得 3 倍 以 下 但 不 超 过3 万 元 的 罚 款 。 严重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商 品 房 预售 款 项 500 万以上的处 以 违 法 所 得 2 倍 以上 3 倍 以 下 但 不 超 过3 万 元 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 纠正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102.15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D102.15开 发 企 业 隐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料 , 或 者 采用 欺 骗 、 贿赂 等 不 正 当

29、手 段 取 得 商品 房 预 售 许可 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十 五 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十 五 条 :开 发 企 业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或 者 采用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手 段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可 的 , 由 房 地 产 管 理 部门 责 令 停 止 预 售 , 撤 销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 并 处3 万 元 罚 款 。处 3 万 元 的罚 款责 令 停 止 预售 , 撤 销商 品 房 预 售许 可1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2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30、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或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从 事项 目 开 发 6 个 月 以 下的处 5 万 元 以 上7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一般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或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从 事项 目 开 发 6 个 月 以 上1 年 以 下 的处 7 万 元 以 上9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D103.42未 取 得 资 质等 级 证 书 或者 超 越 资 质等 级 从 事 房地 产 开 发 经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31、理条例第四 十 二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承担超过其资质等级规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或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从 事项 目 开 发 1 年 以 上 的处 9 万 元 以 上10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11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7.1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逾 期 未 改 正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

32、微 危 害 后果 的可 处 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一般 逾 期 未 改 正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可 处 以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D103.47.1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三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的; 严重 逾 期 未 改 正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 处 以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12广西壮族自治

33、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7.2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逾 期 未 改 正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 微 危 害 后果 的可 处 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一般 逾 期 未 改 正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可 处 以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D103.47.2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十一条第四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五

34、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的; 严重 逾 期 未 改 正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 处 以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7.3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逾 期 未 改 正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 微 危 害 后果 的可 处 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一般 逾 期 未 改 正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可 处 以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D103.47.3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房

35、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严重 逾 期 未 改 正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 处 以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 限 期改 正1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8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逾 期 未 改 正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 微 危 害 后果 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 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逾

36、期 未 改 正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可 处 以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罚款D103.48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开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逾 期 未 改 正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 处 以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5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3.49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37、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 按 期 改 正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 微 危 害 后 果 的已出售的责令其补缴减免的税费,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一般 按 期 改 正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已出售的责令其补缴减免的税费,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D103.49向社会公开出售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十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安居

38、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出售的责令其补缴减免的税费,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严重 逾 期 未 改 正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已出售的责令其补缴减免的税费,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1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46序 号 违 法 行 为 违 反 条 款 处 罚 依 据 违 法 情 节 和 后 果 行 政 处 罚 其他处理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 微 危 害 后果 的给 予 警 告 ,处 1 万 元 以上 1.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申 请 人 3 年 内 不得 再 次 申 请 房 地 产

39、估价 机 构 资 质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 予 警 告 ,处 1.5 万 元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申 请 人 3 年 内 不得 再 次 申 请 房 地 产 估价 机 构 资 质D104.46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正 当 手 段取 得 房 地产 估 价 机构 资 质 的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管 理 办 法 第 四十 一 条 第 二 款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管 理 办 法 第 四十 六 条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房 地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的 ,由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给予 警 告 , 并 处 1万 元 以 上

40、3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 申 请人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申 请 房 地 产 估 价 机构 资 质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 予 警 告 ,处 2 万 元 以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申 请 人 3 年 内 不 得 再次 申 请 房 地 产 估 价 机构 资 质17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47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超 越 1 个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估 价 业务 的 或 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从事 房 地 产 估 价 活 动 6 个 月 以 下的给 予 警 告 , 处 1 万元 以 上 1

41、.5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 改正一般超 越 2 个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估 价 业务 的 或 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从事 房 地 产 估 价 活 动 6 个 月 以 上1 年 以 下 的给 予 警 告 , 处 1.5万 元 以 上 2.5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 改正D104.47未 取 得 房 地产 估 价 机 构资 质 从 事 房地 产 估 价 活动 或 者 超 越资 质 等 级 承揽 估 价 业 务的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管 理 办 法 第 二十 五 条 第 一 款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管 理 办 法 第 四十 七 条 :未

42、 取 得 房 地 产 估 价机 构 资 质 从 事 房 地产 估 价 活 动 或 者 超越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估价 业 务 的 , 出 具的 估 价 报 告 无 效 ,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 予 警 告 , 责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处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当 事 人 损 失 的 , 依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严重 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从 事 房 地产 估 价 活 动 1 年 以 上 的给 予 警 告 , 处 2.5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 改正18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

43、104.48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 超 过 规 定 日 期 30 日 以 下 办 理变 更 手 续 的 可 处 0.3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办 理一般 超 过 规 定 日 期 30 日 以 上 60 日以 下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的处 0.3 万 元 以 上0.7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责 令 限 期 办 理D104.48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的 名 称 、 法 定 代表 人 或 者 执 行 合伙 人 、 注 册 资 本或 者 出 资 额 、 组织 形 式 、 住 所 等事 项 发 生 变 更 ,在 工 商 行

44、 政 管 理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续 后 30 日 内 ,未 到 资 质 许 可 机关 办 理 资 质 证 书变 更 手 续 ,逾期不办理的 房 地 产 估 价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管 理 办 法 第 四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七 条 规 定 , 房 地 产估 价 机 构 不 及 时 办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续 的 , 由 资 质 许 可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逾 期 不 办 理 的 , 可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严重 超 过 规 定 日 期 60 日 以 上 办 理变 更 手 续 的 处 0.7 万

45、 元 以 上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办 理19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49.1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 在 1 处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给 予 警 告 , 可 处 1万 元 以 上 1.3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 改正一般 在 2 处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给 予 警 告 , 处 1.3万 元 以 上 1.7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 改正D104.49.1二 、 三 级资 质 房 地产 估 价 机构 设 立 分支 机 构 的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管 理 办 法 第

46、二十 条 第 一 款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管 理 办 法 第 四十 九 条 第 一 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 予 警 告 , 责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可处 1 万 元 以 上 2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违 反 本 办 法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规 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的 。严重 在 3 处 以 上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给 予 警 告 , 处 1.7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责 令 限 期 改正2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104.49.2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47、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轻微 有 1 个 条 件 不 具 备 的 给 予 警 告 , 可 处 1 万 元 以上 1.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正一般 有 2 个 条 件 不 具 备 的 给 予 警 告 , 处 1.3 万 元 以上 1.7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正D104.49.2分 支 机 构 不 具 备 以下 条 件 : ( 一 ) 名 称 采 用“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名 称 +分 支 机 构 所 在地 行 政 区 划 名 +分 公司 ( 分 所 ) ”的 形 式 ;( 二 ) 分 支 机 构 负责 人 应 当 是 注 册 后从

48、事 房 地 产 估 价 工作 3 年 以 上 并 无 不良 执 业 记 录 的 专 职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三 ) 在 分 支 机 构所 在 地 有 3 名 以 上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价 师 ; ( 四 ) 有 固 定 的 经营 服 务 场 所 ; ( 五 ) 估 价 质 量 管 房 地产 估 价机 构 管理 办 法 第 二 十一 条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管 理 办 法 第 四十 九 条 第 二 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 予 警 告 , 责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可处 1 万 元 以 上 2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二 ) 违 反 本 办 法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严重 有 3 个 以 上 条 件 不 具备 的 给 予 警 告 , 处 1.7 万 元 以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正21理 、 估 价 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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