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國WEEE 立法現況 德國 WEEE 法規架構係由 4 個主要的法條 (Article) 與 5 個附錄 (Annex) 所構成,而這 4 個法條包含了 EEE 架構下的權責、販賣、回收及環境考量 EEE 、回歸制式規範及執行;而附錄則與 EU 2002/96/EC 大致相同。 而德國 WEEE 立法中又以 Article 2 販賣,回收及環境考量處理 EEE 產品為整體法規之重心,再細分成 5 個 Part 與 15 條款 (Section) ,其整體架構如 圖 所示。 重要條文說明 而德國 WEEE 立法大致上遵循歐盟 WEEE 指令,僅在生產者責任、回收中心、註冊等條款較富有德國政府的
2、執行色彩,以下分別說明之: 生產者責任 1. 生產者必須於 2005 年 5 月以前,架構一回收中心 (Joint Centre) ,假若生產者沒有履行該項義務,則必須償還由都市廢棄物管理當局針對 WEEE 的收集、分類、及處置的費用。 2. 生產者必須向一中央主管機關 (Central Register) 申請註冊。 3. 生產者必須向 Central Register 提供每年度的保證基金 (guarantee funding) 以確保其有能力回收與妥善處理 WEEE. 4. 生產者必需支付 WEEE 產品收集與處置的費用。 5. 針對處理於 2005 年 8 月 13 日 以前歷史廢棄物
3、的費用,需直到 2011 年的 2 月 13 日 ( 第一類 WEEE 係於 2013 年 2 月 13 日 ) ,必須將相關費用公開。 6. 針對 2005 年 8 月 13 日 以後於市場上供應的 EEE 產品,必須標示產品回收圖樣與生產者的名稱,以利於未來回收作業之鑑別。 回收中心的責任 1. 回收中心必須向中央註冊主管機關報備生產者回收 EEE 產品的相關資訊與統計資料。 2. 回收中心必須將其有註冊的生產者及其註冊碼公開或於網站上揭示。 3. 回收中心必須將有註冊的生產者名單與相關資訊於每年的 7 月 1 日 向聯邦環保局 (Federal Environmental Agency,
4、 UBA) 提報。 相關資訊包括 1. 市面上 EEE 產品的量與種類 2. 由生產者自行回收或由都市廢棄物管理局 (municipal waste management agencies) 收集到 WEEE 的量與種類 3. 由生產者再利用 (reused) 的 WEEE 量與種類 4. 由生產者再循環 (recycled) 的 WEEE 量與種類 5. 由生產者回收 (recovered) 的 WEEE 量與種類 6. 由生產者出口的 WEEE 量 WEEE 回收現況 回收體系 德國有關電機電子物品相關的回收作業,其實已研擬多年,直至 2004 年 2 月 25 日 才確定研訂出一個草案,
5、以供所有業者提供意見。目前在網路上只有德文版,但是另外有一份英文的版本 ( 目前只有書面資料 ) 。德國中央政府對於電機電子物品回收的整體概念,是推動成立一個全國統一性的組織 EAR ,所有的電子電機物品生產以及進口業者都可以加入該委會員,目前在網路上有相關英文資料可以提供查詢。另外目前進口業者也已經組織一個協會叫作 HDE (Hauptverband des Deutschen Einzelhandels) ,以期望能夠有一個統合的力量與政府協商。 整個作業系統的要求下,生產者必須要符合下面三項條件: 1. 必須向 EAR 登記,並且獲得一個編號,同時依照規定時間之內提交各種物品銷售情況的數
6、據。 2. EAR 根據各家公司不同產品的市場佔有率,針對於所有回收的物品 ( 包括歷史性的廢棄物 ) ,計算其應該分攤的費用。 3. 2005 年 8 月 13 日 以後,對於新的廢棄物,生產和進口業者必須提供將來回收的財務保証。 目前整個系統非常特別的地方是,各個地方的公共廢棄物收集系統將收集的電機電子廢棄物通知 EAR ,然後 EAR 再通知生產者,由生產者指定將其轉交給不同的回收業者。而所有的廢棄物可以分成七大類別進行各種不同的回收。運作起來將是非常複雜,所以目前的相關問題可以歸納為下列幾點: 1. 生產或者進口廠商,可以指定自己的合約回收業者。 2. 由於大公司可能與回收業者比較能夠
7、訂立合約的優勢;因此目前已經有些生產者組合成一些聯盟,向回收業者討論共同訂立合約。 3. 電機電子物品銷售量非常小的公司,將來面對的問題可能比較複雜,目前尚沒有明確的可以解決方案。 4. 回收業者也可能組成聯合性的組織,與生產和進口廠商討論簽訂合約。但是特別需要注意到,德國法律對於聯合壟斷有非常嚴格的限制。 因此, EAR 的主要責任有下列幾項: 1. 接受各個廠商登錄,並且將其編號對外公布。 2. 掌握各家廠商的市場佔有率。 3. 保持整個系統運作的公平性。 4. 確認作業過程中間的透明性。 5. 監督並且記錄整個過程合乎 WEEE 要求。 目前德國整個系統在運作上,遭遇到了中央與地方權力區
8、分的問題。因為如果要求廠商公佈市場佔有率,依照原來的法律,這將是各邦政府的權力,因此,中央與地方必須要經過協調,獲得地方政府的同意才能夠將相關的權力轉給 EAR 來執行,目前也尚不清楚將來如何釐清相關法律層面的作業問題。另外德國法律因為對於聯合壟斷管制非常嚴格,所以依照法律並不准許如同荷蘭一樣,全國只成立 一 個單一的系統,進行回收的運作。 回收費用 整個德國制度建立的基本精神是一般消費者可以在不收費的原則之下,將廢棄的電機電子物品交由公共的收集系統;或是將相關的物品交由零售商收集,零售商應該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 ( 但是在法律面對這一點並未明確的訂立 ) 。而零售商也可以在不必付費的情況之下,將其所有的廢棄物品交給公共的收集系統。在這個過程中,運送的費用都是由送交的人自己負擔。而從公共系統收集之後的相關作業,就是生產者責任的開始,公共收集系統將廢棄物依照生產者和進口者的指定之下,所交給回收以及處理業者的費用,將透過 EAR 整體的作業系統,由業者分攤。對於生產不是一般家庭用品的公司,其回收系統亦可以比照加入 EAR 方式進行相關作業;不過比較不同之處係在於:各家廠商必須負責自己過去所產生的歷史性廢棄物,因此,德國的回收系統係由 EAR 擔任監督的角色,而各生產者必須向當地之銀行申請財務證明的保證,類似保證金的制度,未來將視整體系統運作之支出,進行多退少補之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