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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62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2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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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 二 年 十 二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范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中 国 证监会 上市 公司信 息 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六)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的人员和机构。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第 三条 本制度所 称“信 息”是 指对公司 股票及 其 衍生 品种交易 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

3、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五)与公司重大诉讼 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七)有关法 律、行政 法 规、部门规 章、规范 性文件、上 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 引 和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以下 简称“上 交所”)其他 相关 规定 规定的 其他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2 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第 四条 本制度所 称“披 露”是 指上市公 司及相 关信息 披

4、露义务 人按法 律、行政法 规、部 门规 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 规 则、规范 运作指 引 和 上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在 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公告信息。第二章 信息披露 工作的基 本原则 第 五条 公司应当 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 章程 规定的信 息披露 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 六条 公司应当 同时向 所有投 资者公开 披露信 息,不 得提前 向 任何单 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

5、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实时信息披露的义务。第 七条 公司的董 事、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 载和不实陈述。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 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 测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公司未 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6、、谨慎、客观。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3 第 八条 除依法需 要披露 的信息 之外,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可以自愿 披露与 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

7、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应当披露 的信息和 披露标准 第 一节 一般 规定 第 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 十条 依法披露 的信息,应当 在证券交 易所的 网站和 符合中国 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8、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 十一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将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文 稿 和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 十二 条 信息披 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9、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 二节 定期 报告 第 十三 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 根据交易所规定决定披露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 信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4 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符合 证券法 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 十四 条 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10、披露时间。第 十五 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 发行及变动情 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 十六 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

11、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 十七 条 季度 报告内容应当符合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5 第 十八 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

12、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董事、

13、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 十九 条 公司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 二十 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 二十 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 三节 临时 报告 第 二十 二条 发 生 可 能 对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14、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大事件;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6(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 政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15、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主要资产被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三)聘任或 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五)因 前期已披露 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六)公司或者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

16、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 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7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 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17、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二十 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 二十 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 协议时;(三)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 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 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

18、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 二十 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第 二十 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二十 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 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19、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 二十 八条 公 司 应 当 关 注 本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8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 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 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 二十 九条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被

20、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第四章 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 职责 第 三十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第 三十 一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 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21、作。第 三十 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 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事宜(参见第二十 二条所列重大事 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1.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或次日;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 重 大 事 项 被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否 决时;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 时。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

22、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9(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 书完成任 务。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 三十 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 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第 三十 四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有 关 公 司 经 营 或 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

23、息。第 三十 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 三十 六条 信息披露

24、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 当要求其补充、纠正。第 三十 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

25、制度 10 第 三十 八条 公 司 应 当 关 注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及 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五章 信 息披露 的传递、审核程 序及披露流 程 第 三十 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

26、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 制计划;(二)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 后报董事会办公室;(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五)公司总经理、财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 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九)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 告的披露工作。第 四十 条 临时报告的

27、编制、审核及披露流 程:(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11 2.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 四十 一条 公 司 涉 及 本 制 度 所 列 的 重 大 事 件 且 不 需 经 过 董 事 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

28、临时报告;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 四十 二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 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停牌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 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 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二)无先例事 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 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

29、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第 四十 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 二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 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 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12(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0、第 四十 四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 指定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 定后报送或刊登。第 四十 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 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 四十 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

31、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 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 四十 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

32、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13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 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 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 四十 八条

33、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四十 九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 人员、持 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 五十 条 通 过 接受 委托 或者 信托等 方 式持 有公 司 5%以上 股 份的 股东 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 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

34、信息披露 文件的保 管 第 五十 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 归档保管。第 五十 二条 公 司 对 外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包 括 定 期 报 告,临 时 报 告 及 其 在规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纸 页 面 及 复 印 件)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 五十 三条 以公 司 名 义 对 监 管 机 构、证 券 交 易 所 等 单 位 进 行 正 式 行 文的,董事会办公室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

35、件。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 五十 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 五十 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第 五十 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14 第 五十 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

36、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规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 范围,并对报告 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第 五十 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 五十 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八章 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 算的 内部控制及监 督机制 第 六十 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 司财

37、务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 六十 一条 公司 根 据 证 监 会、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定 编 制 及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如有)。第 六十 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九章 信息沟通 第 六十 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第十章 信息披露

38、的媒体 第 六十 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中 指定 13 家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的信息。第 六十 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应登载于证券交易所网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15 站。第 六十 六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规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站 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

39、有权制止。第十一 章 相关责 任 第 六十 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 任董事应予以赔 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二)公司监事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监 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监事的职务。(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

40、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 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可以视 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 六十 八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 六十 九条 本 制 度 项 下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买 卖 证 券 及 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据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41、(一)公司董事、监 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免除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 免除其职务。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16(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 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第 七十 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第十二 章 附 则 第 七十 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 七十 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

42、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 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 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律师事务所、财 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43、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 下情 形之一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为 公司 的关 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 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 前项 所述法 人(或者其 他组 织)直 接或 者间接 控制 的除 公 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3关 联自 然人直 接或 者间接 控 制 的、或 者担 任董事、高 级管理 人员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在 过去 十二个 月内 或者根 据相 关 协议 安排

44、 在未来 十二 月内,存在 上述情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17 形之一的;6中 国证 监会、证券 交易所 或者 公司根 据实 质重于 形式 的原则 认定 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 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 上述第1、2 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45、的父母;5在 过去 十二个 月内 或者根 据相 关协议 安排 在未来 十二 个 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 国证 监会、证券 交易所 或者 公司根 据实 质重于 形式 的原则 认定 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五)规定媒体,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和网站。第 七十 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交易所的 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 七十 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 七十 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第 七十 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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