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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66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9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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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2-075 证券代码:111003 债券简称:聚合转债 杭 州 聚合 顺 新材 料 股份 有 限公 司 第 三 届监 事 会第 五 次会 议 决议 公 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杭州聚合顺新材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司”)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第 五 次会议于 2022 年 08 月 31 日在 公司一楼会议室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于 2022 年 08 月26 日 以通讯 方式 发出。本次会 议由

2、 监事会 主 席 沈红燕 女士 召集和 主 持,会议 应出 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会 议 形 成 的 决 议 合 法、有 效。本 次 会 议 作 出决议如下:一、以3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符 合 公 开 发 行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条 件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照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3、 司 债 券 的 资 格和 条 件 的 规 定,公 司 进 行 了 逐 项 核 查,认 为 公 司 各 项 条 件 满 足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文 件 中 关 于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有 关 规 定,具 备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条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逐 项审议 通过 了关 于公 司公开 发行 可转换 公司 债券方 案的 议案 本次监事会以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如下:(一)本 次发 行

4、证券 的种 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二)发行规 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0.00 万元(含38,000.00 万 元),即 发 行 不 超过380.00 万张(含380.00 万张)债券,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三)票面金 额和 发行价 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按面值发行。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四)债券期 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五)债券利 率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的 确 定 方 式 及 每 一 计 息 年 度 的 最 终 利 率 水 平,提 请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发 行 前 根 据 国 家 政 策、市 场 状 况 和 公 司 具 体 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6、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六)还本付 息的 期限和 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1、年 利息计 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2、付 息方式(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

7、起始日为发行首日。(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

8、承担。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七)转股期 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八)转股价 格的 确定及 其调 整 1、初 始转股 价格 的确定 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

9、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2、转 股价格 的调 整方法 及计 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 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

10、P0+A k)/(1+n+k);派送现金股 利:P1 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 k)/(1+n+k)。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

11、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 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 股 衍 生 权 益 时,本 公 司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公 平、公 正、公 允 的 原 则 以 及 充 分 保 护 本次发行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原 则 调 整 转 股 价 格。有 关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内 容 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九)转股价 格的 向下修 正条 款 1、修 正

12、条件 及修 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

13、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2、修 正程序 如公 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十)转股股 数确 定方式 以及 转股时 不足 一股金 额的 处理方 法

14、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表决 结 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十一)赎回 条款 1、到 期赎回 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或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 可转换

15、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有 条件赎 回条 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 i t/365 I

16、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表决 结 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十二)回售 条款 1、有 条件回 售条 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

17、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格 计 算。如 果 出 现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的 情 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18、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2、附 加回售 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 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9、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表决 结 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十三)转股 年度 有关股 利的 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 股 利 发 放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当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普 通 股 股 东(含 因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十四)发行 方式 及发行 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

2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十五)向原A 股 股东配 售的 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21、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表决 结 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十六)债券 持有 人会议 相关 事项 1、债 券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1)债券 持有 人的权 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2)

22、债券 持有 人的义 务 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2、召 集债券 持有 人会议 的情 形 在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 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

23、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4)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5)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 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7)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下列机构 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公司董事会提议;(2)受托管理人提议;(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表决 结 果:3 票同

24、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十七)募集 资金 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8,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 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区域 实施主体 总投资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年产 12.4 万吨 尼龙 新材 料项目 浙江省杭 州市 上市公司 58,288.72 20,000.00 2 年产 8 万吨 尼龙新材 料(尼龙 66)项目 山东 省淄博市 控股子公司 42,447.71 18,000.00 合计 100,736.43 38,000.00 注:年产 8 万吨尼龙新材料(尼龙 66)项目由公司持股

25、 70%的控股子公司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 上 述 项 目 资 金 需 要,资 金 缺 口 由 公 司 自 筹 解 决。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时 间 与 项 目 实施 进 度 不 一 致,公 司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以 其 他 资 金 先 行 投 入,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予 以 置 换。表决 结 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十八)募集 资金 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6、表决 结 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十九)担保 事项 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最近一期审计情况确定是否提供担保,如审计结果表明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则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不提供担保。表决 结 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二十)本次 发行 可转换 公司 债券方 案的 有效期 限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核准后方可实施。表决 结 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逐项审议。三、以

27、3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预 案的议 案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四、以3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本 次 公

28、 开 发 行 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募集 资金 使用的 可行 性分析 报告 的议案 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 资 金,公 司 编 制 了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具体内 容详 见公 司于同 日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网 站()及指定 信息 披露媒体 披 露 的 杭 州 聚 合 顺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五、以3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

29、0 票 弃 权,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报告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 办 法、关 于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的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公 司 编 制 了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并 聘 请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特 殊 普 通 合 伙)出 具 了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对 该 报 告 进 行 鉴 证,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同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网站()及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30、体 披露的 杭 州聚合顺新材 料股份 有限公 司 关于前 次募集 资金使 用 情况的 专项报 告(公 告编号:2022-079)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六、以3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摊 薄即 期回报、采 取填补 措施 及相关 承诺 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 务院关 于 进一步 促进资 本市场 健 康发展 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 于 首 发 及 再 融 资、重 大

31、 资 产 重 组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有 关 事 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 号)等 文 件 的 要 求,为 保 障 中 小 投 资 者 知 情 权,维 护 中小 投 资 者 利 益,杭 州 聚 合 顺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就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摊 薄即 期 回 报 对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的 影 响 进 行 了 认 真 分 析,并 提 出 了 具 体 的 填 补 回 报 措 施,相 关 主 体 对 公 司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能 够 得 到 切 实 履 行 也 作 出 了 承 诺,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32、同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网站()及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披露的 杭 州聚合顺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摊 薄 即 期 回 报、采 取 填 补 措 施 及相关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七、以3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制 定 公 司 的议案 为规范 公司可 转换公 司 债券持 有人会 议的组 织 和行为,界定 债券持 有 人会议 的权利 义 务,保 障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33、法、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可 转换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并 结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公 司 制 订 了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规则,具 体内 容详见 公司于 同日 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网站()及指 定信息 披 露 媒 体 披 露 的 杭 州 聚 合 顺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34、 持 有 人 会 议 规则。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八、以3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未 来 三 年(2022 年-2024年)股东 分红回 报规 划的 议案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09 月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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